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对赌条款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3 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3 规定:“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周良、发行人与无锡亿望于 2020 年 8 月签订了《关于回购权的补充协 议》,与嘉兴瑞研于 2020 年 9 月签订了《嘉兴瑞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周良及浙江百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与恒尔康于 2020 年 9 月签订了《合肥恒尔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周良及浙江百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关于回购权的条款自发行人 A 股 IPO 申请递交中国证券交易所之日自动终止,若公司未能合格上市,关于回购权条款的效力立即恢复。 2021 年 12 月,经各方友好协商,周良、发行人与无锡亿望、嘉兴瑞研、恒尔康分别签订了对赌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同意“回购权”条款效力终止,且效力不可恢复,投资人在任何时间都无权要求回购,同时各方确认,该条款所有内容均未实际履行,各方关于该条款的履行及终止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 2022 年 3 月,周良、发行人与无锡亿望、嘉兴瑞研、恒尔康于 2022 年 3 月分别签订了对赌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各方澄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以增加第三方作为回购义务人”中的“第三方”系指“不包括浙江百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内的其他主体”,同时,各方确认“该条款的法律效力自始无效,浙江百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在任何时候都不承担股份回购的义务”。 综上,关于回购权的条款自发行人 A 股 IPO 申请递交中国证券交易所之日自动终止,若公司未能合格上市,关于回购权条款的效力立即恢复;2021年 12 月,各方达成一致,该条款效力终止,且效力不可恢复,并确认该条款所有内容均未实际履行,各方关于该条款的履行及终止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此外,周良、发行人与无锡亿望、嘉兴瑞研、恒尔康均澄清,签署的对赌协议中涉及“可增加第三方作为回购义务人”,该“第三方”系指“不包括浙江百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内的其他主体”,且该条款的法律效力自始无效。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对赌条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3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