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服務 样本条款

網上服務. 1.1 客戶以通過經紀人設立的互聯網服務或網上或網上服務進入該戶口,或由經紀人批准的,採用的或運作的電子方法或設計,查閱該帳戶及("網上服務") 買賣證券。 1.2 客戶承認網上服務確實或可向@客戶不時提供有效的各種不同服務,而該等服務允許客戶通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查閱並取得有關該帳戶的信息,使用電子媒介作出買賣證券的指令,為交收及接收確認函,聲明、通知及其他文件以及接收市場信息與資料,查閱由經紀人運作的電子郵件或信息設備。 1.3 客戶同意利用網上服務作為與經紀人通訊的媒介,傳送信息,資料及文件給客戶。 1.4 客戶承認有關網上服務使用、運作、政策與程序及該帳戶的信息已在網上提供給客戶,客戶已經閱讀並明白條款,該條款經紀人有權不時作出,不修訂及就客戶使用網上服務及該帳戶有約束力的條款。如信息與本協議條款不一致的情況下,以本協議條款為准。 1.5 客戶同意只根據本協議條款使用網上服務。 1.6 客戶將是網上服務唯一授權使用者,並且承認該等服務可能要求客戶使用各種身份証明及通行號碼,包括密碼、個人身份証明號碼及其他使用人身份証明以取得服務及查閱該帳戶。對於通過網上服務展開的交易之密碼、個人身份証明號碼、使用人身份及帳戶號碼的保密及適當使用,客戶需負責。 1.7 當客戶知曉客戶的密碼、個人身份證明號碼及其他使用人身份証明,該帳戶或其他帳戶號碼丟失,被盜或未經授權使用,或者任何未經授權使用網上服務或任何提供的市場信息或資料,客戶同意立即通知經紀人。 1.8 客戶承認通過網上服務或電話、電子或其他方法提供的有關證券與證券市場的任何信息已經從證券交易所及市場以及經紀人不時指定的第三人服務提供者處取得,而該等人仕可能或可能不與經紀人有關。客戶接受及承認: a. 該等信息及資料受或可能受版權法保護,並且只為客戶個人非商業用途而提供。沒有該等服務提供者的同意,客戶在任何方式下不可能使用、再生產、再傳送、散發、出售、分發、出版、廣播、傳閱或商業披露任何該等信息或資料。 b. 該等信息及資料被經紀人從認為是可靠的途徑收到,而任何信息或資料的准確性、完整性、長期有效性或連續性不能被經紀人或該等服務提供者保證。 1.9 對於通過網上服務提供的而客戶依賴的任何信息或資料,客戶承認並同意經紀人或任何服務提供者都不負責任,對於該等信息或資料的可用性、準確性、完整性或長期有效性,以及就客戶依賴於該等信息或資料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或作出的任何決定亦都不負責任。 1.10 客戶承認所有在網上服務的擁有權與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是經紀人或有關服務提供者獨有的財產。客戶同意與承諾除了在本協議授權以外, 客戶將不, 並在任何時候將不試圖,在任何方面修改或另行變更,或用取或試圖用取任何部分的網上服務。客戶同意在獲悉任何人仕以任何方法非常使用或進入網上服務時通知經紀人。 1.11 客戶同意支付為使用網上服務經紀人可能不時收取的、服務或使用者費用。 1.12 盡管本協議之其他條款,經紀人有權在任何時候,無須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終止對客戶網上服務,或從任何服務提供者取得的任何信息或資料。該終止無須通知並不受任何原因的限制,包括客戶對服務及/或任何信息或資料,或任何密碼、個人身份証號碼或其他使用人身份証明或帳戶號碼的任何不正當使用或未經授權使用。 1.13 就任何客戶對網上服務及/或任何信息或資料未經授權之使用而產生的任何及所有索賠、要求、訴訟、損失、花費及費用(包括在完全彌償基準上評定的法律費用),客戶將向經紀人負責並依要求彌償經紀人。
網上服務. 我們可能會在我們的網站推銷由第三者商戶經營的網上商店或服務供應商或產品供應商。閣下如有意使用或訂購上述商戶提供的任何服務及 /或產品,敬請注意閣下提交的任何資料一旦傳輸至有關商戶,即超出我們的控制範圍,因而我們無法提供任何保障。 1. 作為我們的客戶或我們網站的訪客或使用者,向我們申請及/或持續使用任何服務及/或產品時,或需向我們提供個人資料。若閣下提供的個人資料不全或失實,我們可能無法向閣下提供或繼續提供所需的服務及/或產品。我們時刻均會保密閣下的個人資料。我們收集、使用、保留、披露、轉移、保安和查閱個人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守則,一律遵從該條例及本聲明的規定。我們可使用和保留閣下提供的個人資料作以下任何用途,以及作雙方不時協定或法律規定的其他用途: (a) 辦理閣下有關使用、購買、認購或訂購服務及/或產品的申請及提供服務及/或產品,令閣下就有關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出之指令生效,及執行閣下之其他指示; (b) 在閣下同意的情況下,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可包括姓名、性別、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郵寄地址、電郵地址及出生年月),推銷我們、各聯營公司及/或有關聯公司及合作夥伴之服務及/或產品(只限於保險、再保險、銀行、按揭轉介、信用卡、物業發展、零售、證券及投資(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期貨經紀服務/諮詢、資產管理、企業融資等等、電訊、第三者獎賞、忠誠及優惠計劃、聯合品牌、金融財務、教育、媒體、娛樂消閑、保健及美容、服裝、珠寶、電器及電子產品、酒店及旅遊、餐飲、物流及運輸、房地產代理、商業保理、禮賓服務及社交網絡服務)(不論我們有否就推廣收取報酬)。我們會以直銷電話、電郵、電子訊 息 、傳真﹑郵件等方式向閣下提供有關推廣資料。