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计划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理财计划投资者在终止日可得收益(不包括投资者通过期间分配已经获得的收益)的计算公式为. (1) 每份额收益 = 理财计划终止日份额净值-认购日(或申购、赎回期开放日)份额净值-税费(如有) (2) 投资者总收益 = 投资者理财计划终止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每份额收益 1. 为避免疑义,理财计划除因本条以下所列理财计划终止事件而终止外,投资者不得提议要求终止理财计划。 (1) 理财计划必须终止的事件: 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理财计划不能存续; b) 理财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裁定终止; c) 出现适用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理财计划的情形。 (2) 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的事件: a) 理财存续期内,理财计划连续 10 个交易日总份额低于 1 亿份; b)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 c) 本理财计划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 d) 理财计划投向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提前终止; e) 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2. 特别地,本理财计划可能投资于可续期贷款/永续债权投资资产,融资人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有权选择利率跳升而延期偿还可续期贷款/赎回永续债权。如出现可续期贷款/永续债权投资的实际到期日预计将晚于本理财计划投资周期的结束日/开放日的情形的,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计划,并且,本理财计划可能进入延期清算,详见《风险揭示书》中关于“投资于可续期贷款/永续债权投资资产的特殊风险”。 3. 理财计划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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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理财计划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理财计划投资者在终止日可得收益(不包括投资者通过期间分配已经获得的收益)的计算公式为. (1) 每份额收益 = 理财计划终止日份额净值-认购日(或申购、赎回期开放日)份额净值-税费(如有)
(2) 投资者总收益 = 投资者理财计划终止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每份额收益
1. 为避免疑义,理财计划除因本条以下所列理财计划终止事件而终止外,投资者不得提议要求终止理财计划。
(1) 理财计划必须终止的事件:
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理财计划不能存续;
b) 理财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裁定终止;
c) 出现适用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理财计划的情形。
(2) 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的事件:
a) 理财存续期内,理财计划连续 10 个交易日总份额低于 1 亿份;
b)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
c) 本理财计划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
d) 理财计划投向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提前终止;
e) 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2. 特别地,本理财计划可能投资于可续期贷款/永续债权投资资产,融资人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有权选择利率跳升而延期偿还可续期贷款/赎回永续债权。如出现可续期贷款/永续债权投资的实际到期日预计将晚于本理财计划投资周期的结束日/开放日的情形的,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计划,并且,本理财计划可能进入延期清算,详见《风险揭示书》中关于“投资于可续期贷款/永续债权投资资产的特殊风险”。
3. 理财计划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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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个人信息共享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