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的处理 样本条款

索赔的处理. 12.1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2.2 就请求本保险可能承保的损害赔偿而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诉讼或法律程序,保险人有权但无义务提供抗辩。 12.3 保险人得自行决定就索赔进行调查,并对索赔或因此导致的法律程序进行和解。而被保险人应提供保险人所需要的信息和协助,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促成该和解。 12.4 保险人有权选择律师进行索赔的调查、理算或抗辩。 12.5 如果索赔已将进入诉讼程序,而保险人未提供抗辩,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合作,自行进行抗辩。每一被保险人及其聘任的律师均应在抗辩的过程中与保险人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人要求的信息以及咨询保险人与该抗辩有关的合理费用。
索赔的处理.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 42 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 14 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 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 33、35 或 36 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对方均可按第 44.1 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评审。 (4) 若承包人未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 44.3 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索赔的处理. 12.1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12.2 就请求本保险可能承保的损害赔偿而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诉讼或法律程序,保险人有权但无义务提供抗辩。 12.3 保险人得自行决定就索赔进行调查,并对索赔或因此导致的法律程序进行和解。而被保险人应提供保险人所需要的信息和协助,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促成该和解。 12.4 保险人有权选择律师进行索赔的调查、理算或抗辩。 12.5 如果索赔已将进入诉讼程序,而保险人未提供抗辩,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合作,自行进行抗辩。每一被保险人及其聘任的律师均应在抗辩的过程中与保险人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人要求的信息以及咨询保险人与该抗辩有关的合理费用。
索赔的处理. 销售代理店收到来自第三人提起的与本产品质量相关的索赔时,应妥善予以解决,并立即书面通知上海贝亲并汇报其详细内容。未经上海贝亲书面同意,销售代理店不得擅自就与本产品质量相关的问题公开对外发表任何声明或接受任何媒体采访。
索赔的处理. 一、 当索赔在合理情况下可能会涉及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有权,但无义务,根据自身的判断参与被保险人对索赔的抗辩和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和解谈判。被保险人应该对索赔进行抗辩。被保险人应该应本公司合理的请求向本公司提供与该索赔有关的全部信息及文件,并在相关的谈判与定损过程中与本公司全力配合。本公司在处理任何索赔的抗辩及和解过程中未行使本条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在抗辩及和解过程中放弃或限制行使该等权利,包括有效参与和解谈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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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 120,000,000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文件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 投标货币 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