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服务 样本条款

用电服务. 铁塔公司提供电力保障包干服务,电力保障包干服务的期限、结算标准由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在《省级公司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且服务期限内结算标准应保持不变。 对于选择电力保障包干服务的,铁塔公司附属地市公司根据双方附属省级公 司约定的包干方案、结算标准,确定包干费用,电信企业附属地市公司按月进行支付;对于站址开通时间不足月的,按实际开通天数计算。电力保障包干费用按包干方案要求收取,且铁塔公司附属地市公司应向电信企业附属地市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及甲方资产用电量分割单。 为积极落实国家双碳目标,明确双方碳排放主体责任,在计量准确、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采用电信企业设备用电精准计量包干模式,为电信企业服务的配套环境部分用电成本通过站址环境系数等方式体现,电信企业设备用电包干单价等于环境系数*站址外市电单价,月度电力保障包干费用等于月度电信企业设备电量*电信企业设备用电包干单价。在精准计量包干模式下,铁塔公司附属地市公司按照电信企业设备电量向电信企业出具用电分割单,双方根据资产归属承担各自所属资产的碳排放责任。具体实施方案由双方附属省级公司进一步协商,具备条件且环境系数协商一致的省份可推进实施,其他省份可保持现有电费结算模式不变。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除无法安装独立电表计量电量的特殊站址外,原则上不采用固定金额的电力保障包干服务,双方附属省级公司所执行的固定金额的电力保障包干服务尚未到期的可继续执行,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 对于不选择电力保障包干服务的,铁塔公司附属地市公司将电费清单及甲方资产用电量分割单提供给电信企业附属地市公司,其中共享站址由电信企业附属地市公司分摊应由电信企业承担的电信企业设备电费和环境电费,计量和分摊方式由铁塔公司附属省级公司与三家电信企业附属省级公司协商确定。如采用电费由乙方代缴的,电信企业附属地市公司每月按乙方实际代缴的电费金额向乙方附属地市公司支付电费费用,并获取相关票据。如不采用电费由乙方代缴的,电信企业附属地市公司按照电量向供电单位或业主缴纳电费,并获取相关票据。对于不能获取发票的情形,由双方附属公司协商解决。 铁塔公司与电信企业共同争取政策支持,推进电费优惠政策落地,对政府电费优惠红利,相关各方充分共享。双方附属省级公司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政府电费优惠建立相应激励机制,提高各方共同争取政策支持、推进政策落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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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委员会 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即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由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 乙方履约延误 13.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3.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违约终止合同。 13.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 退出机制 (一)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1.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 1 年但未满 2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无偿收回。

  • 乙方职责 1. 乙方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

  • 約の締結 貸主( 以下「甲」という。)及び借主(以下「乙」という。) は、頭書( 1) に記載する賃貸借の目的物( 以下「本物件」という。)について、以下の条項により賃貸借契約( 以下 「本契約」という。)を締結した。 (契約期間及び更新)

  • 初始费用 (1) 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该笔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1%。 (2) 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后续交纳的保险费将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