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政府採購協定對國內產業之影響 样本条款

簽署政府採購協定對國內產業之影響. 就我國開放市場規模而言,據估計我國依GPA每年大約開放新臺幣 3,000億元,折合103億美元政府採購市場,且適用GPA案件仍多由我國廠商得標,所以對於以國內市場為主的部分業者來說影響不大,且外國廠商爭取我政府採購案,於提供相關服務業務或進行相關營建工程時,部分業務 也需要分包給國內廠商,並使用國內之人力資源。另外傳統產業如毛巾等產業,其競爭廠商大多來自越南或大陸等非GPA締約國,所以不致影響國內廠商。 外國專業技術人員如於我國提供技師或建築師的服務,仍需一體適用我國工程專業人員證照制度,包括須取得我國技師的執業執照或建築師的開業證書,或必須經過相互認許始得在我國執業,故專業技術人士國內就業市場所受衝擊並不大。另外,開放外國技術人員部分,因為勞委會訂有配額管制,對國內技術人員之就業市場衝擊也有限。外國營造廠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我國投標,亦須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 本協定既以促成締約國間彼此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為其主要目的,我國產業目前在國內政府採購市場所受到之保護,以及在國外政府採購市場所遭遇之不公平待遇,將隨著本協定之簽署而改觀。其所帶來之影響,利與不利皆有,但並無絕對之利或絕對不利,端看國內廠商如何因應、利用。即使是正面有利之影響,若國內廠商不去利用,效果無法顯現;即使是負面不利之影響,若國內廠商妥為因應,亦可予以克服。這些可能的影響,以下列幾項最具代表性: 簽署政府採購協定之國家,皆對其他未締約國之財物、服務及廠商,採取嚴厲之歧視、排拒措施,以致我國廠商無法參與彼等政府採購案件之競標,甚至欲作為外國廠商之下游器材供應者或下包協力廠商,亦受到限制。簽署本協定之後,我國財物、服務及廠商,將得以順利參與其他締約國依據本協定所開放之案件。據WTO秘書處估計,各締約國因此相互開放 之政府採購市場,其總規模每年約在1.7兆美元。 簽署本協定之後,外國之財物、服務及工程營造廠商是否會大舉進入 我國政府採購市場,主要係以採購案件金額是否夠大、是否具有足夠之利潤誘因、我國廠商競爭力是否夠強而定。財物案件,移動性較強,較容易進入我國市場,參與競標。一般性質之服務案件,以及工程案件,涉及人員、機具之國際間移動,進入我國市場有其先天上之障礙,不若財物案件來得便捷。即便如此,只要我國潛在之市場有利可圖,外國競爭者甚至有可能以來華投資設立據點,或與我國廠商合作之型態出現。 根據中華經濟研究院分析東京回合舊版政府採購協定締約國之統計資料,採購金額排名前十大之締約國,彼等中央機關所採購之產品值,90﹪以上仍係由本國供應源得標,顯見簽署舊版協定對本國產業之衝擊,尚屬有限。 外來競爭者之加入,固然不利於我國廠商在現有國內市場之地位,但對於刺激我國廠商提昇競爭力,引入新觀念、新技術、新工法、健全之管理制度,卻有其正面功效。不具競爭力之廠商,將逐漸喪失原先享有之政府採購市場。 本協定締約國之中,屬於已開發國家者,依規定不得就適用本協定之案件採取保護國內廠商之措施,包括以補償交易作為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或作為決標之要件。此一規定,旨在避免妨礙競爭,以回歸國際貿易所依循之比較利益原則。由於我國年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已逾一萬美元,超過國際間一般以一萬美元作為認定已開發國家之標準,故我國受到此一規定之約束,應屬毋庸置疑。準此,我國機關目前依據國產化政策及工業合作方案,在政府採購案件所採取之保護國內廠商措施,譬如規定外國得標廠商將製造或組裝技術移轉予我國廠商、規定廠商使用一定比率或一定項目之我國財物、規定在我國組裝成品、規定國內有產製或有承攬能力時優先採用國產品或國內廠商、或規定國外廠商必須與國內廠商聯合承 攬,除已於市場開放清單聲明保留而被其他GPA會員接受者外,都將因違 反本協定之規定而無法任意施行於適用本協定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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