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處理小組會議. (1) 召集委員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 30 日內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獨立、公正處理爭議,並保守秘密。 (2) 會議應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 (3) 小組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 90 日內作成合理之決議,並以書 面通知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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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tract, Labor Procurement Agreement, 採購契約
爭議處理小組會議. (1) 召集委員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 30 日內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獨立、公正處理爭議,並保守秘密。
(2) 會議應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會議應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必要人員列席,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3) 小組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 90 日內作成合理之決議,並以書 面通知雙方日內作成合理之決議,並以書面通知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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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 Procurement Agre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