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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讓 样本条款

股份轉讓. 在細則規限下,任何股東可以一般或通用的格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格式或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其全部或任何股份。該等文件可以親筆簽署,或如轉讓人或承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則可以親筆或機印方式簽署或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其他方式簽署轉讓。
股份轉讓. 11.1. 除非澤西公司法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否則所有股份的轉讓應通過轉讓文書進行。 11.2. 股份轉讓文書應為書面形式,包括一般普通格式、由指定股票交易所批准的任何格式,或事會批准的任何格式,並且可手簽確認,或者當轉讓人或受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理人時以手寫或機器列印簽署,或者以董事會可隨時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辦理。 11.3. 股份轉讓文書應由轉讓人簽署或代表其利益簽署,如股款未繳或部分未繳,則應由受讓人簽署。在受讓人姓名因轉讓事由被記錄到股東名冊中之前,轉讓人應被繼續視為股份持有人。 11.4. 股東可根據《無證書有價證券規則》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無證書股份。 11.5. 已繳足股款的公司股份應不受任何轉讓限制(除非指定股票交易所另有規定),並不受任何留置權的限制。董事會可絕對自行酌處並無須給出任何理由而拒絕登記未繳足之憑證式股份的轉讓,包括但不限於將此類股份轉讓給董事會不予批准之人士,以及公司享有留置權之憑證式股份的轉讓。 11.6. 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股份之轉讓,若非轉讓文書: 11.6.1. 存放於辦公室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附有相關股份之股權證或者董事會可合理要求的、證明轉讓人之轉讓權利的其他證據。 11.6.2. 僅與一類股份有關;並且 11.6.3. 支持不超過四名受讓人。 11.7.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股份之轉讓,則應在轉讓文書提交公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擬議之轉讓人和受讓人發出拒絕通知。 11.8. 所有已登記的股份轉讓文書應由公司保存,而任何被拒絕登記的股份轉讓文書應(但任何詐騙情況除外)退還該股份之持有人。 11.9. 股份或任何股份類別的轉讓登記,可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和期限內被中止,惟該登記在任一歷年內不得被中止三十天以上。除非《無證書有價證券規則》另有規定,否則未經相關系統的受權操作員同意,公司不得封閉同參與分紅證券有關的任何登記。 11.10. 除非董事會另有自行決定,否則對於任何轉讓文書或同任何股份之所有權有關的其他文件的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如董事會決定收取登記費,則費用不得超過指定股票交易所規定的最大金額。 11.11. 猶如配發申請和放棄根據本章程之規定屬股份轉讓一般,董事會對於任何股份之配發應擁有同樣權利而拒絕登記任何受配人所放棄之股份的接受者。
股份轉讓. 在本公司細則的規限下,任何股東可以上市規則准許且符合其規定的任何方式或以一般或通用格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格式或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股份轉讓書,轉讓其全部或任何股份。該等文件可以親筆簽署,或如轉讓人或承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則可以親筆或機印方式簽署或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其他方式簽署。
股份轉讓.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所有股份的轉讓須在使用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接受的其他格式呈交書面轉讓後方可生效,惟有關方式須為香港聯交所規定的方式及可僅以親筆簽署的簽立方式辦理,或如轉讓人或受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則可以親筆簽署或機印簽署或以董事會可不時批准的其他簽立方式辦理。
股份轉讓. 轉讓格式 7.1 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股份轉讓. 所有股份轉讓均可按一般或通用格式或董事認可的其他格式以書面轉讓形式進行,並以親筆簽署。
股份轉讓. 任何股份的轉讓書均須由轉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並由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任何情況下豁免轉讓人或受讓人簽立轉讓書或接納機印簽立轉讓文件。在受讓人的名字載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本章程細則中並無任何規定可妨礙董事會承認獲配發人為他人的利益放棄任何股份的配發或臨時配發。
股份轉讓. 6.1 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 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 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6.2 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 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 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 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 式),但若轉 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 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信任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 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 股東名冊。 6.3 不論細則第6.1 及6.2 條所述,但在該法的規限下,轉讓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 通 過《上市 規則》允許 並已獲董事會就此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 進行。 6.4 董事會可依其絕對的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 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 6.5 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在本公司收到轉讓要求之日後兩 個月內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
股份轉讓. 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並不附帶任何留置權。本行股份的轉讓,需到本行委託的股票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股份轉讓. 根據本章程細則規定,任何股東均可轉讓其全部或部份股份。轉讓應採用一般或常用轉讓文書,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之轉讓文書,或董事會認可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書;或若出讓人或受讓人屬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則以專人或機印簽立或以董事會隨時批准之其他簽立形式進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