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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轄權 样本条款

司法管轄權. 本保單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司法管轄權約束,並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解釋。
司法管轄權. 客戶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
司法管轄權. 就任何由客戶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所引起之糾紛而言,客戶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獨有 司法管轄權,但這並不損害偉祿亞太在客戶協定及/或任何附加條款下於偉祿亞太認為合適之其他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向客戶提出起訴或尋求執行任何命令或判決之權利。若客戶為海外人士,客戶將委任一位於香港之人士代表客戶接受送達及將以書面向偉祿亞太提供該位元人士之資料。
司法管轄權. 各方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但本協議可於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強制執行。
司法管轄權. 就 A 部分第 19.2 條而言,除另有約定者外,若本行無法透過內部申訴流程解決爭議,則貴客戶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司法管轄權.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限,並據此詮釋。客戶謹同意,在與本協議有關之事項上願受香港法院之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司法管轄權. 就任何由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所引起之糾紛而言 , 本人/ 吾等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 但這並不損害貴行在此等條款及/ 或 任 何 附 加 條款 下 於 貴 行 認 為 合 適 之其 他 具 有 司 法 管 轄權 的 法 院 向 本 人 / 吾 等 提 出 起 訴或 尋 求執行任何命令或判決之權 利。若本人/ 吾 等為海外 人士 , 本人/ 吾等將委任一 位於香港 之人士代表 本 人/ 吾等接受送 達及將以書 面向貴行 提供該位人士 之資料。
司法管轄權. 本保單應根據香港法律詮釋並受香港司法管轄權管轄。
司法管轄權. 16.1 本協議受澳門法律管限,並據此詮釋。客戶謹同意,在與本協議有關之事項上願受澳門法院之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司法管轄權. 本主保單受香港法律約束並據其解釋。本主保單的任何爭議均須根據香港法律解決。 安達保險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安達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我們」) 竭力確保保單持有人對我們在收集個人資料方面的信心,我們於處理任何已收集的個人資料均會採取適當的保密程度及以處理私隱手法採用資料。 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陳述我們收集及利用由 閣下提供以識別 閣下個人的資料("個人資料")的目的、個人資料可能被公開的情況及 閣下有權要求查閱及更改個人資料的詳情。 (a)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我們收集及使用 閣下個人資料的目的,是為了向 閣下提供具優勢的保險產品及服務,包括用作考慮 閣下投保任何新的保險產品,及管理由我們提供的保單,安排保障,及執行和管理 閣下及我們在該等保障下的權利及責任。同時,我們亦會收集及使用 閣下個人資料以設計及發展、建立及管理與其他機構就行政及使用我們相應的產品及服務的聯盟及其他計劃。在閣下的同意下我們亦可能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作其他用途。 (b) 個人資料的轉讓 個人資料將予以保密,而我們亦絕對不會將 閣下的個人資料售賣給第三者。我們會對公開 閣下個人資料作出限定;但在任何適用的法例條文下, 閣下的個人資料可能: (i) 會被透露予我們相信必須達成以上第(a)段所述目的之第三者。 例如:我們把 閣下的個人資料提供予我們相關的員工及承辦商、代理及其他涉及以上目的之人士,如處理數據的人士、專業人士、損失評估人員及索償調查員、醫生及其他醫療服務提供者、緊急支援服務提供者、保險局或信貸局、政府機構、分保人及分保經紀 (當中可能包括在香港以外的第三方); (ii) 會給我們的母公司及附屬聯營公司或安達保險集團在本地及海外的相關人員使用; (iii) 會提供予保險中介人, 閣下可以透過指定系統查閱有關資料; (iv) 會給予有關人士以維持公眾安全及法紀;及 (v) 在 閣下同意下提供予其他第三者。 就以上個人資料的轉移,如有適用的地方,則代表 閣下亦同意該資料在香港以外地方轉移。 (c) 查閱及更改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