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 2 日(含第 2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20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7.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日(含第 15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以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 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我们可以扣除保单工本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次日起的十五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 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犹豫期. 指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起的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