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聲明事項 Clause in Contracts

聲明事項. 1.1.1 為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增加社會住宅及健全都市發展等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及「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2條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招標機關)將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9、10、27、52及55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 1.1.2 本投標須知為投標人研提投標文件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投標人應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投標須知及其附件、附錄(以下簡稱本須知)對投標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並於本須知規定期限內提出投標文件。 1.1.3 本須知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投標人及得標人。 1.1.4 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9、10、27、52及55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 1.1.5 投標人應自行至本基地現場勘查,並應自行瞭解本基地實況及完整評估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與事項。 1.1.6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詳細審閱本須知。投標人提送投標文件即表示已完全瞭解,並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須知所規定之事項,不得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如投標人於投標文件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視為無記載。 1.1.7 投標人對本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須 澄清時,應於本須知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請求澄清。招標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悉依招標機關之解釋為準。 1.1.8 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擔投標人參與本案投標作業所支出之各項成本與費用。投標期間不論因任何情況變更或終止本案時,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賠(補)償責任,投標人不得異議或為任何權利之主張。 1.1.9 投標人如為外國公司,應受土地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之規範。 1.1.10 本須知所用之章節標題係為便於查閱之用,實質上並不影響各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之條文文字為準。 1.1.11 本須知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日曆天計算,並適用民法有關期間及期日之規定。本須知所訂之期限,均至該期限末日下午5時止,如期限末日為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下午5時止。 1.1.12 投標人、得標人依本須知規定所應繳納予招標機關之各種款項,繳納幣別皆以新臺幣為限。 1.1.13 本須知未盡事項,悉依土地徵收條例、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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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聲明事項. 1.1.1 為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增加社會住宅及健全都市發展等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及「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2條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招標機關)將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9、10、27、52及55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為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增加社會住宅及健全都市發展等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列」第44條及「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2條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招標機關)將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596、604及605地號等3筆市有土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 1.1.2 本投標須知為投標人研提投標文件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投標人應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投標須知及其附件、附錄(以下簡稱本須知)對投標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並於本須知規定期限內提出投標文件。 1.1.3 本須知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投標人及得標人。 1.1.4 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9、10、27、52及55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596、604及605地號等3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 1.1.5 投標人應自行至本基地現場勘查,並應自行瞭解本基地實況及完整評估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與事項。 1.1.6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詳細審閱本須知。投標人提送投標文件即表示已完全瞭解,並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須知所規定之事項,不得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如投標人於投標文件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視為無記載。 1.1.7 投標人對本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須 澄清時,應於本須知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請求澄清。招標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悉依招標機關之解釋為準。 1.1.8 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擔投標人參與本案投標作業所支出之各項成本與費用。投標期間不論因任何情況變更或終止本案時,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賠(補)償責任,投標人不得異議或為任何權利之主張。 1.1.9 投標人如為外國公司,應受土地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之規範。 1.1.10 本須知所用之章節標題係為便於查閱之用,實質上並不影響各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之條文文字為準。 1.1.11 本須知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日曆天計算,並適用民法有關期間及期日之規定。本須知所訂之期限,均至該期限末日下午5時止,如期限末日為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下午5時止。 1.1.12 投標人、得標人依本須知規定所應繳納予招標機關之各種款項,繳納幣別皆以新臺幣為限。 1.1.13 本須知未盡事項,悉依土地徵收條例、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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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標須知

