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财务独立 样本条款

股份公司的财务独立. 1、 股份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和财务总监,并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账簿。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股份公司在银行独立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它企业共享银行账户的情形。股份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它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况。 2、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显示,炫之彩有限公司时期,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它方式占用的情形。股份公司成立之后,未再发生新的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它方式占用的情形。经过确认,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占用资金款项,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已经全部归还,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它方式占用的情形。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出具书面承诺:“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炫之彩新材料 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避免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炫之彩新材料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如若发生,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炫之彩新材料因历史上存在的与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金往来行为而受到处罚的,由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财务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是独立的。
股份公司的财务独立. 股份公司具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会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订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独立 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股份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股份公司独立在银行开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银行账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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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独立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持有从事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需的相关资质和许可,并拥有足够的资金、设备及员工,不依赖于控股股东。

  • 财务独立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于控股股东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公司在银行开设独立的资金账户;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执行的税率均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批准的适用于本公司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确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纳税的情况。

  • 人员独立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体系,与股东单位完全分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履行了合法的程序。

  • 机构独立 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各机构均依法独立行使各自职权。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置了相对完善的组织架构,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各部门进行明确分工,各部门依照规章制度和部门职责行使各自职能,不存在控股股东直接干预本公司经营活动的情况。

  • 资产独立 在资产方面,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产,包括自行购置、租赁的房屋、固定资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公司的资产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 投标须知 1. 合格投标人:

  • 問合せ先 青森県青森市長島一丁目1番1号 青森県出納局会計管理課物品調達グループ担 当 主事 飯田 直樹 電 話 017-734-9098ファックス 017-734-8019 (別紙)入札書参考書式 令和 年 月 日 青 森 県 知 事 殿 所在地又は住所商 号 又 は 名 称 代 表 者 職 氏 名 ㊞ (委任代理人 ㊞)

  •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 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 一般規定 委外廠商應依據 ISO27001 之最新版條文進行作業,以符合本公司資訊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