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評審. 6.2.1 綜合評審時,由甄審會依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通過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6.2.2 甄審會對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通知執行機關要求申請人限期澄清,逾期不澄清者,視同放棄澄清說明之權利,不予受理。 6.2.3 合格申請人應依規定時間列席甄審會進行簡報其投資計畫(簡報順序由合格申請人推派代表於簡報當日抽籤決定之,合格申請人應準時報到,逾時視同放棄簡報資格),並接受甄審委員之詢答,各合格申請人所派簡報及答詢人員需為其申請人之相關人員,參與人員不得超過 5 人。簡報時間為 20分鐘,委員詢問時間不計,廠商答詢時間 15 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由甄審 會調整之(採統問統答方式,不含委員發問時間),委員認有再度釐清之必要者並得延長之。 6.2.4 申請人於綜合評審時承諾之事項或所提出之相關文件,經錄音或書面記載者,視為投資契約之一部份。若經綜合評審為最優申請人或遞補之次優申請人時,申請人於甄審時所提出之所有文件及承諾事項,均應載入投資執行計畫書及投資契約,不得異議。 6.2.5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投資計畫書所述之範圍。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6.2.6 甄審會委員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6.2.7 本案不採行分段評審。 6.2.8 本案不採行分組評審。 6.2.9 本案不採行協商程序。 6.2.10 本案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6.2.11 綜合評審甄審項目、標準及配分如下: 1 公司籌組計畫及組織架構 15 1. 申請人之簡介 2. 經營管理實績及技術說明 3. 經營組織、成員及業務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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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Bot Agreement, Bot Agreement
綜合評審. 6.2.1 綜合評審時,由甄審會依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通過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6.4.1 綜合評審時,由甄審委員會依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通過之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6.2.2 甄審會對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通知執行機關要求申請人限期澄清,逾期不澄清者,視同放棄澄清說明之權利,不予受理6.4.2 甄審委員會對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通知合格申請人限期澄清,逾期不澄清者,視同放棄澄清說明之權利。
6.2.3 合格申請人應依規定時間列席甄審會進行簡報其投資計畫(簡報順序由合格申請人推派代表於簡報當日抽籤決定之,合格申請人應準時報到,逾時視同放棄簡報資格),並接受甄審委員之詢答,各合格申請人所派簡報及答詢人員需為其申請人之相關人員,參與人員不得超過 5 人。簡報時間為 20分鐘,委員詢問時間不計,廠商答詢時間 15 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由甄審 會調整之(採統問統答方式,不含委員發問時間),委員認有再度釐清之必要者並得延長之6.4.3 合格申請人應準時報到,逾時視同放棄簡報資格,甄審項目「簡報與答詢」以零分計,由甄審委員會就其投資計畫書逕行書面審查。
6.2.4 申請人於綜合評審時承諾之事項或所提出之相關文件,經錄音或書面記載者,視為投資契約之一部份。若經綜合評審為最優申請人或遞補之次優申請人時,申請人於甄審時所提出之所有文件及承諾事項,均應載入投資執行計畫書及投資契約,不得異議6.4.4 各合格申請人所派簡報及答詢人員需為經營團隊主要人員,若非公司負責人,則應出具附件 7 代理人委任書以茲證明,參與人員不得超過 5 人,並應自行 準備相關簡報器材。簡報順序依申請文件送達執行機關之順序定之。簡報時 間以 20 分鐘為限(合格申請人之家數若達到 3 家以上,簡報時間則以 15 分 鐘為限,簡報時間結束前 2 分鐘按鈴 1 次,簡報時間結束時按鈴 2 次並應立 即停止簡報),答詢時間以不超過 10 分鐘為原則(答詢時間結束前 2 分鐘按 鈴 1 次,答詢時間結束時按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答詢),甄審委員提問時間 不計入,以統問統答方式進行。
6.2.5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投資計畫書所述之範圍。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6.4.5 合格申請人於綜合評審時承諾之事項或所提出之相關文件,經錄音或書面記載者,視為投資契約之一部。若經綜合評審為最優申請人,前項甄審時所提出之所有文件及承諾事項,均應載入投資執行計畫書。
6.2.6 甄審會委員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6.4.6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6.2.7 6.4.7 甄審委員會委員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6.4.8 本案不採行分段評審。
6.2.8 6.4.9 本案不採行分組評審。
6.2.9 6.4.10 本案不採行協商程序。
6.2.10 6.4.11 本案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6.2.11 綜合評審甄審項目、標準及配分如下6.4.12 綜合評審甄審項目及標準如下:
1 公司籌組計畫及組織架構
15 1. 申請人之簡介 2. 經營管理實績及技術說明 3. 經營組織、成員及業務分工2.經營團隊籌組計畫(例如組織架構、成員及業務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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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Operational Transfer Agreement