聲明事項. 1.1.1 為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增加社會住宅及健全都市發展等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及「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2條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招標機關)將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9、10、27、52及55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為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增加社會住宅及健全都市發展等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及「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2條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招標機關)將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596、604及605地號等3筆市有土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 1.1.2 本投標須知為投標人研提投標文件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投標人應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投標須知及其附件、附錄(以下簡稱本須知)對投標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並於本須知規定期限內提出投標文件。 1.1.3 本須知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投標人及得標人。 1.1.4 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9、10、27、52及55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596、604及605地號等3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 1.1.5 投標人應自行至本基地現場勘查,並應自行瞭解本基地實況及完整評估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與事項。 1.1.6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詳細審閱本須知。投標人提送投標文件即表示已完全瞭解,並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須知所規定之事項,不得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如投標人於投標文件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視為無記載。 1.1.7 投標人對本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須 澄清時,應於本須知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請求澄清。招標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悉依招標機關之解釋為準投標人對本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須澄清時,應於本須知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請求澄清。招標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悉依招標機關之解釋為準。 1.1.8 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擔投標人參與本案投標作業所支出之各項成本與費用。投標期間不論因任何情況變更或終止本案時,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賠(補)償責任,投標人不得異議或為任何權利之主張。 1.1.9 投標人如為外國公司,應受土地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之規範。 1.1.10 本須知所用之章節標題係為便於查閱之用,實質上並不影響各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之條文文字為準。 1.1.11 本須知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日曆天計算,並適用民法有關期間及期日之規定。本須知所訂之期限,均至該期限末日下午5時止,如期限末日為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下午5時止。 1.1.12 投標人、得標人依本須知規定所應繳納予招標機關之各種款項,繳納幣別皆以新臺幣為限。 1.1.13 本須知未盡事項,悉依土地徵收條例、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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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聲明事項. 1.1.1 為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增加社會住宅及健全都市發展等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及「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2條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招標機關)將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9、10、27、52及55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為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促進產業經濟發展及增加就業機會,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65 條及「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局將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市有土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 1.1.2 本投標須知為投標人研提投標文件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投標人應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投標須知及其附件、附錄(以下簡稱本須知)對投標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並於本須知規定期限內提出投標文件。 1.1.3 本須知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投標人及得標人。 1.1.4 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9、10、27、52及55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 1.1.5 投標人應自行至本基地現場勘查,並應自行瞭解本基地實況及完整評估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與事項。 1.1.6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詳細審閱本須知。投標人提送投標文件即表示已完全瞭解,並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須知所規定之事項,不得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如投標人於投標文件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視為無記載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詳細審閱本須知,投標人提送投標文件即表示已完全瞭解,並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須知所規定之事項,投標人不得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如投標人於投標文件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者,視為無記載。 1.1.7 投標人對本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須 澄清時,應於本須知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請求澄清。招標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悉依招標機關之解釋為準投標人對本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須澄清時,應於本須知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請求澄清。招 標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悉依招標機關之解釋為準。 1.1.8 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擔投標人參與本案投標作業所支出之各項成本與費用。投標期間不論因任何情況變更或終止本案時,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賠(補)償責任,投標人不得異議或為任何權利之主張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擔任何得標或未得標投標人參與本案投標作業所支出之各項成本與費用。投標期間不論因任何情況變更或終止本案時,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賠(補)償責任,投標人不得異議或為任何權利之主張。 1.1.9 投標人如為外國公司,應受土地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之規範。 1.1.10 投標人如為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範。 1.1.11 本須知所用之章節標題係為便於查閱之用,實質上並不影響各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之條文文字為準。 1.1.11 本須知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日曆天計算,並適用民法有關期間及期日之規定。本須知所訂之期限,均至該期限末日下午5時止,如期限末日為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下午5時止1.1.12 本須知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日曆天計算,並適用民法有關期間及期日之規定。本須知所訂之期限,均至該期限末日下午 5 時止,如期限末日為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恢復上班第 1 日下午 5 時止1.1.12 1.1.13 投標人、得標人依本須知規定所應繳納予招標機關之各種款項,繳納幣別皆以新臺幣為限。 