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磁科技. 各方同意,宁波韵升应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数与同期利润承诺数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净利润差额将按照利润承诺数减去实际净利润计算(以下简称“净利润差额”),以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为准。上述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审计标准应采用与宁波韵升相同的方法,并符合新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若补偿义务人对审计结果有不同意见,则补偿义务人可自行承担费用另行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该复核工作应在宁波韵升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或专项审核意见之日起40日内完成。若宁波韵升、补偿义务人各自聘请的会计师对审计结果有较大的分歧,则双方将咨询相关主管部门后协商解决。
盛磁科技.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利润承诺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盛磁科技全体交易对方认购股份总数—已补偿股份数量。 在计算补偿股份数时,若补偿股份数小于或等于零时,则按零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盛磁科技. 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宁波韵升将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向宁波韵升另行补偿,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上述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现金数=(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可补偿的股份数×发行价格。
盛磁科技. 自2015年4月30日(即定价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期间内,标的公司的盈利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增加的净资产归上市公司所有;标的公司的亏损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减少的净资产由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向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以现金形式全额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