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保证金 保证金的形式 样本条款

磋商保证金 保证金的形式. █支票 █金融机构保函 █汇票 █担保机构保函 █电汇 █本票保证金数额(人民币元):15000 元接收保证金开户行、账号: 账户名称: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四分公司 开户行名称:招行中关村支行 账号:1109090990102012300004842 注: 1、 请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项目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响应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 建议各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3 日,按磋商文件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磋商保证金,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拒绝; 3、 磋商保证金缴纳人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保持一致,保证金 4、 以支票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需保证其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出,若供应商未按此要求办理而产生的一切后 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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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保证金的缴纳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单位、账号和磋商文件本章“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 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指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额为:

  • 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有) 本采购项目采用“虚拟子账号”形式收退投标保证金,每一个投标人在所投的每一项目下合同包会对应每一家银行自动生成一个账号,称为“虚拟子账号”。在进行投标信息确认后,应通过应标管理-已投标的项目,选择缴纳银行并获取对应不同包的缴纳金额以及虚拟子账号信息,并在开标时间前,通过转账至上述账号中,付款人名称必须为投标单位全称且与投标信息一致。 若出现账号缴纳不一致、缴纳金额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不一致或缴纳时间超过开标时间,将导致保证金缴纳失 败。

  • 谈判保证金 2.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谈判保证金格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供应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谈判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或联合体其他成员递交,并应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

  •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在投标(响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采用直接扣留工程结算价款时,利率按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取,在每期质量保证金返还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