1.1.13 本須知未盡事項,悉依土地徵收條例、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1.14 本須知未盡事項,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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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聲明事項. 1.1.1 為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增加社會住宅及健全都市發展等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及「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2條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招標機關)將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9、10、27、52及55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大內科區域電視媒體、影視後製、數位影音產業聚集,仍有影 視音產業發展之群聚優勢。為提昇國內影視音產業的創新能力,導引企業投入具有趨勢前瞻性的領域、持續開發產業的創新能 量,並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促進產業經濟 發展及增加就業機會,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臺北市 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65 條及「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 地上權實施要點」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將臺北市內湖 區潭美段五小段 00、00-0 地號等 2 筆市有土地(以下簡稱本基 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 本件僅供公開閱覽,實際招商文件以公開販售為準 1.1.2 本投標須知為投標人研提投標文件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投標人應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投標須知及其附件、附錄(以下簡稱本須知)對投標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並於本須知規定期限內提出投標文件。 1.1.3 本須知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投標人及得標人。 1.1.4 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9、10、27、52及55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35、35-1 地號等 2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 1.1.5 投標人應自行至本基地現場勘查,並應自行瞭解本基地實況及完整評估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與事項。 1.1.6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詳細審閱本須知。投標人提送投標文件即表示已完全瞭解,並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須知所規定之事項,不得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如投標人於投標文件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視為無記載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詳細審閱本須知,投標人提送投標文件即表示已完全瞭解,並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須知所規定之事項,投標人不得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如投標人於投標文件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者,視為無記載。 1.1.7 投標人對本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須 澄清時,應於本須知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請求澄清。招標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悉依招標機關之解釋為準投標人對本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須澄清時,應於本須知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請求澄清。招標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悉依招 標機關之解釋為準。 1.1.8 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擔投標人參與本案投標作業所支出之各項成本與費用。投標期間不論因任何情況變更或終止本案時,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賠(補)償責任,投標人不得異議或為任何權利之主張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擔任何得標或未得標投標人參與本案投標作業所支出之各項成本與費用。投標期間不論因任何情況變更或終止本案時,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賠(補)償責任,投標人不得異議或為任何權利之主張。 1.1.9 投標人如為外國公司,應受土地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之規範本須知所用之章節標題係為便於查閱之用,實質上並不影響各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之條文文字為準。 1.1.10 本須知所用之章節標題係為便於查閱之用,實質上並不影響各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之條文文字為準本須知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日曆天計算,並適用民法有關期間及期日之規定。本須知所訂之期限,均至該期限末日下午5 時止,如期限末日為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 日下午5 時止。 1.1.11 本須知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日曆天計算,並適用民法有關期間及期日之規定。本須知所訂之期限,均至該期限末日下午5時止,如期限末日為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下午5時止投標人、得標人依本須知規定所應繳納予招標機關之各種款項,繳納幣別皆以新臺幣為限。 1.1.12 投標人、得標人依本須知規定所應繳納予招標機關之各種款項,繳納幣別皆以新臺幣為限。 1.1.13 本須知未盡事項,悉依土地徵收條例、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須知未盡事項,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件僅供公開閱覽,實際招商文件以公開販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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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聲明事項. 1.1.1 為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增加社會住宅及健全都市發展等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及「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2條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招標機關)將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9、10、27、52及55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為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增加社會住宅及健全都市發展等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列」第44條及「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2條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招標機關)將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578、583及584地號等3筆市有土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 1.1.2 本投標須知為投標人研提投標文件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投標人應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投標須知及其附件、附錄(以下簡稱本須知)對投標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並於本須知規定期限內提出投標文件。 1.1.3 本須知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投標人及得標人。 1.1.4 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9、10、27、52及55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578、583及584地號等3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 1.1.5 投標人應自行至本基地現場勘查,並應自行瞭解本基地實況及完整評估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與事項。 1.1.6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詳細審閱本須知。