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和赎回确认 样本条款

申购和赎回确认. 管理人将在产品开放日后【1】个交易日内为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管理人将按照如下方式确认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
申购和赎回确认. 管理人将在产品开放日后【2】个交易日内为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赎回/终止到账:赎回资金/产品终止兑付资金将于赎回确认日/产品终止日(或提前终止日)后【3】个交易日内到账,从确认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资金清算期。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的,赎回资金/产品终止兑付资金到账时间以代理销售机构划付规定为准。 5、申购/赎回价格:申购开放日与赎回开放日的产品单位份额净值。 6、巨额赎回:在产品的单个开放日,产品净赎回份额总数(赎回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终存续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以上开放安排,销售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销售服务机构的规则为准。 详细内容见以下“七、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 估值日及净值公布 本产品的估值日为每个开放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单位份额净值信息的其他时间。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后估值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估值日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公告。 详细内容见以下“十二、理财产品的估值”、“十四、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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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注:

  •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响应情况 技术参数 数量 技术参数 数量 1 2 3

  • 商务要求 (一)交货期及地点

  • 契約締結日 平成31年4月1日

  •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提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跟踪审核人员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