我們會於向閣下提供直銷推廣資料前徵詢閣下有關服務及/或產品的個人喜好; (c) 辦理因應各項服務及/或產品而向閣下提供的相關或關連優惠; (d) 就提供服務及/或產品而分析、核實及/或查核閣下的信用、付款及/或賬戶狀況及為閣下進行信貸查詢或調查及查明閣下之財政狀況; (e) 辦理閣下要求的任何付款指示、直接支賬付款安排及/或信貸; (f) 促進閣下賬戶日常運作、提供顧客服務及/或收取閣下賬戶尚欠的服務及/或產品收費; (g) 遵守任何適用的業界成規,或遵從政府機關或規管當局頒令的要求;及 (h) 讓我們能防止罪行的發生。 2. 我們可向(不論在香港或海外)下列各方披露及轉移閣下的個人資料,並可就以上目的使用、披露、保存、處理或保留閣下的個人資料: (a) 我們的代理及承辦商(包括資訊技術、網絡、客戶服務、銷售代理、郵遞公司、電訊服務供應商、電話傳銷及直接銷售代理、電話中心、行政服務供應商、財務服務供應商、電腦、電訊、付款或證券結算服務供應商、專業或其他服務之任何承辦商、代理或服務供應商、數據處理服務供應商、第三者獎賞、忠誠及優惠計劃提供者、聯合品牌夥伴及承辦商)、任何電訊公司及服務供應商就提供有關服務及/或產品; (b) 我們、各聯營公司及/或有關聯公司及合作夥伴; (c) 銀行、財務機構、信貸供應商、可能以其名義登記證券或其他資產之任何代名人、我們的代表或為客戶與其或擬與其進行交易的任何人士或該等人士的代表; (d) 追收欠款公司、信用調查機構及保安代理; (e) 規管當局、執法機構及法院; (f) 我們的專業顧問及任何其他對我們承擔保密責任的人士;及 (g) 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或受讓我們與閣下相關權利的承讓人、繼承人或受讓人 3. 此外,根據閣下與我們達成的協議或閣下給予我們的同意(視乎情況而定),我們可向(不論在香港或海外)我們、各聯營公司及/或有關聯公司及/或合作夥伴披露或轉移閣下的個人資料,以作市場研究及信貸評估用途,此外並會用於確保閣下提供之個人資料就上述或其他目的及用途符合閣下不時和我們協定或遵照法律規定。 4. 如閣下不希望收到我們所發送有關電訊及/或上述其他類別之產品/服務之直銷宣傳推廣資料,或不希望我們披露、轉移或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作上述直銷用途,請把閣下的停止市場推廣訊息申請電郵至 information@we-holding.com 或郵寄至香港上環永樂街 77 號 OVEST 26樓或致電我們的客戶服務熱線 3700 6169。 1. 本附加條款之適用 1.1. 本附加條款之條文只對現金帳戶適用。 1.2. 客戶須根據一般條款及本現金帳戶之附加條款及電子交易服務之附加條款(如適用)及新上市證券之附加條款(如適用)與經紀開立及維持現金帳戶。 2. 帳戶中的證券 2.1. 客戶於帳戶中的證券所獲取的對待及處理須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尤其在聯交所營辦的市場上市或交易的證券或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定義)的證券以及經紀於香港收取或持有該等證券(「本地證券」),有關證券將: (a) 被存放於經紀在認可財務機構、獲證監會核准的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開立及維持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作穩妥保管;或 (b) 以客戶的名稱登記。 2.2. 由經紀代客戶聘用的任何人士或機構持有客戶擁有除本地證券以外之證券(「海外證券」)作保管用途,以進行與海外證券有關之任何有關交易而言,客戶謹此授權經紀代客戶向有關方面發出指示,將該等海外證券存放於該方或其託管商,或在進行有關交易之相關司法管轄區內提供設施的其他機構代為保管。 2.3. 客戶須單獨承擔經紀以第 2.1 條及第 2.2 條所述或其他方式代客戶持有的任何證券引致的風險,經紀概無責任替客戶就各類風險購買保險。經紀亦無須承擔第 2.1 條及第 2.2 條中涉及聘用其他人士或保管商所引致之損失、費用或損害,包括不限於因聘用一方的欺騙或疏忽所引致的損失。 2.4. 凡由經紀代客戶持有不以客戶的名義登記的證券並不是以客戶的名義登記,則任何就該等證券的應計股息、分派或利益將會由經紀代收,然後記入客戶的有關帳戶(或者按協定付款給客戶),經紀可就此收取合理行政費用。倘該等證券屬於經紀代客戶以及其他客戶持有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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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中止及び利用停止 9第22条 利用中止・・・・・・・・・・・・・・・・・・・・・・・・・・・・・・・・・・・・・・・・・・・・・・・・・・・・・・・・・・・・・・・・・・・・・・9第23条 利用停止・・・・・・・・・・・・・・・・・・・・・・・・・・・・・・・・・・・・・・・・・・・・・・・・・・・・・・・・・・・・・・・・・・・・・10第24条 サービスの廃止・・・・・・・・・・・・・・・・・・・・・・・・・・・・・・・・・・・・・・・・・・・・・・・・・・・・・・・・・・・・・・・10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小数点后的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 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之“ 一、 岩迪投资”之 “ (七) 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中补充披露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