投標人提送投標文件即表示已完全瞭解,並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須知所規定之事項,不得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如投標人於投標文件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視為無記載。 1.1.7 投標人對本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須 澄清時,應於本須知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請求澄清。招標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悉依招標機關之解釋為準。 1.1.8 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擔投標人參與本案投標作業所支出之各項成本與費用。投標期間不論因任何情況變更或終止本案時,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賠(補)償責任,投標人不得異議或為任何權利之主張。 1.1.9 投標人如為外國公司,應受土地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之規範。 1.1.10 本須知所用之章節標題係為便於查閱之用,實質上並不影響各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之條文文字為準。 1.1.11 本須知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日曆天計算,並適用民法有關期間及期日之規定。本須知所訂之期限,均至該期限末日下午5時止,如期限末日為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下午5時止。 1.1.12 投標人、得標人依本須知規定所應繳納予招標機關之各種款項,繳納幣別皆以新臺幣為限。 1.1.13 本須知未盡事項,悉依土地徵收條例、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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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標須知

聲明事項. 1.1.1 為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增加社會住宅及健全都市發展等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及「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2條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招標機關)將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9、10、27、52及55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為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增加社會住宅及健全都市發展等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及「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2條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招標機關)將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62、65、72及76地號等4筆市有土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 1.1.2 本投標須知為投標人研提投標文件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投標人應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投標須知及其附件、附錄(以下簡稱本須知)對投標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並於本須知規定期限內提出投標文件。 1.1.3 本須知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投標人及得標人。 1.1.4 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9、10、27、52及55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62、65、72及76地號等4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 1.1.5 投標人應自行至本基地現場勘查,並應自行瞭解本基地實況及完整評估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與事項。 1.1.6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詳細審閱本須知。投標人提送投標文件即表示已完全瞭解,並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須知所規定之事項,不得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如投標人於投標文件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視為無記載。 1.1.7 投標人對本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須 澄清時,應於本須知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請求澄清。招標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悉依招標機關之解釋為準投標人對本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須澄清時,應於本須知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請求澄清。招標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悉依招標機關之解釋為準。 1.1.8 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擔投標人參與本案投標作業所支出之各項成本與費用。投標期間不論因任何情況變更或終止本案時,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賠(補)償責任,投標人不得異議或為任何權利之主張。 1.1.9 投標人如為外國公司,應受土地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之規範。 1.1.10 本須知所用之章節標題係為便於查閱之用,實質上並不影響各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之條文文字為準。 1.1.11 本須知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日曆天計算,並適用民法有關期間及期日之規定。本須知所訂之期限,均至該期限末日下午5時止,如期限末日為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下午5時止。 1.1.12 投標人、得標人依本須知規定所應繳納予招標機關之各種款項,繳納幣別皆以新臺幣為限。 1.1.13 本須知未盡事項,悉依土地徵收條例、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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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聲明事項. 1.1.1 為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增加社會住宅及健全都市發展等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及「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2條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招標機關)將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9、10、27、52及55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為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增加社會住宅及健全都市發展等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及「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2條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招標機關)將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578、583及584地號等3筆市有土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 1.1.2 本投標須知為投標人研提投標文件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投標人應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投標須知及其附件、附錄(以下簡稱本須知)對投標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並於本須知規定期限內提出投標文件。 1.1.3 本須知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投標人及得標人。 1.1.4 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9、10、27、52及55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578、583及584地號等3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 1.1.5 投標人應自行至本基地現場勘查,並應自行瞭解本基地實況及完整評估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與事項。 1.1.6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詳細審閱本須知。