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之處理 主辦機關與承包商因本契約之履行而發生爭議時,應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 样本条款

爭議之處理 主辦機關與承包商因本契約之履行而發生爭議時,應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 如未能達成協議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 依政府採購法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提起民事訴訟。 (3) 依雙方同意並訂定之仲裁協議提付仲裁。依前項第(3)款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A) 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如未能獲致協議,屬前項第(1)款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 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者,由廠商指定仲裁機構;屬前項第 (3)款情形者,由機關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B) 仲裁人之選定: a. 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 14 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10 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b. 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自該名單內選 出 1 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c.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前述 a.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 1 位仲裁人。 d.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前述 b.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 1 位仲裁人。 (C) 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a. 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 30 日內,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b. 未能依前項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D) 以機關所在地為仲裁地。 (E) 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 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F) 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G)機關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爭議之處理 主辦機關與承包商因本契約之履行而發生爭議時,應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 如未能達成協議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 依政府採購法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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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货时间 本合同服务时间在“服务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 合同保存 合同文本一式五份,采购单位、投标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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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本合同货物的交付时间和交货地点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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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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