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编号 样本条款

税务登记证编号. 他资格(质)证书 (可按表格格式扩展) 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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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 利息登记日 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 一般术语 发行人、中山公用、本公 司、公司 指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中汇集团 指 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兴华 指 佛山市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用科技 指 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用集团 指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用水务 指 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中山污水 指 中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泰安公司 指 中山市泰安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沙溪公司 指 中山市沙溪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港客运 指 中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 南朗公司 指 中山市南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中裕市场物业 指 中山中裕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俊物业 指 中山市中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用市场管理 指 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东凤公司 指 中山公用东凤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乙能源 指 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 公用环保 指 中山公用环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用国际 指 中山公用环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用工程 指 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黄圃污水 指 中山公用黄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南头供水 指 中山市南头供水有限公司 阜沙供水 指 中山市阜沙供水有限公司 民众供水 指 中山市民众供水有限公司 沙朗供水 指 中山市西区沙朗供水有限公司

  •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 登记结算安排 本期公司债券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本期公司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并按照规则要求开展相关登记结算安排。

  •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询问、质疑与投诉 14、 询问 14.1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询问,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