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估值報告. 新保誠已向香港聯交所申請並已獲香港聯交所就刊發物業估值報告的規定授出豁免,毋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 5.01 及 5.06 條及第 16 項應用指引第 3(a)段的規定,理由是(i)新保誠的核心業務並非物業投資,而物業構成保誠集團總資產並不重要的部分;(ii)基於保誠集團所持物業並不重要,要求新保誠遵守上述規定會造成繁重負擔,既不必要亦不適當和不切實際;(iii)本上市文件所載有關物業的資料將有助股東及公眾人士在適當知情的情況下評估新保誠的證券;(iv)要求新保誠遵守以上規定將涉及編製關於超過 1,200 項物業的物業估值報告,預計英文文本將超過 2,400 頁;及(v)就上文(i)至(iii)項所載理由而言,尋求有關豁免並無與香港聯交所的職責及香港上市規則第 2.03 條項下的整體原則互相矛盾或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