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明綜合損益表 样本条款

簡明綜合損益表.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單位:新台幣仟元;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當年度截至 108 年3 月31 日財務資料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營 業 收 入 1,299,069 1,414,553 1,424,198 1,361,401 1,566,620 376,321 營 業 毛 利 428,193 488,959 536,037 466,828 470,904 119,831 營 業 損 益 218,411 246,225 275,373 222,485 196,720 51,592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28,981 17,679 26,752 (4,456) 24,146 (12,753) 稅 前 淨 利 247,392 263,904 302,125 218,029 220,866 38,839 繼 續 營 業 單 位本 期 淨 利 184,242 194,009 245,583 188,589 181,185 29,862 停 業 單 位 損 失 - - - - - - 本 期 淨 利 ( 損 ) 184,242 194,009 245,583 188,589 181,185 29,862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稅 後 淨 額 ) 21,262 11,760 (74,854) (46,525) (11,857) 25,737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205,504 205,769 170,729 142,064 169,328 55,599 淨 利 歸 屬 於母 公 司 業 主 175,970 187,050 245,669 181,055 179,387 29,599 淨利歸屬於非控制權 益 8,272 6,959 (86) 7,534 1,798 263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母 公 司 業 主 196,557 198,485 171,051 132,107 166,822 55,012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非 控 制 權 益 8,947 7,284 (322) 9,957 2,506 587 每 股 盈 餘 5.68 5.86 7.14 5.26 5.19 0.86 資料來源︰103~107年度及108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表。
簡明綜合損益表.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合併)
簡明綜合損益表.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2) 103 年度截 至 6 月 30 日
簡明綜合損益表.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股盈餘為元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三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註) 當年度截至 111 年 9 月 30 日財務資料(註) 108 年 109 年 110 年 利息收入 33,994,246 31,542,707 31,179,949 31,080,172 減:利息費用 17,890,562 13,042,151 9,059,992 11,258,676 利息淨收益 16,103,684 18,500,556 22,119,957 19,821,496 利息以外淨收益 20,226,199 20,490,197 23,583,285 17,214,604 淨收益 36,329,883 38,990,753 45,703,242 37,036,100 呆帳費用、承諾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 836,293 2,417,627 2,226,883 1,904,924 營業費用 21,236,952 22,603,735 24,827,129 19,472,901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14,256,638 13,969,391 18,649,230 15,658,275 所得稅費用 1,779,649 1,728,037 2,438,225 2,722,351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 12,476,989 12,241,354 16,211,005 12,935,924 本期淨利 12,476,989 12,241,354 16,211,005 12,935,924 其他綜合損益 1,235,768 3,155,737 (1,387,147) (19,025,369)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1,235,768 3,155,737 (1,387,147) (19,025,369)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13,712,757 15,397,091 14,823,858 (6,089,445) 淨利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12,477,021 12,241,354 16,211,005 12,935,924 淨利歸屬於非控制權益 (32)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13,712,789 15,397,091 14,823,858 (6,089,445)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 (32) - - - 每股盈餘 1.10 1.08 1.42 1.14 註:財務資料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Related to 簡明綜合損益表

  •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包括报告期内对外转让的下属公司)共有 6 项行政处罚,涉及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方面,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出具的专项证明,发行人已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相应罚款,上述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1 年年报、2022 年一季报、发行人及下属主要公司的工商管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境外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中列示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纪凡及其一致行动人、兴银成长、宏禹投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 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上述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的声明,经本所律师通过与高纪凡面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于上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交所于2022年8月9日向发行人、华泰联合下发了《关于天合光能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再融资)〔2022〕19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审核问询函》中问询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称为“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补充核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报告期末系指2022年6月30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 17:00 之前 因交易所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若期货公司发送的期货数据有误,重新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期货公司在发送新的期货数据后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 分项报价表 注: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报价部分】进行填写,投标客户端软件将自动根据供应商填写信息在线生成分项报价 表,若在投标文件中出现非系统生成的分项报价表,且与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分项报价表信息内容不一致,以投标客户端在线填写报价并生成的内容为准。(下列表样仅供参考) 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采购包:

  • 約の公表) 第 32 条 受注者は、本契約の名称、契約金額並びに受注者の名称及び住所等が一般に公表されることに同意するものとする。

  • お客さまの責任 (1)お客さまは、39(1)の規定により当社がお知らせした事項等を遵守してガスを適正かつ安全に使用していただきます。

  • 一般競争 指名競争)参加資格の認定を受けていない者を構成員に含む共同体の取扱い

  • 個人情報 個人に関する情報であって、当該情報に含まれる氏名、生年月日その他の記述等により特定の個人を識別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もの(他の情報と照合することができ、それにより特定の個人を識別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こととなるものを含む。)をいう。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当社の責任 (1)当社は、旅行契約の履行にあたって、当社または当社が手配を代行させた者(以下「手配代行者」といいます。)が故意または過失によりお客さまに損害を与えたときは、お客さまが被られた損害を賠償します。ただし、損害発生の翌日から起算して2年以内に当社に対して通知があったときに限ります。

  • 信用记录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 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 xx.xxx.xx)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7 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 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