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索赔. 15.1 如发现服务有缺陷,Hyfra将自行选择通过修正缺陷(Nachbesserung)以免除后续服务或重新提供服务(Neuherstellung)。提供的后续服务不视为法律义务。客户不得对发现的小缺陷进行索赔。如对缺陷进行修正或重新提供服务,则原时限所剩时间须从服务对象的再调度时间中扣减。
15.2 提供后续服务的地点须为约定的工作地点。客户对因后续服务产生的费用的索赔,尤其是交通费、旅行、人工及材料费,不包括因服务对象被送至非约定工作地点所产生的费用。
15.3 如后续服务未奏效,客户可解除相关服务合同或要求扣减合理的费用。第三次尝试仍失败,则视后 续服务未奏效。
15.4 缺陷索赔的时限自服务验收之日起计一年。然而,此时限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i) 刻意隐藏缺陷或
(ii) 如提供服务质保,则以质保条款或时限为准。涉及损害索赔时,此时限亦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i) 危及人身安全或健康的损害,
(ii) 意图及
(iii) Hyfra管理层或执行主管的严重过失。
15.5 出现与第15节有关的损害索赔时,不包括其它缺陷索赔。
缺陷索赔. 6.1 如果不是基于本条款第 4 款中的使用限制而造成损害,西门子按照以下规定担保其提供的 ePS 网络服务;使用缺陷的后果在第 4 款中作了全面规定,其完全符合强制性法律规定。根据网络连接的情况,若相关连接不是由西门子进行提供和维护的,则西门子对您信息技术系统的畅通不承担保证义务。质量保证以及担保交付需要西门子的书面确认。资料和西门子网页中的描述和说明以及网页广告内容不作为质量和担保承诺。
缺陷索赔. 7. Claims for defects
7.1 本公司只根据以本第 7 条规定对本公司交付的货物的缺陷负责。
7.2 客户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妥当履行其与检验和投诉有关的责任。
7.3 如果有缺陷的产品已交付,则本公司在客户使用产品进行生产(加工或安装)开始之前应有机会对该产品进行筛选并修复缺陷或另行交付,除非根据合理预计无法从客户处获得该机会。如果本公司无法完成此项约定或者未能及时予以遵守,客户可就此解除合同,退还货物并由本公司承担风险。出现紧急情况,在和本公司协商后,客户可自行或指示第三方对缺陷进行救济。此种救济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根据第 8 条予以返还。
7.4 如果缺陷在客户使用缺陷产品生产或经营开始之后得以发现,则无论是否根据第 7.2 条履行责任,客户均可要求后续责任的履行 (由本公司选择返工或重新交付)。客户有权留置交付的缺陷产品,但前提是留置的部分与缺陷和后续履行的预期费用相匹配,且客户的主张也以同一合同关系为基础。
7.5 任何缺陷产品的索赔主张均应在两次替代履行机会无法解决缺陷后提出。如果出现替代交付,客户有义务应本公司请求返还有缺陷的产品。
7.6 如果后续履行会产生不合理的费用、不能够接受或者因其他原因必须视为履行失败的,则仅当缺陷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的情况下客户才可主张解除合同或降低购买价格。但是,如为轻度缺陷,客户无权解除合同。
7.7 客户需允许本公司立即检验任何拒收货物,尤其是这些货物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给本公司,费用由本公司承担。若投诉无任何根据,则本公司有权向客户收取运输费用和检验费用的权利。
7.8 如果缺陷可归因于违反操作、维护和安装说明、使用或存储不当、搬运或组装错误或过失、自然磨耗或者客户或第三方篡改交付货物,则任何缺陷索赔不会被接受。
7.9 救济履行、因产品有缺陷而导致的合同解除或损坏修复相关的开销等均不予赔付,特别是以下方面的拆卸和重新安、测试、确认、运输、人工和材料的费用:
(i) 这些索赔和费用是由于以下事实造成的:产品在风险转移后已转移到与约定的履行地点不同的地点,或者
(ii) 在发生费用时,通常是指交付,但最迟在安装或处理过程中,客户知道或合理地应该知道该缺陷。但是,如果上述转移与我们已知产品的正常使用相对应,则此规定不适用 7.10 任何损失、补偿或费用报销仅可根据第 8 条约定提出主张。
缺陷索赔. 7.1. 我们只根据以下规定对我们交付的货物的缺陷负责:
7.2. 客户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妥当履行其与检验和投诉有关的责。
7.3. 如果有缺陷的产品已交付,则我们将,在生产(加工或安装)之前,获得对该产品进行筛选并修复缺陷或另行交付的机会,除非根据合理预计无法从客户处获得该机会 。如果我们无法完成此项约定或者未能及时予以遵守,客户可就此解除合同,退还 货物并由我方承担风险。
7.4. 如果缺陷在生产开始之后得以发现,则无论是否根据第7. 2条履行责任,客户均可要求后续责任的履 ownership rights extinguish after processing, mixing or combining with goods from those parties, we shall acquire joint ownership at a ratio of the objective value of those goods. If our ownership ceases as a result of combining or mixing, the customer shall transfer to us now his ownership and/or expectant rights of the new stock or item to the extent of the invoice value of goods delivered by us, and shall hold them in custody on our behalf at no charge.
缺陷索赔. 客户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完整的缺陷索赔。客户可请求,自行选择清除缺陷,或发出无缺陷的货品,或作为附加履行内容新制造一个产品。附加履行内容应在和承包商达成一致后进行,其中应考虑到客户公司的利益。损失补偿权,尤其是作为附加履行内容的替代进行的补偿,仍将保留。缺陷索赔的限制期限应增加缺陷通知和缺陷修复之间的时间进行延长。如果交付的货物/服务项重新发货,全部或部分召回或更换,缺陷限制期限应在新交货的、更换的或完整或部分维修的商品/货品或相关子部件再次发货后,在交货/验收后重新开始计算。 如果存在延误风险,或出现特殊紧急情况,客户有权在承包商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实施缺陷修复工作。限制期限应为风险转移日期起 36 个月。更长的法定限制期限仍不受影响。
缺陷索赔. (1) 如买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 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出具检验证书,买方可以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
(2) 卖方承担货物在卸至交货地前即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对买方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买方部分或全部退货并把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买方。卖方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还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比如工期延误损失导致业主向买方的索赔等。
2) 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降低货物价格。同时买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