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费用核算是否准确,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样本条款

股份支付费用核算是否准确,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上述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份支付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转让股权的来源 转让的股数 (折合股改后) 股份支付费用总额 截至股权转让时已摊销确认的 股份支付费用金额 加速行权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 2018 年对核心员工的 第一次股权激励 44,400 158.08 76.78 81.30 2020 年对核心员工的 第一次股权激励 627,380 3,517.73 - 3,517.7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存在等待期的,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或结算了授予的权益工具,对取消或结算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上述转让的股权款项用于抵减激励对象的出资额及个人日常支出,满足对已授予权益性工具的结算,因此将上述转让激励对象的股权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8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摊销确认的相关费用应作为经常性损益披露,取消股权激励计划确认的加速行权费用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设定服务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应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因此发行人将上述激励对象转让已授予权益性工具进行加速行权处理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综上所述,发行人对上述非经常性损益的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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