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定义. 9.1 轻症疾病定义
9.1.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9.1.2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9.1.3 不典型的急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 Q 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9.1.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9.1.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9.1.6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9.1.7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1) 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 肾动脉;
(3) 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上述一条或者一条以上动脉狭窄达到 50%或者以上;
(2) 对上述一条或者一条以上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上述动脉疾病的诊断以及相关治疗的必要性必须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确定。
9.1.8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9.1.9 胆道重建手术
9.1.10 视力严重受损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视力严重受损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1 单眼视力丧失
(1) 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2 轻度颅脑手术
9.1.13 面部重建手术
9.1.14 双侧睾丸切 除手术
9.1.15 肾脏切除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至少单侧肾切除。因捐赠肾脏而所需的肾脏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6 单个肢体缺失
疾病定义. 9.1 重大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 9.1 部分前 25 种重大疾病,其定义来自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其余 72 种重大疾病定义为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疾病定义. 9.1 重大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 70 种,其中第 1 至 25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 26 至 70 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9.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9.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9.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 10.2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 10.2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10.2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9.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1.6 终 末 期 肾 病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9.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9.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1.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 10.24)性丧失,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9.1.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9.1.17 严重...
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共 50 种,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 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前 3 种轻症疾病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轻度疾病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保持一致,其他轻症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轻症疾病):
疾病定义. 这部分主要讲本合同保障疾病的定义
3.1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共110种),是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疾病定义. 10.1 轻症疾病定义
10.2 中症疾病定义
疾病定义. 9.1 轻症疾病列表与定义 轻症疾病列表(50 种)
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26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 脑垂体瘤、脑囊肿及脑血管瘤 27 克隆病 3 急性心肌梗塞(轻症) 28 颈动脉血管内膜切除术
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共 35 种,本公司对“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仅承担其中一种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疾病定义. 10.1 恶性肿瘤——重度
10.2 恶性肿瘤——轻度
10.3 原位癌
10.4 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
疾病定义. 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所保障的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恶性肿瘤——重度”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 “恶性肿瘤——重度”名称和疾病定义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