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款与验资 样本条款

缴款与验资. 2016 年 9 月 27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 XYZH/2016BJA20170《截至 2016 年 9 月 26 日止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验资报告》,对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认购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验,截至 2016 年 9 月 26 日止,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收到的本 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资金总额为 2,899,999,991.20 元。资金缴纳情况符合《认购协议》和《缴款通知》的约定。 2016 年 9 月 27 日,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了苏 亚验[2016]5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止,发行人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899,999,991.20 元,扣除券商承销保荐费 等发行费用 18,247,335.3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81,752,655.90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228,346,456.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2,653,406,199.90 元。截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止,变更后股本为人民币 1,619,962,824.00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缴款、验资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等法规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行人尚需办理 7 名发行对象获配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动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缴款与验资.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 出了《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 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投资者按规定于 2020 年 9 月 2 日 15:00 前将认购款划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截至 2020 年 9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募集资金规模为 2,119,999,994.55 元,发行股数为
缴款与验资. 1、发出《缴款通知》 在发行对象确定后,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向其分别发出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以下称“《缴款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和需缴付的认购款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账户。根据《缴款通知书》,发行对 象应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 17 时之前将认购资金汇入发行人指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账户。
缴款与验资. 2020 年 4 月 20 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安永华明 (2020)验字第 61085333_B01 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认购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对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认购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验证,截止 2020 年 4 月 20 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收到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资金 总额为 11,619,044,953.38 元。资金缴纳情况符合《缴款通知书》的约定。 2020 年 4 月 20 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 61085333_B02 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实收情况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0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完成了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1,619,044,953.38 元,扣除与发行 有 关 的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47,058,944.25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11,571,986,009.13 元。其中新增股本 1,524,809,049 元, 增加资本公积
缴款与验资. 2017年12月2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5名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通知该5名投资者按规定于2017年12月26日17:00时前将认购资金划转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截至2017年12月26日17:00时止,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已足额缴纳认股款项。 2017年12月26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字 [2017]000959号《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申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经审验,截至2017年12月26日17:00 时止,保荐人(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5名配售对象缴纳的申购金证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259,000,002.32元(大写:贰亿伍仟玖佰万零贰元叁角贰分)。 2017 年12 月27,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大华验字 [2017]000960号《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200,984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7年12月27日止,金证股份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259,000,002.32元(大写:贰亿伍仟玖佰万零贰元叁角贰分),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5,433,962.26元(大写:贰仟伍佰肆拾叁万叁仟玖佰陆拾贰元贰角陆分),金证股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3,566,040.06元(大写:贰亿叁仟叁佰伍拾陆万陆仟零肆拾元零陆分),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8,200,984.00元(大写:壹仟捌佰贰拾万零玖佰捌拾肆元整),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15,365,056.06元(大写:贰亿壹仟伍佰叁拾陆万伍仟零伍拾陆元零陆分)。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过程、缴款及验资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和《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并于2017年8月25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缴款与验资. 2015 年 4 月 10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5]第 61024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5 年 4 月 9 日止,国泰君安 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开设的 452059214140 账户内,收到发行对象的申购款共计人民币叁亿叁仟捌佰伍拾捌万元(¥338,580,000)。 2015 年 4 月 10 日,国泰君安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15 年 4 月 1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5]第 610246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38,5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1,679,245.2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26,900,754.72 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 33,000,000.00 元,资本溢价人民币 293,900,754.7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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