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 項 样本条款
稅 項. 投資者應就其作為公民、居民、普通居住者、作為住所或註冊的國家之法律下認購、購買、持有、收取股息分派、轉換、交易、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獲得或處置股份可能的稅務後果徵詢專業顧問的意見。
10.2.1 盧 森 堡
稅 項. 24.1 增值稅或商品及服務稅
稅 項. 服務;且
(v) 非金錢利益之安排並非執行或安排與該經紀或交易商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否則不得訂立該等安排。該等商品與服務可包括研究及諮詢服務、經濟及政治分析、投資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表現評估、市場分析、數據及報價服務、上述商品與服務所附帶的電腦硬件及軟件、結算及託管服務以及投資相關刊物。為免產生疑問,該等商品及服務並不包括差旅、住宿、酬酢、一般行政用品或服務、一般辦公室設備或處所、會籍費、員工薪金或直接支付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