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售规定 样本条款

禁售规定.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 在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最后一次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如有))限售至任期满后兑现,并根据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 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5)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项以及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以及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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