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及權利的更改 样本条款

股本及權利的更改. 股本 發行股份 3.1 於本細則採納日期,本公司法定股本為1,000,000,000 港元,分為10,000,000,000 股每股象徵價值或面值0.1 港元的普通股。 3.2 在細則及本公司於股東大會發出的任何指示的規限,以及在 無損任何現有股份賦予其持有人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的任 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可按董事會的決定,在發行任何股份時隨附或於股份中附帶在股息、投票權、退回資本或其他方面的優先、遞延、保留或其他特別權利或限制,獲發行的人士、時間及代價亦由董事會決訂。在公司法及賦予任何股東或任何 類別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的規限下,在取得特別決議案授 權的情況下,任何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訂明有關股份為須 予(或於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時須予)贖 回。本公司不會發出不記 名股份。 發行認股權證 如何更改類別權益 App 3 3.3 在上市規則規限下,董事會可發行認股權證,以按本公司不時釐定的條款認購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證券。倘本公司股東 為認可結算所,本公司不會向其(以結算所身分)發出不記名認股權權證。倘認股權證以不記名方式發出,除非董事會在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信納原本的證書已遭毀壞,以及本公司已就 簽發有關新認股權證收到以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形式作出的彌 償保證,否則不得發行認股權證代替已遺失的認股權證。 3.4 於本公司股本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時,當時已發行的任何類 別股份所附全部或任何權 利(除 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行 訂明),可根據公司法的條 文,在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 不少於四分三的持有人書面同意或在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單獨 召開的股東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批准下更改、修訂或取消。本細則中有關股東大會的條文,於作出必要修改後,將適用於任何個別大會,惟有關個別大會或其續會或延會的法定人數而 言,於相關大會當日合共持有不少於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 三分一的一位或多位股 東(或其受委代表或正式授權代 表)即為法定人數。 3.5 除非該等股份的附帶權利或發行條款有明文規定,否則於設 立或發行更多享有同等權益的股份時,不得當作修改任何類 別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的特別權利。 本公司可購買及為購買本身的股份及認股權證提供資金 增大股本的權力 贖回 3.6 在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法例規限下,或只要任何法例並無禁止 及遵守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獲賦予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購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本身的全部或任何股 份(此詞彙於本條細則中包括可贖回股份),惟購回方式須先經股東 以決議案方式授權,並有權購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可認購或 購買其本身股份的認股權證,以及屬其控股公司的公司的股 份及可認購或購買該公司任何股份的認股權證,並以獲授權 或法例並無禁止的方式支付有關款項,包括以股本支付,或直接或間接提供貸款、擔保、贈予、彌償保證、提供抵押品或就 任何人士購買或收購或將予購買或收購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股份或認股權證提供財務資助,而倘本公司購回或收購其自 身股份或認股權證,本公司或董事會概毋須在相同類別股份 或認股權證持有人之間或在彼等與任何其他類別股份或認股 權證持有人之間或按照任何類別股份所賦予的股息或股本權 利,選擇將予按比例或以任何其他特定方式購回或收購的股 份或認股權證,惟任何有關購回或收購或財務資助僅應按照 聯交所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所頒佈不時生效的 有關守則、規則或規例作出。 3.7 本公司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增設新股增大本身的 股本,而不論其當時的法定股份是否已全部發行又或當時所 有已發行股份是否已全部繳足,而新股本的金額及有關金額 將分成的股份數目將為決議案所訂明者。 3.8 根據公司法及大綱,以及任何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或任何類 別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訂明有關股份 為須 予(或於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時須 予)以董事會認為適 合的方式(包括自股本撥款)贖回。 3.9 故意忽略。 購回或贖回 不會導致其他購買或贖回 交回股票以供註銷 董事會處置的股份 本公司可支付佣金 本公司不會承認股份信託 股東名冊 3.10 購回或贖回任何股份不應視為導致購買或贖回任何其他股份。 3.11 股份被購回、交回或贖回的持有人須將有關股票送交本公司 於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註銷,於交 回時,本公司將支付彼與有關股份相關的購回或贖回金額。 3.12 在公司法、大綱及本細則有關新股份的條文規限下,本公司的未發行股 份(不論是否為原有或任何經擴大的股本的部 分)可由董事會處置,其可按董事會決定的時間、代價及條款,向由董事會決定的人士提呈發售、配發、授出據此設立的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3.13 除非法例禁止,本公司可隨時就認購或同意認購又 或(不論無 條件或有條件)促成或同意促 成(不論無條件或有條 件)認購本 公司任何股份,支付佣金予任何人士,惟須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的條件及規定,而於各情況下,佣金均不可超過股份發行價的 10%。 3.14 除非本細則另有明確規定或法例另有規定或有司法管轄權的 法院頒令,否則任何人不會獲本公司承認以任何信託方式持 有任何股份,而本公司亦不受任何股份中的衡平法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或任何不足一股的股份中的任何權益,或任何股份中的任何其他權利所約束及不得被迫承認 該等權益或權 利(即使本公司已知悉有關事 項),但登記持有 人對該股份全部的絕對權利不在此限。
股本及權利的更改. 4 4 股東名冊及股票 7 5 留置權 9 6 催繳股款 9
股本及權利的更改. 3.1 本公司於採納本細則日期的法定股本為50,000美元,拆分為200,000,000,000 股每股面額或面值為0.00000025美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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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 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代理机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 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 3. 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 件。 4.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 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 风险管理 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 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 退出机制 (一)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1.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 1 年但未满 2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无偿收回。

  • 別 紙 競争に参加する者に必要な事項

  •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吴忠新希望牧业有限公司系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长刘畅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第三款规定,吴忠新希望牧业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

  • 报名方式 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