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支付 样本条款

关于股份支付. 招股说明书披露:(1)2018 年 12 月,慧智微有限设立持股平台向激励对象授予激励股权,将开曼慧智微历史上授予的股权激励下翻平移,同时授予新的股权激励;(2)2021 年公司实施新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分三期授予;(3)2021 年 2 月,惠友豪创、元禾璞华、闻天下科技以 26.30 元/出资额受让取得公司股权,低 于同月增资价格 33.81 元/出资额。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 4 个持股平台中合计授予 21 名顾问激励股份,并 于 2020 和 2021 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根据公开信息,闻天下科技为发行人终端客户闻泰科技的第一大股东。
关于股份支付. (1)获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文件,包括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员工持股平台管理办法等,检查授予股权激励工具的条款以及与可行权条件相关的约定;
关于股份支付. (1)根据申报文件,2018 年至 2021 年 6 月,发行人共进行 5 次股权激励,
关于股份支付. 根据招股书及问询回复:2017 年 1 月发行人向外部投资者九州风雷发行股份的价格为每股 15.20 元。公司于 2017 年 9 月和 10 月、2018 年 7 月分别进行两次股份支付,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为评估公司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9.85 元/股。公司在问询回复中称,外部投资者增资价格 15.20 元/股 是协商确定的,该价格相对于股份支付 9.85 元/股的价格偏高,主要是由于增资协议中有约定受让方有权以特定价格要求出让方进行回购,故其定价为含权的股份价格,而评估结果反映的是不含权的股份价格,因此与最近外部投资者增资价格差异较大。经评估专家对上述交易中所含看跌期权公允价值评估进行审阅,认为增资价格 15.20 元/股所包含的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在合理范围内。增资价格 扣除看跌期权价值后,剩余普通股的公允价值 8.20 元/股,与股份支付涉及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评估结果较为接近。
关于股份支付. 根据申报材料:(一)报告期内,公司计提股份支付的金额分别为403.31万元、777.65万元、11,794.71万元,其中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分别为148.60万元、447.72万元和10,112.44万元;(二)各员工持股平台约定的激励员工服务期限各不相同,且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内员工合伙人多次退伙并将所持份额分别转让给张征、邵栎瑾等人,部分作为授予后可立即行权,一次性计入费用,部分存在服务期,摊销确认相关费用;(三)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等作为可行权条件的,也应当考虑是否计入等待期。
关于股份支付. 2016 年 7 月,维海投资(持股平台)向发行人增资 500 万股,增资价格为
关于股份支付. 2020 年 8 月,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海创同力、Hinova LLC 将其持有发行人合计 671,780股的股权转让给珠海兴锐、海南律赢,使被激励对象获得了转让该部分股权的收益,实现了被授予权益工具的结算,并确认非经常性损益 3,599.02 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2020 年 8月,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海创同力、Hinova LLC 将其持有发行人合计 671,780 股的股权转让给珠海兴锐、海南律赢的交易背景及股权转让价格,转让股份对应的激励对象、持股数量、初始股份取得时间和相关约定,股份支付费用核算是否准确,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海创同力、Hinova LLC 将股权转让给珠海兴锐、海南律赢时,相关股份是否处于等待期或回购期内,股权转让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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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包括报告期内对外转让的下属公司)共有 6 项行政处罚,涉及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方面,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出具的专项证明,发行人已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相应罚款,上述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1 年年报、2022 年一季报、发行人及下属主要公司的工商管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境外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中列示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纪凡及其一致行动人、兴银成长、宏禹投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 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上述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的声明,经本所律师通过与高纪凡面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于上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交所于2022年8月9日向发行人、华泰联合下发了《关于天合光能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再融资)〔2022〕19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审核问询函》中问询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称为“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补充核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报告期末系指2022年6月30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关联方介绍 (一)公司名称: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认购方式 本理财产品可通过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柜台(含智能柜台)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认购。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产品的销售网点及渠道,并进行披露。

  • 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名称:深圳市中兴和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关联企业投标说明 6.1 对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包):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 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关联信息披露 如产品投资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将及时公告。

  • 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 中小微企业响应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均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工程均由中小微企业承建或者服务均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条款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见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 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