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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业务 样本条款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委托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结算、交易 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登记结 算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 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结算、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投资者名册等。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结算、交易确认及清算、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 结算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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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备文件 1. 合作框架协议》特此公告。

  • 参考資料 別添2 証拠書類一覧 別添3 研究活動における不正行為等への対応に関する規則別添4 競争的資金の適正な執行に関する指針 (平成17年9月9日 競争的資金に関する関係府省連絡会申し合わせ) 別添5 研究機関における公的研究費の管理・監査のガイドライン(実施基準) (平成19年2月15日 文部科学大臣決定) 別添6 研究活動における不正行為への対応等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 (平成26年8月26日 文部科学大臣決定) 別添7 複数の研究費制度による共用設備の購入について(合算使用)別添8 競争的資金における使用ルール等の統一について (平成27年3月31日 競争的資金に関する関係府省連絡会申し合わせ) ※別添1:欠番

  • 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采购代理服务费 39.1 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 代理服务费 39.1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代理服务费。

  •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 募集资金投向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607.00 万元( 含 41,607.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核心产品 ( “△ ”)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 (元) 分项预算总价

  • 補償内容 保険金をお支払いする主な場合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