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样本条款

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 2 日(含第 2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20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7.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以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 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我们可以扣除保单工本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您自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内向我们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 同不产生效力,我们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您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 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自本合同签收日起 15 日内可以申请解除 本合同,该时期于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公司收到解除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合同,本公司无息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犹豫期. 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次日起的十五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犹豫期的规定同主合同。
犹豫期. 是指您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日内(含第十日)。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犹豫期. 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按照您在投保单中选择的投资时间,我们对您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20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4) 保险合同; (5)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