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过程要求. 20.1 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响应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0.3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由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 为同意评审报告。
磋商过程要求. 公开报价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定标意向等,均不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磋商无关的人员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