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样本条款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磋商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 在磋商之日后到磋商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撤回报价的; (2) 供应商以他人名义磋商、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3) 成交供应商不按本磋商文件规定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4) 成交供应商不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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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境外投资特别风险 本产品可能投资于境外市场,涉及的境外投资特别风险主要包括: (1) 境外市场风险 (2) 汇率风险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谈判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且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第二轮报价(最后报价)。

  •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不可抗力风险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

  •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 税费及保险 10.1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所有有关因提供服务发生的保险均应由乙方负担。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