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资产的保管 样本条款

理财资产的保管. 4.2.1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理财资产的保管. 4.2.1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为以下第_① 种方 式:
理财资产的保管. 4.2.1 理财产品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乙方按规定负责开立和管理理财产品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1) 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如附件 6 所示)及相关规定为每只理财产品开立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甲方需协助提供相关的开户资料,不同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只用于存放托管理财产品资金,不得透支和提现。资产托管账户的日常业务凭证等原件由乙方保管,资产托管账户的相关费用根据归属原则由各理财产品承担。 乙方应以“理财产品+乙方”名义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 金托管账户,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开立资金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 乙方授权办理托管账户开户的预留印鉴,预留印鉴由乙方刻制与保管。托管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乙方公布的银行同业利率为准。乙方对 存放于资金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乙方实际控制的财产进行保管。 (2)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理财产品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产品发行公告约定的投资业务时,应通过书面形式将拟开立的资金账户名称、开户行、账户用途等事项通知乙方,乙方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开立有关证券账户,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该类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4.2.2 理财产品资产的交付与支取 (1) 理财产品成立时的资产交付 每只理财产品发行期结束后,甲方应在就理财产品规模、份额等进行确认后的次日,将理财产品期初资产一次性划入资金托管账户,并以电子直连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说明交付托管的理财产品期初资产金额和相关文件资料,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等。 乙方在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日当日确认资金托管账户余额与通知所载余额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资金到账并反馈甲方或在甲方书面通知上盖章确认并传真或邮件至甲方,视为托管的理财产品资产首次交付完成。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日即为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日。 (2) 存续期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渠道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甲方办理产品份额的过户和登记,乙方负责接收相关数据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依照甲方的划款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资金托管账户划至资金清算户时,指令划款金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可用头寸,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理财资产的保管. 4.2.1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乙方在指定的营业机构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托管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以下简称“理财专户”或“托管专户”)。 乙方应于托管专户开立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形式向甲方发送账户开立通知书。注明托管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等内容。
理财资产的保管. 4.2.1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 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简称“托管专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预留印鉴为: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理财资产的保管. 4.1 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的原则 4.1.1 乙方应将托管的理财产品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甲方的理财产品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甲方的不同理财产品资产分科目区分。 4.1.2 乙方负责托管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对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理财产品托管期间,如中国银监会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 乙方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托管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1.4 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产,未经甲方的合法合规指令及本合同约定的,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资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5 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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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提示 2.1 缴纳保证金时间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由于投标保证金到账需要一定时间,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及早缴纳。

  • 安全生产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合规情况如下: 2022 年 7 月 20 日,上海市松江区应急管理局向上海合晶出具《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相关情况的说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86404W)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 558 号,该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没有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2 年 7 月 12 日,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向上海晶盟出具《证明》,“兹证明 上海晶盟硅材料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在本区行政范围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我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2022 年 8 月 9 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应急管理局向郑州合晶出具《证 明》,“兹证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合晶硅材料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2022 年 7 月 15 日,扬州市施桥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向扬州合晶出具《证 明》,“兹有我镇境内扬州合晶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期间,没有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涉及生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未发现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况。” 2022 年 6 月 14 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应急管理局向空港合晶出具《证 明》,“兹证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空港合晶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今未发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2022 年 10 月 16 日,郑州合晶顶层长晶废气处理设施发生火灾,火灾烧毁 1 层静电除油装置部分配件和顶层长晶废气处理设施,无人员伤亡。郑州合晶因未有效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引发火灾事故,违反了《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消防救援支队处以罚款 2 万元整。 根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郑州合 (1) 更换最新的电极捕捉板,并在后续生产过程中,每年换新; (2) 静电除油器电流信号接入中控室,并设置报警 限制和报警信号,保证设备异常时第一时间知道并处理; (3) 内部增加联动自动灭火 装置,通过温感控制器触发等。 根据上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受过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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