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标准和缺陷修复. 13.4.1 移交标准
(a) 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管理、运营维护状况(正常损耗除外)、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 等级和标准。
(b) 乙方应确保移交标准达到合作期最后一年绩效评价指标的要 求。
13.4.2 设施设备的性能测试
(a) 乙方应当在移交日前三十(30)日内向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发 出性能测试通知,邀请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在性能测试通知指定的日期参与项目设施的性能检测。
(b) 乙方应确保所有项目设施工况良好,性能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移交标准和缺陷修复.
15.6.1 移交标准
(1) 在项目移交日,乙方应保证项目的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管理、运营维护状况(正常损耗除外)、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所规定的安全、质量和环境等有关标准。
(2) 乙方应确保项目合作期最后一年的绩效考核指标按照本合同要求达到 移交标准。
15.6.2 设施设备的性能测试
(1) 乙方应当在项目移交日前十(10)日内向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发出性能测试书面通知,邀请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在性能测试通知指定的日期参与项目设施的性能检测,如果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明确以书面方式谢绝该邀请,或者在性能测试通知指定的日期怠于答复,乙方可以在甲方或其授权机构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性能测试。
(2) 乙方应确保所有项目设施状况良好,性能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15.6.3 缺陷修复
(1) 如发现存在缺陷、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乙方拒绝修复,则甲方有权全额兑取移交维修保函并不予支付本项目合作期最后一年的年结算服务费。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且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复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兑取移交维修保函以补偿修复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详细支出记录提交给乙方。如运营维护保函不足以支付前述修复缺陷支出的,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年结算服务费中扣除相应费用,如年结算服务费金额不足的,乙方应以现金形式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