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證 金 样本条款

保 證 金. 2 4 .1 如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超 逾 港 幣 4 50 萬 元 , 政 府 代 表 會 按 照 本 招 標 條 款 所 訂 方 式 進行 財 務 審 查 。 就 本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而 言 , 「 預 算 合 約 價 值 」 指 投 標 者 在附 表 3 所 填 報 , 就 所 有 停 車 場 在 整 段 相 關 的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內 應 繳 的 基 本 特 許 證 月 費 總 額 。 如 須 進 行 財 務 審 查 , 投 標 者 須 按 政 府 代 表 的 要 求 在 收 到要 求 後 的 五 ( 5 )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認 為 必 需 和 相 關 的 財 務 資 料 。 如 投標 者 不 能 在 指 明 期 間 內 提 供 政 府 代 表 要 求 的 財 務 資 料 , 以 致 政 府 代 表 不 能完 成 審 查 投 標 者 財 務 狀 況 的 工 作 , 政 府 代 表 得 視 投 標 者 為 未 能 通 過 財 務 審查 。
保 證 金. 7.1 承 辦 商 須 在 標 書 獲 有 條 件 接 納 當 日 起 計 十 四 ( 1 4 ) 天 內 ( 或 政 府 代 表 准 許 的 較遲 日 子 ) , 以 現 金 、 支 票 、 銀 行 本 票 或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第 1 5 5 章 ) 獲 發 有效 銀 行 牌 照 的 銀 行 以 附 表 1 2 所 附 表 格 形 式 簽 發 的 銀 行 保 證 書 , 向 政 府 繳 付一 筆 款 項 , 款 額 相 等 於 所 有 停 車 場 需 繳 付 的 特 許 證 月 費 總 額 的 兩 ( 2 ) 倍 。 此外 , 中 標 者 如 不 能 通 過 招 標 條 款 第 2 4 . 2 條 所 述 的 財 務 審 查 , 須 向 政 府 額 外 繳付 一 筆 相 等 於 預 算 合 約 總 值 5 % 的 款 項 或 所 有 停 車 場 需 繳 付 的 所 有 特 許 證 月費 的 兩 ( 2 ) 倍 (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 。 上 述 款 項 ( 不 論 包 括 補 足 款 額 與 否 ( 如 適 用 ) ) 得用 作 承 辦 商 妥 善 、 適 時 及 恰 當 履 行 本 合 約 的 保 證 ( 「 保 證 金 」 ) 。
保 證 金. 6.1 客戶同意,帳戶内結存的所有款項均應視為客戶為履行在雙方協議下的義務而提供的保證金。根據本第 6 條(保證金)的規定,以及客戶或其代表人所簽署或接受,適用於或用以管轄信用 / 保證金要求、利息費用、追加保證金、無需客戶同意即可為客戶平倉的情形之其他條款,應提供以上保證金。
保 證 金. 3.1 該客戶同意維持該保證金,並於立橋證券所釐定應由該客戶或由立橋證券代該客戶就有關保證金或根據本協議條款就任何交易的任何其他款項應付的時限內,以現金、證券或其他方式及/或金額支付額外保證金。
保 證 金. ( a ) 如 報 價 書 按 照 本 文 第 14 條 的 規 定 獲 得 接 納 , 中 選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最 遲 須在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開 始 前 七 ( 7 ) 天 或 政 府 代 表 指 示 的 時 間 , 以 現 金 或 以 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第 155 章 ) 第 16 條 獲 發 牌 的 銀 行 所 簽 發 並 獲 政 府 代 表認 可 的 銀 行 保 證 書 , 向 政 府 繳 付 附 表 3 第 1 段 所 示 的 款 項 , 作 為 妥 善 並忠 誠 履 行 本 協 議 的 保 證 。 如 中 選 者 以 銀 行 保 證 書 繳 付 保 證 金 , 則 須 維持 保 證 書 在 本 協 議 屆 滿 後 三 ( 3 ) 個 月 內 仍 然 有 效 。
保 證 金. 8.1. 就國泰君安證券代表客戶訂立的所有期權合約,客戶須於有關合約訂立之前或即時應國泰君安證券的要求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其不時依據絕對酌情權所要求的保證金以及符合其規定的某種形式及數額及符合某些條件的擔保及其他抵押品。該保證金須一直由國泰君安證券持有,直至有關的期權合約被平倉之後,客戶方可提取該保證金。除非客戶已提供國泰君安證券所要求的保證金,否則國泰君安證券有權拒絕執行客戶的指令。
保 證 金. (a) 在進行交易前,你須向本行存入一筆金額相等於初始百分比率(「初始百分率」)(由本行不時通知)乘以交易及任何未完結交易的價值(由本行釐定)的保證金。
保 證 金. 4.1 獲許可人須 於本協議日 期 向政府以現金或支票繳付港幣 4, 360 元保證金 , 作為妥善及恰當履行本 協議的保證 ( 「 保 證 金 」 ) 。
保 證 金. 9. 提 前 啟 業 、 押 後 啟 業 和 暫 停 營 業
保 證 金. 24.1 如 预 算 合 约 价 值 超 逾 港 币 1 , 0 0 0 万 元 , 政 府 代 表 会 按 照 本 招 标 条 款 所 订 方 式进 行 财 务 审 查 。 就 本 条 所 述 的 财 务 审 查 而 言 ,「 预 算 合 约 价 值 」 指 投 标 者 在附 表 3 所 填 报 , 就 所 有 停 车 场 在 整 段 适 用 特 许 证 有 效 期 内 应 缴 的 基 本 特 许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