投標人提送投標文件即表示已完全瞭解,並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須知所規定之事項,不得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如投標人於投標文件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視為無記載。 1.1.7 投標人對本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須 澄清時,應於本須知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請求澄清。招標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悉依招標機關之解釋為準投標人對本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須澄清時,應於本須知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請求澄清。招標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悉依招標機關之解釋為準。 1.1.8 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擔投標人參與本案投標作業所支出之各項成本與費用。投標期間不論因任何情況變更或終止本案時,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賠(補)償責任,投標人不得異議或為任何權利之主張。 1.1.9 投標人如為外國公司,應受土地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之規範。 1.1.10 本須知所用之章節標題係為便於查閱之用,實質上並不影響各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之條文文字為準。 1.1.11 本須知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日曆天計算,並適用民法有關期間及期日之規定。本須知所訂之期限,均至該期限末日下午5時止,如期限末日為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下午5時止。 1.1.12 投標人、得標人依本須知規定所應繳納予招標機關之各種款項,繳納幣別皆以新臺幣為限。 1.1.13 本須知未盡事項,悉依土地徵收條例、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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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聲明事項. 1.1.1 為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增加社會住宅及健全都市發展等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及「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2條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招標機關)將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9、10、27、52及55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以下簡稱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大內科區域電視媒體、影視後製、數位影音產業聚集,仍有影 視音產業發展之群聚優勢。為提昇國內影視音產業的創新能力,導引企業投入具有趨勢前瞻性的領域、持續開發產業的創新能 量,並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促進產業經濟 發展及增加就業機會,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臺北市 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65 條及「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 地上權實施要點」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將臺北市內湖 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以 下簡稱本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公開招商。 本件僅供公開閱覽,實際招商文件以公開販售為準 1.1.2 本投標須知為投標人研提投標文件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投標人應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投標須知及其附件、附錄(以下簡稱本須知)對投標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並於本須知規定期限內提出投標文件。 1.1.3 本須知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投標人及得標人。 1.1.4 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北投區三合段9、10、27、52及55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招標機關因招標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投標人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22-1 地號等 4 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以下簡稱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招標機關對上述所提供之參考資料及其附件內容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府或招標機關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 1.1.5 投標人應自行至本基地現場勘查,並應自行瞭解本基地實況及完整評估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與事項。 1.1.6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詳細審閱本須知。投標人提送投標文件即表示已完全瞭解,並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須知所規定之事項,不得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如投標人於投標文件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視為無記載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詳細審閱本須知,投標人提送投標文件即表示已完全瞭解,並同意接受及承諾遵守履行本須知所規定之事項,投標人不得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如投標人於投標文件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者,視為無記載。 1.1.7 投標人對本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須 澄清時,應於本須知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請求澄清。招標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悉依招標機關之解釋為準投標人對本須知之內容應充分瞭解,如認為文件內容有疑義須澄清時,應於本須知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請求澄清。招標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悉依招 標機關之解釋為準。 1.1.8 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擔投標人參與本案投標作業所支出之各項成本與費用。投標期間不論因任何情況變更或終止本案時,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賠(補)償責任,投標人不得異議或為任何權利之主張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擔任何得標或未得標投標人參與本案投標作業所支出之各項成本與費用。投標期間不論因任何情況變更或終止本案時,本府及招標機關不負賠(補)償責任,投標人不得異議或為任何權利之主張。 1.1.9 投標人如為外國公司,應受土地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之規範本須知所用之章節標題係為便於查閱之用,實質上並不影響各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之條文文字為準。 1.1.10 本須知所用之章節標題係為便於查閱之用,實質上並不影響各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之條文文字為準本須知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日曆天計算,並適用民法有關期間及期日之規定。本須知所訂之期限,均至該期限末日下午5 時止,如期限末日為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 日下午5 時止。 1.1.11 本須知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日曆天計算,並適用民法有關期間及期日之規定。本須知所訂之期限,均至該期限末日下午5時止,如期限末日為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下午5時止投標人、得標人依本須知規定所應繳納予招標機關之各種款項,繳納幣別皆以新臺幣為限。 1.1.12 投標人、得標人依本須知規定所應繳納予招標機關之各種款項,繳納幣別皆以新臺幣為限。 1.1.13 本須知未盡事項,悉依土地徵收條例、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須知未盡事項,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件僅供公開閱覽,實際招商文件以公開販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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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