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之住民無第一項之遺囑者,甲方、緊急聯絡人或其住民繼承人於乙方通知十二小時內應儘速領回其住民之遺體,逾時未領回者,乙方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暫厝 样本条款

甲方之住民無第一項之遺囑者,甲方、緊急聯絡人或其住民繼承人於乙方通知十二小時內應儘速領回其住民之遺體,逾時未領回者,乙方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暫厝. 但應可歸責於甲方之住民或不可抗拒之災害發生死亡者,乙方應即報警轉請檢察官辦理相驗手續。 乙方依前三項規定處理其住民遺體所需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或其住民遺留之財產扣抵之,如有不足,乙方得請求甲方或其繼承人償還。 無第一項之遺囑而其繼承人未依乙方所定期限30日內處理遺物時,乙方得依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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