綜合評審. 6.2.1 綜合評審時,由甄審會依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通過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綜合評審時,由甄審委員會依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通過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6.2.2 甄審會對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通知執行機關要求申請人限期澄清,逾期不澄清者,視同放棄澄清說明之權利,不予受理甄審委員會對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通知執行機關要求合格申請人限期澄清,逾期不澄清者,視同放棄澄清說明之權利,不予受理。
6.2.3 合格申請人應依規定時間列席甄審會進行簡報其投資計畫(簡報順序由合格申請人推派代表於簡報當日抽籤決定之,合格申請人應準時報到,逾時視同放棄簡報資格),並接受甄審委員之詢答,各合格申請人所派簡報及答詢人員需為其申請人之相關人員,參與人員不得超過 5 合格申請人應依規定時間列席甄審委員會就其投資計畫書進行簡報(簡報順序由合格申請人推派代表於簡報當日抽籤決定之,合格申請人應準時報到,逾時視同放棄簡報資格,由甄審委員會就其投資計畫書逕行書面審查),並接受甄審委員之詢答,各合格申請人所派簡報及答詢人員需為其申請人之相關人員,參與人員不得超過 3 人。簡報時間為 20分鐘,委員詢問時間不計,廠商答詢時間 15 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由甄審 會調整之(採統問統答方式,不含委員發問時間),委員認有再度釐清之必要者並得延長之分鐘,委員詢問時間不計,廠商答詢時間 10 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由甄審委員會調整之(採統問統答方式,不含委員發問時間),委員認有再度釐清之必要者並得延長之。
6.2.4 申請人於綜合評審時承諾之事項或所提出之相關文件,經錄音或書面記載者,視為投資契約之一部份。若經綜合評審為最優申請人或遞補之次優申請人時,申請人於甄審時所提出之所有文件及承諾事項,均應載入投資執行計畫書及投資契約,不得異議合格申請人於綜合評審時承諾之事項或所提出之相關文件,經錄音或書面記載者,視為投資契約之一部。若經綜合評審為最優申請人或遞補之次優申請人時,前項甄審時所提出之所有文件及承諾事項,均應載入投資執行計畫書及投資契約,不得異議。
6.2.5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投資計畫書所述之範圍。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6.2.6 甄審會委員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甄審委員會委員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6.2.7 本案不採行分段評審。
6.2.8 本案不採行分組評審。
6.2.9 本案不採行協商程序。
6.2.10 本案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6.2.11 綜合評審甄審項目、標準及配分如下綜合評審甄審項目及標準如下:
1 公司籌組計畫及組織架構
15 1. 申請人之簡介 2. 經營管理實績及技術說明 3. 經營組織、成員及業務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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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申請須知
綜合評審. 6.2.1 綜合評審時,由甄審會依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通過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6.4.1 綜合評審之時間地點由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合格申請人。
6.2.2 甄審會對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通知執行機關要求申請人限期澄清,逾期不澄清者,視同放棄澄清說明之權利,不予受理6.4.2 綜合評審時,由甄審委員會依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通過之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6.2.3 合格申請人應依規定時間列席甄審會進行簡報其投資計畫(簡報順序由合格申請人推派代表於簡報當日抽籤決定之,合格申請人應準時報到,逾時視同放棄簡報資格),並接受甄審委員之詢答,各合格申請人所派簡報及答詢人員需為其申請人之相關人員,參與人員不得超過 5 人。簡報時間為 20分鐘,委員詢問時間不計,廠商答詢時間 15 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由甄審 會調整之(採統問統答方式,不含委員發問時間),委員認有再度釐清之必要者並得延長之6.4.3 甄審委員會對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由合格申請人於甄審委員會當場澄清。
6.2.4 申請人於綜合評審時承諾之事項或所提出之相關文件,經錄音或書面記載者,視為投資契約之一部份。若經綜合評審為最優申請人或遞補之次優申請人時,申請人於甄審時所提出之所有文件及承諾事項,均應載入投資執行計畫書及投資契約,不得異議6.4.4 簡報順序依申請文件送達主辦機關之順序定之。
6.2.5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投資計畫書所述之範圍。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6.4.5 合格申請人應準時報到,逾預定簡報時間並經主辦機關三次唱名仍無法進行現場簡報者,即視同放棄簡報資格。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申請文件之有效性,仍得納入評定,惟其甄審項目「簡報及答詢」以零分計算,由甄審委員會就其投資計畫書逕行書面審查。
6.2.6 甄審會委員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6.4.6 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綜合評審之人員不得超過 5 人,且需為其投資計畫書中所列之相關人員(以上人員應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以供必要時查驗),並應自行準備相關簡報器材。簡報時間以 20 分鐘為限(合格申請人總數 4 家(含)以上時,簡報時間以 15 分鐘為限),簡報時間結束前 2 分鐘按鈴 1 次,簡報時間結束時按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答詢時間以 10 分鐘為限,答詢時間結束前 2 分鐘按鈴 1 次,答詢時間結束時按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答詢(採統問統答方式,不含委員詢問時間),必要時得由甄審委員會調整之。
