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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样本条款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广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并通过管理人网站(www.cindasc.com)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作为本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仅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资金收付及托管等服务。中国银行不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介材料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不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亦不承担任何偿付、保证义务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兑付争议解决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作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在销售时未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造成管理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本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投资者详尽了解本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广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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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 刘东 金智晟东股东、董事长、首席科学家,1968 年出生,博士,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目前是国际电子与电气工程师协会 IEEE 高级会员,IEEE TC CPS 委员,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TC57 WG21 委员、IEC SyC Smart Energy 委员及 IEC PC 118 WG1 委员,国际供电会议 CIRED 中国技术委员会委员,国际大电网会议 CIGRE 分布式发电与主动配电系统 C6 中国专委会委员,中国仿真学会电力系统仿真专委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分布式发电及智能配电专业委员会(筹)委员,全国电力系统管理 及其信息交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 TC82 委员,全国智能电网用户接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 TC549 委员;国内配电自动化著名专家,国家能源智能电网(上海)研发中心智能配用电研究所所长,国家能源智能电网(上海)研发中心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研发中心副主任,进行智能配电领域产学研合作研发。曾任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工程师、配电自动化事业部总经理; 2003 年调至上海交通大学,任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2008年创立金智晟东,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 年 12 月公司收购金智晟东至今,任金智晟东董事长、首席科学家。 2、 凌万水 金智晟东股东、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研发和订单链实现,1975 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博士毕业。1997 年毕业于东南大学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其后,在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从事配网自动化方面的技术工作;2002 年转至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开发,任软件部经理;2008 年加入金智晟东。 3、 包伟举 金智晟东股东,不在金智晟东任职。 4、 范志杰 金智晟东股东、测试应用研发部经理,2013 年加入金智晟东。 5、 张雅娟 金智晟东股东、财务部财务主管,2010 年加入金智晟东。 6、 马峰 金智晟东股东、高级研发工程师,2013 年加入金智晟东。 7、 马杰 金智晟东股东、监事、工程部副经理,2010 年加入金智晟东。 上述自然人刘东、凌万水、包伟举、范志杰、张雅娟、马峰、马杰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