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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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 Agreement
生 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发生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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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 Agreement
生 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荷兰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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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生 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照会相互通知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协定于 2017 年 11 月17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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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 Agreement
生 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五月十八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 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丹麦王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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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 Agreement
生 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协定于一九七三个六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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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 Agreement
生 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在惠灵顿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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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 Agreement
生 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换文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下列签字人,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文和英文 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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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 Agre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