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及權利的更改 样本条款

股本及權利的更改. ‌ App 3 r.2(2) App 3 r.6(2) App 13 Part B r.2(1) 3.1 於本細則採納日期,本公司法定股本為 400,000,000 港元,分為 4,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10 港元的股份。 3.2 在本細則條文及本公司於股東大會發出的任何指示的規限下,以及在無損任何現有股份持有人獲賦予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的任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發行任何附有或附帶關於股息、投票權、股本退回或其他方面的優先、遞延、保留或其他特別權利或限制的股份,發行對象、時間及代價由董事會釐訂。在公司法及賦予任何股東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的規限下,在取得特別決議案授權的情況下,任何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訂明有關股份為須予(或於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時須予)贖回。不可發出不記名股份。 3.3 在上市規則規限下,董事會可發行認股權證,以按本公司不時釐定的條款認購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其他證券。倘認可結算所(以結算所身份)為本公司股東,本公司不可發出不記名認股權證。倘認股權證以不記名方式發出,除非董事會在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信納原本的證書已遭毁壞,以及本公司已就簽發有關新認股權證收到以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形式作出的彌償保證,否則不得發行新認股權證代替已遺失的認股權證。 3.4 於任何時候,如本公司股本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當時已發行的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全部或任何權利(除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行訂明),可根據公司法的條文,在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四分三的持有人書面同意或在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單獨召開的股東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批准下更改或取消。本細則中有關股東大會的條文於作出必要修改後,將適用於任何個別大會,惟有關個別大會及其任何續會的法定人數須為一名或多名合共持有不少於該類別已發行股份於相關大會當日面值三分一的股東(或其受委任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 3.5 除非該等股份的附帶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否則賦予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的特別權利不會因設立或進一步發行與其享有同等權益的股份而視為被修改。 App 3 r.8(1) (2) 3.6 在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法例規限下,或只要任何法例或上市規則並無禁止及受限於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獲賦予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購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本身的任何股份(此詞彙於本條細則中包括可贖回股份),惟購回方式須先經股東以決議案方式授權,並有權購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可認購或購買其本身股份的認股權證,以及屬其控股公司的公司的股份及可認購或購買其控股公司任何股份的認股權證,並以獲授權或法例並無禁止的方式支付有關款項,包括以股本支付,或直接或間接提供貸款、擔保、贈予、彌償保證、提供抵押品或就任何人士購買或收購或將予購買或收購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股份或認股權證提供財務資助,而倘本公司購回或收購其自身股份或認股權證,本公司或董事會概毋須在相同類別股份或認股權證持有人之間或在彼等與任何其他類別股份或認股權證持有人之間或按照任何類別股份所賦予的股息或股本權利,選擇將予按比例或以任何其他特定方式購回或收購的股份或認股權證,惟任何有關購回或收購或財務資助僅應按照聯交所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所頒布不時生效的有關守則、規則或規例作出。 3.7 董事會可接受任何無償放棄的已繳足股份。 3.8 不論其當時的法定股份是否已全部發行又或當時的所有已發行股份是否已繳足,本公司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透過增設新股份增加本身的股本,而新股本的金額及將分成的股份數目將為決議案所訂明者。 3.9 受限於公司法、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以及任何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訂明有關股份為須予(或於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時須予)以特別決議案所訂明的的方式(包括自股本撥款)贖回。 3.10 倘本公司購回或贖回任何股份,並非透過市場或競價方式作出的購回或贖回應設置最高價格,而倘以競價方式進行,有關價格須向所有同類股東提供。 3.11 購回或贖回任何股份不應視為導致購買或贖回任何其他股份。 3.12 股份被購回、交回或贖回的持有人須將有關股票送交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如有)註銷,於交回時,本公司將向其支付股份的購回或贖回金額。 3.13 在公司法、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此等細則有關新股份的條文規限下,本公司的未發行股份(不論是否構成原有或任何經擴大股本的部分)可由董事會處置,其可將有關股份提呈發售、作出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對象、時間、代價及條款均由董事會決定。 3.14 除非法例禁止,本公司可隨時就認購或同意認購(不論無條件或有條件)本公司股份或促成或同意促成(不論無條件或有條件)認購本公司任何股份,向任何人士支付佣金,惟須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的條件及規定,且於各情況下,佣金均不可超過股份發行價的 10%。 App 13 Part B r.3(2) App 13 Part B r.3(2) 3.15 除非此等細則另有明確規定或法例另有規定或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頒令,否則任何人不會獲本公司承認以任何信託方式持有任何股份,而本公司亦不受任何股份中的衡平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或任何不足一股的股份中的任何權益,或任何股份中的任何其他權利所約束及不得被迫承認該等權益或權利(即使本公司已知悉有關事項),但登記持有人對該股份全部的絕對權利不在此限。
股本及權利的更改. 4 4 股東名冊及股票 7 5 留置權 9 6 催繳股款 9
股本及權利的更改. 3.1 本公司於採納本細則日期的法定股本為50,000美元,拆分為200,000,000,000 股每股面額或面值為0.00000025美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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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 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代理机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 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 3. 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 件。 4.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 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 风险管理 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 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 退出机制 (一)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报经宝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1.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別 紙 競争に参加する者に必要な事項

  •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国杰投资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 报名方式 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