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园区板块 样本条款

科技园区板块. 发行人科技园区板块与深圳特区同步发展,为深圳特区的开发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主要运营主体均为深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骨干力量,承揽建设了多项大型重点工程。发行人坚持“精耕深圳、服务湾区、面向全球”,持续提升科技园区开发建设与运营服务能力,将科技园区打造成为集聚创新资源、整合产业链条、强化产业培育的重要载体。 为顺应我国园区运营及租赁发展趋势,发行人深入实施“圈层梯度、一区多园”战略,着力打造深圳湾核心圈层,依托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等园区,聚集全球高端科技创新要素,探索新一代科技园区运营模式与标准,把“深圳湾”打造成为国内外知名的科技园区品牌,并通过“深圳湾”品牌统筹全市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运营,形成不同层级的科技园区梯次布局,助力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报告期内,深圳湾园区产业生态持续优化,创新科技中心完成规划验收,核心园区全面建成投入运营。
科技园区板块. 科技园区板块在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最大,为发行人第二大业务利润来源。 2016-2018年,发行人科技园区板块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14.92亿元、219.03亿元和274.82亿元,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0.27%、46.23%和38.30%。 发行人科技园区板块主要由房地产及园区开发、物流园区建设、园区租赁及运营和建筑施工等部分组成。
科技园区板块. 发行人科技园区板块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打造“深圳湾”科技园区知名品牌和国际领先的智慧园区,并在国内多个省、市复制推广,带动内地产业园区升级;另在美国硅谷、比利时设立海外科技创新中心,不断提升深圳在全国乃至全球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能力。发行人科技园区板块由房地产及园区开发、物流园区建设、园区租赁及运营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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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 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 乙方履约延误 13.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3.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违约终止合同。 13.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招标单位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综合实力,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自主报价。

  • 验收程序 1. 成立验收小组,验收人员应由买方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 2. 验收前要编制验收表格。

  • 显示器 ≥23.8 寸液晶显示器

  • 验收要求 乙方团队人员清单

  • 验收方式 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7个工作日内组织安装调试,具备验收条件后,由甲方组织验收。若仪器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外观破损或者仪器性能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按以下方式理赔:

  • 信息披露的渠道 1.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或营业网点等进行。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通过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开展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请投资者及时关注。 2. ★产品管理人通过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理财产品有关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如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直接联系投资者的,将依据本说明书投资者信息中投资者预留的信息进行通知。因投资者原因而导致该等通知失败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 投资者应定期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获知有关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产品管理人已适当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4. 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