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保證金. 4.4.1 本案之申請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0 元。
4.4.2 申請人可自行選定以下列之方式之ㄧ繳納申請保證金:
1. 現金。
申請保證金. 4.3.1 本計畫之申請保證金金額為○○元。 說明 由主辦機關依實際需求,考量申請人無故不參與評審、簽約,造成主辦機關重新辦理之 損失額度定之。
4.3.2 申請人可自行選定以下列之方式之一繳納申請保證金: □現金。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受款人為○ ○。 □保付支票,受款人為○○。 □郵政匯票,受款人為○○。 □政府公債。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其他:○○。 說明 申請保證金之繳納方式由主辦機關選定後,由申請人自行擇一辦理。
4.3.3 申請人欲以現金繳納申請保證金者,應於提 說明 申請人以現金方式繳納申請保證金者,為避 出申請文件前至○○處繳納,並以該收款單位出具之收據作為申請文件之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申請人如欲以現金以外之其他方式繳納申請保證金者,請附於申請文件中 一併繳納。 免主辦機關於資格審查時須逐一清點金額,建議請申請人先至特定單位繳納後以該單位發給收據作為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
4.3.4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申請保證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以偽造、變造文件參與申請。 □獲選為本計畫之最優申請人後,因可歸責於該申請人事由,未於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指定時間內完成議約或簽約。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或提供擔保。 □經主辦機關(被授權機關/被委託機關)認定有影響本計畫甄審公平之違反法令行為。
申請保證金. 2.6.1 申請保證金額度 本案申請保證金為新臺幣 250 萬元整。
2.6.2 申請保證金繳納
申請保證金. 4.3.1 本計畫之申請保證金為新臺幣 1,000 萬元整。申請保證金之有效期應自收件截止日起算六個月,如主辦機關要求延長至簽約完成時止,申請人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如申請人拒絕配合辦理時,則不得成為本計畫之最優申請人。
4.3.2 申請人可自行選定以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申請保證金。如保證金為票據者,應為即期:
1. 現金,存入主辦機關指定之帳戶。
申請保證金. 新臺幣 50 萬元整。
申請保證金. 4.3.1 申請保證金金額及繳納期限
1. 本案之申請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
2. 申請人欲以現金繳納申請保證金者,應於提出申請文件前繳納至執行機關,並以該收款單位出具之收據作為申請文件之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申請人如欲以現金以外之其它方式繳納申請保證金者,請附於申請文件中一併繳納。若經評決取得議約權並完成簽約者,則本申請保證金得轉為履約保證金。
4.3.2 申請保證金繳付方式 申請保證金得以現金、由本國銀行或在臺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簽發受款人為「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或以禁止背書轉讓之銀行支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予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之銀行定期存款單(詳附件 18)、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詳附件 10、附件 11)、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詳附件 12)繳付。申請人如以現金繳付者,應繳付至下列指定之帳戶:臺灣銀行新營分行(戶名: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保管款專戶;帳號:028045094153)。
4.3.3 申請保證金有效期限 倘於申請保證金之有效期限屆滿前,仍未完成本案簽約程序,申請人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 30 日辦理展延或更換,否則視為撤回或放棄本案之申請。但申請人以現金繳納申請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申請保證金. 4.3.1 本案之申請保證金為新臺幣 100 萬元整。
4.3.2 申請人可自行選定以下列方式之ㄧ繳納申請保證金:
1. 現金,應至宜蘭縣政府庫款支付科繳納(繳納前,請先至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工商科取得繳款流水編號)。
申請保證金. 4.3.1 申請保證金額度 本案之申請保證金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
4.3.2 申請保證金繳付方式 申請人可自行選定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申請保證金:
1.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受款人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2. 禁止背書轉讓之金融機構保付支票,受款人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3. 郵政匯票,受款人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申請保證金. 4.3.1 本案之申請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 15 萬元。
4.3.2 申請保證金繳納方式除現金繳納(金融機構:高雄銀行公庫部;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帳號:102103064420)外,以金融機構本票、金融機構支票、郵政匯票或金融機構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票據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機關名稱請署名「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4.3.3 申請人欲以現金繳納申請保證金者,應於提出申請文件前繳納至執行機關,並以該收款單位出具之收據作為申請文件之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申請人如欲以現金以外之其它方式繳納申請保證金者,請附於申請文件中一併繳納。
4.3.4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申請保證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 申請人以偽造、變造文件申請或申請內容不實者。
2. 申請人借用或冒名他人名義或證件者。
3. 申請人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不接受結果,或次優申請人不接受遞補者。
4. 申請人提出文件後,於甄審程序完成前撤回申請。
5. 最優申請人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議約或簽約,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
6. 申請人提送之證明文件經查證與事實不符,致影響審核結果者。
7. 以違反法令之行為擬使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獲得本案之最優申請人者。
8. 申請人違反本申請須知及補充文件規定,經甄審委員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9. 其他一切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於政府之情事發生,經甄審委員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10. 經執行機關認定有影響本案公平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4.3.5 申請保證金退還 申請人應於下列情事發生時,向執行機關申請退還保證金。
1. 未獲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者,申請人應於接獲未入選通知後,洽執行機關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2. 經評定為次優申請人者,其申請保證金俟最優申請人依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且完成簽約後無息返還。
3. 執行機關因政策變更,不續辦促參案件;或為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致須重新辦理公告者。
4. 申請文件已確定為不符合申請須知規定資格者,經申請人要求後無息發還。
4.3.6 申請保證金轉入履約保證金 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遞補之次優申請人,得向執行機關申請將申請保證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之ㄧ部分。
申請保證金. 4.3.1 本計畫之申請保證金金額為○○元。 說明 由主辦機關依實際需求,考量申請人無故不參與評審、簽約,造成主辦機關重新辦理之 損失額度定之。
4.3.2 申請人可自行選定以下列之方式之一繳納申請保證金: □現金。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受款人為○ ○。 □保付支票,受款人為○○。 □郵政匯票,受款人為○○。 □政府公債。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說明 申請保證金之繳納方式由主辦機關選定後,由申請人自行擇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