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的活动 样本条款

禁止的活动. 客户同意不使用及不容许第三者( 包括其终端用户,如适用)使用服务以:
禁止的活动. 客户和用户不得使用 SAS 系 统进行以下活动: (a) 发送垃圾邮件(SPAM) 或其他未经请求的营销邮件或往来邮件; (b) 侵 犯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或保密权利; (c) 发送或 存储骚扰、侮辱性、诽谤或淫秽材料; (d) 篡改 或删除传输信息,包括标头、回复邮件地址和 IP 地址; (e) 通过 SAS 系统不当使用或滥用 SAS 或第三方的密码、保密信息、软件、设备、网络 或网络设备; (f) 下载SAS 软件或SAS 通过SAS 系统提供的软件或数据; (g) 损害SAS系统的功 能性; (h) 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 (i) 违反客户聘用或为了客户的利益聘用的任何其他 服务提供商的规则。若相关开源软件许可要求以 源代码形式公开或发布 SAS 系统的任何部分,或 要求免费提供或不受限制地修改 SAS 系统的任何 部分,则客户和用户不得使用任何该等开源软件。用户一旦违反本条规定,客户应当立即通知 SAS,并尽最大努力进行补救。若客户违反本条规定, SAS 有权暂时取消客户或任何用户的 SAS 系统访 问权。
禁止的活动. 8.1 您⾃⾏负责遵守因您使⽤⽀付服务⽽适⽤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纳税义务。在使⽤⽀付服务过程中,您不得从事下列⾏为,且您同意您本⼈将不会且不会协助或使得其他⼈从事下列⾏为: ● 违反或规避任何适⽤的法律或法规; ● 违反或规避与第三⽅的任何协议、第三⽅权利或条款、政策或 标准; ● 将⽀付服务⽤于未经本《⽀付条款》明示允许的任何商业或其他⽬的; ● 在您的爱彼迎账号中输⼊或使⽤任何不属于您的或者您未获得授权使⽤的付款⽅式或收款⽅式 ; ● 避免、绕过、移除、停⽤、危害、解扰或以其他⽅式规避爱彼迎⽀付实体或爱彼迎⽀付实体的任何供应商或任何其他第三⽅为保护⽀付服务⽽实施的技术措施; ● 采取任何将对⽀付服务的性能或正常运⾏造成损害或带来不利影响,或可能造成损害或带来不 利影响的⾏动; ● 试图对⽤于提供⽀付服务的任何软件进⾏破译、反编译、反汇编或反向⼯程;或 ● 损害或侵犯任何其他⼈的权利或以其它⽅式对任何⼈造成伤害。 8.2 您不得使⽤或协助他⼈使⽤⽀付服务向下列⼈员/实体发送或接收资⾦: (i) 美国对其实施禁运的国家;或 (ii) 向美国财政部特别指定国⺠名单或美国商务部拒绝往来⼈员名单或实体名单上的任何⼈。您确认并保证: (i) 您及您的房东服务均未位于或发⽣于美国政府实施禁运的国家,也未被美国政府列为 (ii) 您未被列⼊美国政府禁⽌或限制贸易⽅名单。除了遵守以上规定外 ,您还必须遵守您所在司法管辖区适⽤的任何有关出⼝管制法律。
禁止的活动. 您自行负责遵守因您使用支付服务而适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纳税义务。在使用支付服务过程中,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且您同意您本人将不会且不会协助或使得其他人从事下列行为: ● 违反或规避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 ● 违反或规避与第三方的任何协议、第三方权利或条款、政策或 标准; ● 将支付服务用于未经本《支付条款》明示允许的任何商业或其他目的; ● 在您的爱彼迎账号中输入或使用任何不属于您的或者您未获得授权使用的付款方式或收款方式; ● 避免、绕过、移除、停用、危害、解扰或以其他方式规避爱彼迎支付实体或爱彼迎支付实 体的任何供应商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为保护支付服务而实施的技术措施; ● 采取任何将对支付服务的性能或正常运行造成损害或带来不利影响,或可能造成损害或带来不利影响的行动; ● 试图对用于提供支付服务的任何软件进行破译、反编译、反汇编或反向工程;或 ● 损害或侵犯任何其他人的权利或以其它方式对任何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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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属書 Ⅰ「共通仕様書」

  • 承诺与保证 1、 乙方承诺并保证项目在南京高新区内属地经营并且纳税期限不低于 20 年;自新公司设立年度起,若因乙方项目原因提前停止经营纳税,则乙方或新公司应返还甲方给予的相关扶持政策(包含但不限于土地优惠、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对应的资金及利息。 2、 乙方承诺并保证新项目遵守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察等部门的管理规定及要求。 3、 乙方承诺并保证能够履行投资协议,并缴纳 40 万元做为履约保证金,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履行投资协议,则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 適正な管理 受託者は、この契約による事務に係る個人情報の漏えい、滅失、き損及び改ざんの防止その他の個人情報の適正な管理の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を講じ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業務の実施 2.1 業務の着手 受託者は、特記仕様書に定めがある場合を除き、契約締結後 14 日以内に業務に着手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この場合において、着手とは主任技術者が業務の実施のため調査社員との打合せ又は現地踏査を開始することをいう。

  •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本合同货物的交付时间和交货地点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

  •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基本信息:

  • 交易标的情况 中再集团按照约定条件接受中再产险承保或续转的业务,包括:临分、成数合同、溢额或成数溢额合同、预约合同、大额应急分保合同以及非比例合同;中再产险为分入合同业务组建的比例转分合同;中再产险为分入临分业务组建的比例转分合同;中再产险为分入业务组建的超赔转分合同。

  • 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6.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0 号国贸大厦 0 座 00 层及 00 层)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实生物”、“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