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的繼受. 8.1 如果股東死亡,若逝者是共同持股人,則其他共同持股人將成為公司承認的唯一有權繼受其股份權益的人;如果逝者是單獨持股人,則其法定代表人將成為公司承認的唯一有權繼受其股份權益的人;但無論他是單獨持股人還是共同持股人,該股份的繼受不使該股份所負有的任何財產性義務得以免除。
8.2 因股東死亡、破產或法人股東解散,任何繼受其股份的人,根據董事會要求的其繼受權產生的證據和隨後所提供的主體,將其本人登記為股份持有人或推選並將其他人登記為受讓人。
8.3 如果繼受人欲將自己登記為持股人,他將向公司發送自己簽名的書面通知告知該決定。如果他決定將他提名的人登記為持股人,他應通過簽署以其提名人為受讓人的檔以證明其意思表示。所有的限制、約束和本章程所規定的與權利轉讓以及股份轉讓登記有關的條款適用於該通知或轉讓,視同於該死亡、破產或解散未發生,該通知或轉讓是由該股東簽署的轉讓。
8.4 因持股人的死亡、破產或解散而有權繼受該股份的任何個人因登記而成為持股人,有權享有同等的分紅或其他權益。然而,如認為合適,董事會可以不予支付任何到期紅利或其他與該股票相關的權益,直至該個人成為該股份的持有人或通過轉讓而有效獲得了該股份,但是,根據第14.3條的要求,該個人可以在會議上行使表決權。 如果催款或分期付款未付的通知已作出,股份權利被剝奪 通知的格式 不遵守通知,股份可能失權 失權的股份視為公司財產 儘管失權,餘款應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