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 照 、 許 可 證 及 / 或 證 明 書 样本条款

牌 照 、 許 可 證 及 / 或 證 明 書. 投 標 者 請 務 必 預 先 審 視 和 評 估 場 地 的 情 況 , 以 確 定 按 照 所 有 適 用 法 例 和 規例 就 特 許 範 圍 內 經 營 停 車 場 所 需 的 一 切 牌 照 、 許 可 證 及 證 明 書 。 申 請 所 需牌 照 、 許 可 證 及 證 明 書 並 履 行 當 中 所 述 規 定 , 均 屬 承 辦 商 的 責 任 。 承 辦 商如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未 有 或 未 能 領 得 或 續 領 任 何 上 述 牌 照 、 許 可 證 及 證 明 書 ,政 府 與 政 府 代 表 均 無 須 承 擔 責 任 。 投 標 文 件 或 合 約 所 載 條 文 , 一 概 不 得 解釋 為 令 任 何 作 為 發 牌 當 局 的 公 職 人 員 或 機 關 行 使 酌 情 權 時 受 到 限 制 。
牌 照 、 許 可 證 及 / 或 證 明 書. 9.1 承 办 商 须 根 据 所 有 适 用 的 香 港 法 律 及 规 例 申 领 在 特 许 范 围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任 何 牌 照 、 许 可 证 、 证 明 书 、 宽 免 或 豁 免 , 不 会 因 本 合 约 而 获 得 豁 免 。 本合 约 的 任 何 条 文 均 不 得 解 释 为 约 束 任 何 公 职 人 员 根 据 任 何 条 例 获 得 的 法 定权 力 。 9.2 在 不 损 害 上 文 的 完 整 性 下 , 承 办 商 如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未 有 或 不 能 取 得 该 等 牌 照 、 许 可 证 及 / 或 证 明 书 , 或 为 其 续 期 , 亦 不 得 对 政 府 或 政 府 代 表 提 出 任何 种 类 的 申 索 。 9.3 由 于 有 关 当 局 需 时 审 议 所 需 牌 照 、 许 可 证 及 / 或 证 明 书 的 申 请 及 作 出 决定 , 承 办 商 同 意 并 接 受 , 即 使 因 有 关 牌 照 、 许 可 证 及 / 或 证 明 书 的 申 请 尚待 审 议 、 有 待 发 出 或 续 期 而 未 能 营 业 , 特 许 证 月 费 亦 不 会 获 减 收 或 扣 减 ,而 此 情 况 并 不 损 害 政 府 就 承 办 商 未 能 于 适 用 特 许 证 有 效 期 开 始 时 即 时 开 业而 享 有 的 权 利 或 申 索 。 若 有 关 当 局 不 发 出 任 何 有 关 牌 照 、 许 可 证 及 / 或 证明 书 , 亦 不 构 成 减 收 特 许 证 费 用 的 理 据 。 9.4 承 办 商 须 按 政 府 代 表 不 时 提 出 的 要 求 出 示 全 部 所 需 牌 照 、 许 可 证 及 / 或 证明 书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商 业 登 记 证 ) 的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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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质疑联系方式联系人 邢工 联系电话:0558-5587189 19159692235 2024 年 4 月 15 日

  • 法令の変更 不可抗力による解除の効力等

  • 仲 裁 合 意 書 工事名 工事場所 令和 年 月 日に締結した上記建設工事の請負契約に関する紛争については、発注者及び受注者は、建設業法に規定する下記の建設工事紛争審査会の仲裁に付し、その仲裁判断に服する。 管轄審査会名 建設工事紛争審査会 [管轄審査会名が記入されていない場合は建設業法第二十五条の九第一項又は第二項に定める建設工事紛争審査会を管轄審査会とする。] 令和 年 月 日 発注者 印 受注者 印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陈小姐 电话: 000-00000000

  • 約 書 令和6年7月 原子力規制委員会原子力規制庁 長官官房技術基盤グループシステム安全研究部門

  • 投标人 3、 合格投标人

  • 询问与质疑 8.1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财采[2017]4号)的要求及委托代理协议的授权范围,针对采购文件的询问、质疑应当向采购人提出;针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应当向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

  •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