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契約及禁止事項. 8.4.1 如廠商發生下列情事時,機關有權終止本契約,並沒收尚未退還之履約保證金及停止支付代操作維護費及依政府採購法101、102、 103條辦理。
1. 未經機關同意,連續中斷海水淡化處理作業超過5日曆天。
2. 連續達5日曆天,產水水質未達本規範附表一之標準,亦未達最新法令訂定之飲用水水質標準時。
3. 未經機關同意,連續達5日曆天,合格(水質符合本契約附表一之標準,或符合最新法令訂定之飲用水之水質標準)出水量未達契約約定水量(1,000~10,000 CMD)時。
8.4.2 廠商非經機關核可,不得將本契約委由第三者經營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