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新材料行业(碳五、碳九分离及综合利用 样本条款

石化新材料行业(碳五、碳九分离及综合利用. 特征、技术水平及特点
石化新材料行业(碳五、碳九分离及综合利用. 市场化程度及竞争格局
石化新材料行业(碳五、碳九分离及综合利用. 截至本说明书出具日,惠州伊斯科取得环评批复并正式投产三条生产线,包括 30 万吨/年碳五分离装置、5 万吨/年碳五石油树脂装置以及 10 万吨/年碳九加氢装置。根据不同加工工艺及最终产物,惠州伊斯科已形成规模化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别及产品名称如下: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特性 碳五分离类 异戊二烯 异戊二烯是重要的碳五双烯烃,其结构是典型的共轭双键,化学性质活泼,可用于生产异戊橡胶、SIS、异戊胶乳、固化剂、塑料和其他合成材料以及萜烯类化合物,通过各种化学反应可以合成香料、农药、医药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如除虫菊酯类农药、芳樟醇、异 植物醇、维生素E等。 双环戊二稀 双环戊二烯主要用于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DCPD树脂、DCPD加氢树脂、RIM反应注塑成型料(PDCPD)、金刚烷、四氢双环戊二烯(高 能燃料)、环戊烯、环戊醇、环戊酮、阻燃剂、香料等。 间戊二烯 间戊二烯最主要用途是制造高级脂肪族石油树脂,石油树脂广泛应用于胶粘剂、路标漆、涂料、油墨、轮胎增粘剂等行业。此外,间戊二烯也可用于生产环氧树脂固化剂、醇酸树脂等特种精细化工产品。 公司生产的间戊二烯主要用作碳五石油树脂的生产原料。 戊烷发泡剂 1#、2# 戊烷发泡剂由碳五原料经分馏精制制得,该产品主要在可发性聚苯 乙烯和软质聚氨酯生产工艺中做发泡剂,也可用于化学工业或实验溶剂。 碳五综合利用类 碳五石油树脂 碳五树脂主要用于热熔胶、压敏胶、热熔压敏胶、轮胎增粘剂等各类胶粘剂、油墨、高端应用路标漆等领域。其中胶粘剂下游终端应用包括各类标签、包装材料、卫生用品、汽车饰材、橡胶制品、工 程材料、电子应用等领域。 戊烷发泡剂 3# 戊烷发泡剂由碳五原料经分馏精制制得,该产品主要在可发性聚苯乙烯和软质聚氨酯生产工艺中做发泡剂,也可用于化学工业或实验 溶剂。 碳九综合利用类 混三甲苯 (加氢碳九) 加氢碳九作为碳九综合利用产品中的主要产品,成分为混三甲苯,是以碳九馏分为原料经二段加氢工艺制得的化工原料,其外观为无色或微黄色透明液体,具有芳烃含量高、溶解性能好以及热值高等 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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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管理費 人件費+2.事業費)の 10%以内 (注2:小数点以下切り捨て)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 技术偏离及详细配置明细表 项目名称:液氧、氧气及特种气体供应服务(三次)项目编号:[230001]THCG[CS]20220017-2 (第 包) 供应商全称: 日期: 年 月 日

  • 一般規定 委外廠商應依據 ISO27001 之最新版條文進行作業,以符合本公司資訊安全要求。

  • 验收方法及标准 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对每一服务环节、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与验收。必要时,采购人有权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服务的考核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 一般競争 (最低価格) 10,857,000 8,746,430

  • 一般條款 1、 客戶(即委託人兼受益人)以信託資金委託 貴行(即受託人),由 貴行就該信託資金為客戶之利益,及依客戶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投資於國內外基金、上市或上櫃股票、公司債、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定期存單等符合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標的。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貴行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自本約定書生效日起,客戶與 貴行間之各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除法令或其他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以本約定書條款為各該信託契約之內容(以下稱信託契約)。 3、 本信託約定條款未特別約定者,則適用本總約定書之一般約定事項暨投資申購申請等各項交易相關文件之約定內容。

  • 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 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2、 T+1 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 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 (项目编号: 号)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年 月 日

  •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