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定約. 1.乙方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得於契約期間屆滿 1 年以前檢附歷年評 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 10 年。乙方未於上開期限前,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者,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優先定約. 1. 乙方經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得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前第 10 至 12個月期間內,檢附自營運期間開始之歷年評定報告及未來營運管理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一次,其期間最長以 6 年為限。乙方未於上開期限前,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優先定約. 14.2.1 乙方於本契約期間內,各年度營運績效之評鑑分數,共有 4 個年度達 80 分(含)以上,且申請優先定約時之最近 2 次評鑑分數達 80 分以上之情形,同時於履約期間並無可歸責於乙方之重大公共安全、勞動安全、消防安全等其他缺失致使人員死亡等事件時,得申請優先定約。但乙方若未依本契約所定之期限前提出優先定約申請,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優先定約. (1) 乙方如依本契約約定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乙方得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二年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一次,其期間以 5 年為限,乙方若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前二年前,未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優先定約. 17.6.1 乙方如依本契約第 17.5 條經甲方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者,得於契約期間屆滿日回算第 15 至 12 個月前,檢附自契約期間開始之歷次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優先定約權以 1 次為限,不得超過 5 年。乙方未於契約期間屆滿日回算第 12 個月前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
優先定約. 1. 乙方提出優先定約之申請,應於委託營運期屆滿日之前 36 個月起,檢附自營運期間開始之歷次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 1 次,其期間以 15年為限,乙方未於營運期屆滿日之前 24 個月止,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優先定約. 17.2.1 乙方已辦理營運績效歷次評定結果總平均 80 分以上者,乙方得於本契約屆滿前三年至屆滿前四年內,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如甲方仍有委外辦理本計畫之需,且乙方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其優先訂定之委託經營契約年限以二十年為上限,且以一次為限。乙方若未於前揭時間檢附相關文件向甲方申請者,視為放棄優先 定約之權利。
優先定約. 8.3.1 乙方於本契約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前 4 年度,如經甲方依本章規定評估,成績連續 4 年達優等以上者,乙方得於本契約委託管理期間屆滿第 15個月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
優先定約. 5.2.1 經連續 2 年營運績效評鑑結果為優良 80 分以上,乙方得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 8 個月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一次,其期間以 2 年為限,乙方若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 8個月前,未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優先定約. 除主辦機關基於政策因素不再辦理委外,民間機構如符合投資契約約定申請優先定約資格,得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3 年至 2 年之期間內,檢附優先定約自評報告及未來具體投資及營運計畫等向主辦機關申請優先定約一次。惟主辦機關有權決定是否優先定約。其優先定約以 1 次為限,期間為 5 年。倘民間機構未於前述期間內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優先定約權。優先定約機制等相關規定請詳閱投資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