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 样本条款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成立日期为2004 年5 月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110000E00017402T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负责人为杨晨,具备从事法律业务资格。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国信证券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国信证券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以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披露信息进行核查验证。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前海金诚财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DRGH4XM,注册地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A栋 201(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江莲。该公司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内容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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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浙江复星、复地投资管理等 16 名对象以及复星产投、复星高科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为 68.60%,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复地投资管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郭广昌先生。 郭广昌先生为中国籍公民,无境外永久居住权。郭广昌先生于 1989 年从复旦大 学取得哲学学士学位,并于 1999 年从复旦大学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郭广昌先生与其他主要股东无亲属关系。 郭广昌先生现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十一届常务委员、浙商总会副会长、上海市浙江商会会长等。郭先生曾为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等。郭广昌先生曾荣获 2016 年第八届世界华人经济峰会颁发的“终身成就奖”、2015 年 中国企业领袖年会暨中国企业家三十年颁奖典礼颁发的“2015 中国最具影响力企业领袖”称号等,并入选葡萄牙主流媒体《贸易周刊》的“葡萄牙 2015 年度 TOP 人物 50 人”榜单、《彭博市场》“2014 年全球投资及银行领域最具影响力 50 人”榜单及美国著名商业杂志《快公司》(Fast Company 中文版)“2014 年中国商业最具创意人物 100”榜单等。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郭广昌先生以 64.45%的出资比例持有亚东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广信”)和上海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广信”)。 亚东广信成立于 2012 年 12 月 14 日,注册资金 1,000 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旗下主要控股德邦证券、钢联电子等企业。 上海广信成立于 1992 年 11 月 3 日,注册资金 4,000 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旗下主要控股复星信息等企业。郭广昌先生持有的复星国际有限公司为境外上市公司,除实际控制境内发行人股权外,近年境外重大投资主要包括复星葡萄牙保险、28 Liberty、地中海俱乐部、青岛啤酒、St Xxxxxx 和 Lanvin。

  • 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用函应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等。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14 天内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并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90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契約保証金 別途事業契約書中に記載のとおり 6

  • 住 所 氏 名 印 住 所 氏 名 印 (総則)

  •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