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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維護 样本条款

營運維護. 8.3.1 營運環境之維護 乙方對於本計畫用地、建築物、相關設施及其周邊環境,均應盡維護之責任,其更換、保養、修繕、維護等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8.3.2 營運設施之維護 乙方應對本契約營運範圍之設施作定期維護及保養,俾提供符合營運要求。該服務、保養、修繕之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如該維護及保養工作須委由第三人為之者,所簽契約應副知甲方。 8.3.3 管理維護計畫 8.3.3.1 乙方應新建、擴整建工程完成前提出管理維護計畫(可納入營運管理計畫中),經甲方同意後實施,修改時亦同。甲方得依管理維護計畫要求乙方對設備或附屬設施進行必要之汰換。 8.3.3.2 乙方應自完成點交之日起,依國有財產法、行政院頒訂事務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及甲方要求之格式,就甲方點交予乙方之財產及物品,製作財產清冊,並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半年進行盤點,將修訂後之財產清冊送交甲方備查。 8.3.3.3 乙方於營運期間內,甲方得就點交予乙方代為管理之財產及物品,實施每年一次到二次盤點,乙方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8.3.3.4 乙方於營運期間內,甲方點交予乙方代為管理之財產及物品達最低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或依法得報廢者,乙方應通知甲方確認是否辦理報廢或繼續由乙方代為管理。經甲方書面同意報廢後,由乙方配合甲方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未奉核定前,乙方仍應負保管責任;報廢後,該財產及物品由甲方依行政院頒佈之事務管理規則處理,但如依原點交之財產及物品清冊屬「需返還」部分者,乙方應於甲方要求期限內添購相同或不低於報廢品原有功能之新品替代,其所有權歸屬甲方,並於十五日內更新財產及物品清冊送交甲方。 8.3.3.5 乙方於營運期間內,乙方應就代為管理之各項設施、財產或物 品,善盡管理及保管責任,並隨時抱持設備之正常運作,如有損失、滅失或不堪使用者,乙方於甲方要求之期限內修復或添購相同或不低於原有功能之新品替代,或依當時行政院頒佈事務管理手冊財產管理等相關規定辦理負賠償責任。 8.3.3.6 甲方於委託營運期間內,增購營運之各項財產及物品,或增建之相關設施及建物並點交予乙方者,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保管或保險,且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增加之保管維護獲其他費用。 8.3.3.7 乙方於營運期間內,因業務需求自行購置之財產、物品或設備等資產,其所有權屬乙方者,乙方應自負管理及維護之責,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償金或費用;其依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所有權歸屬甲方者,乙方亦應負管理及維護之責,不得要求任何賠償補償。 8.3.3.8 乙方就有關本計畫各項設施之設置、使用、維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受損害者,乙方應負一切賠償之責任,並應儘量請求權人達成協議。如經請求權人依法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賠償及相關費用。 8.3.3.9 有關財產或物品管理如有未盡事項,悉依國有財產法及行政院頒佈定之事務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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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支払いの条件 別添契約書案による。

  • 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 2 日(含第 2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 主 契 約 ガン倍額医療保障付定期保険普通保険約款

  • 投资组合限制 1、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信託管理費 (1) 報酬標準:年費率0.2%。 (2) 計算方法:就每筆信託本金,分別依其實際持有期間,乘上年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應由客戶給付 貴行,並於客戶要求贖回時,授權 貴行逕自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但依前述計算方式所取得之費用未達 貴行規定最低收費標準時,則以最低收費標準扣收。 (4) 最低收費標準: A. 國內基金新臺幣計價:新臺幣100元。

  •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 代金の支払 発注者は、適正な請求書を受理後、原則として検収の翌月末までに代金を支払うものとする。

  •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