6.2.7 6.4.7 合格申請人於綜合評審時承諾之事項或所提出之相關文件,經錄音或書面記載者,視為投資契約之一部。若經綜合評審為最優申請人,前項甄審時所提出之所有文件及承諾事項,均應載入投資執行計畫書。
6.4.8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6.4.9 甄審委員會委員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6.4.10 本案不採行分段評審。
6.2.8 6.4.11 本案不採行分組評審。
6.2.9 6.4.12 本案不採行協商程序。
6.2.10 6.4.13 本案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6.2.11 綜合評審甄審項目、標準及配分如下:6.4.14 綜合評審甄審項目及標準如下: 項次 甄審項目 甄審標準
1 公司籌組計畫及組織架構
15 1. 申請人之簡介 2. 經營管理實績及技術說明 3. 經營組織、成員及業務分工2.經營團隊籌組規劃(包括組織架構、成員及業務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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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Bot及ot案申請須知
綜合評審. 6.2.1 綜合評審時,由甄審會依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通過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6.3.1 自本案完成資格審查並確定有合格申請人之日起算,預計 20 日內辦理綜合評審作業。
6.2.2 甄審會對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通知執行機關要求申請人限期澄清,逾期不澄清者,視同放棄澄清說明之權利,不予受理6.3.2 綜合評審說明: 綜合評審時,由甄審委員或主辦機關依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通過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甄審委員會對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通知主辦機關要求申請人限期澄清,逾期不澄清者,視同放棄澄清說明之權利,不予受理。
6.2.3 合格申請人應依規定時間列席甄審會進行簡報其投資計畫(簡報順序由合格申請人推派代表於簡報當日抽籤決定之,合格申請人應準時報到,逾時視同放棄簡報資格),並接受甄審委員之詢答,各合格申請人所派簡報及答詢人員需為其申請人之相關人員,參與人員不得超過 5 人。簡報時間為 20分鐘,委員詢問時間不計,廠商答詢時間 15 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由甄審 會調整之(採統問統答方式,不含委員發問時間),委員認有再度釐清之必要者並得延長之1. 合格申請人應就其投資計畫書內容,依規定時間出席甄審委員會進行簡報,及接受甄審委員會委員之詢答。
6.2.4 申請人於綜合評審時承諾之事項或所提出之相關文件,經錄音或書面記載者,視為投資契約之一部份。若經綜合評審為最優申請人或遞補之次優申請人時,申請人於甄審時所提出之所有文件及承諾事項,均應載入投資執行計畫書及投資契約,不得異議2. 合格申請人於進行簡報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 簡報順序由各合格申請人於主辦機關指定之日推派代表至主辦機關抽籤決定,不派代表者由主辦機關代抽。
6.2.5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投資計畫書所述之範圍。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2) 合格申請人應於綜合評審日,依主辦機關通知時間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準時辦理報到,如報到逾時 10 分鐘視同放棄簡報機會,簡報答詢以 0 分計算,由甄審委員會逕依投資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
6.2.6 甄審會委員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3)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退席。
6.2.7 本案不採行分段評審(4) 各合格申請人參與簡報及答詢人員須為其相關人員,參與簡報人數不得超過 10 人。
6.2.8 本案不採行分組評審(5)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 20 分鐘,簡報結束前 5 分鐘按鈴 1 次,簡報結束時按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答詢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答詢時間以 15 分鐘為限(僅計入合格申請人答覆時間,不計入委員提問與主席說明時間),答 詢結束前 3 分鐘按鈴 1 次,答詢結束時按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詢答。
6.2.9 本案不採行協商程序(6)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投資計畫書所述之範圍,超出部份不列入評分。簡報時得於現場發送簡報紙本、展示模型、播放電腦動畫,但若超出投資計畫書所述範圍,超出部分不列入評分。
6.2.10 本案得增選次優申請人(7)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如以外語發音者,請自備翻譯人員及相關器材,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簡報內容如有外文者,亦請加註中文翻譯。
6.2.11 綜合評審甄審項目、標準及配分如下:(8) 甄審委員會委員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6.3.3 綜合評審甄審項目、標準及配分
1. 投資計畫書之內容應依申請須知第 5 章之規定撰寫,綜合評審甄審項目及內容如下表 3 所示。 表 3 綜合評審甄審項目、標準及配分表 項次 甄審項目 審查標準
1 公司籌組計畫及組織架構計畫目標、開發理念與民間機構籌組計畫
15 1. 申請人之簡介 2. 經營管理實績及技術說明 3. 經營組織、成員及業務分工計畫目標、開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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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