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讓. 在細則規限下,任何股東可以一般或通用的格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格式或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其全部或任何股份。該等文件可以親筆簽署,或如轉讓人或承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則可以親筆或機印方式簽署或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其他方式簽署轉讓。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之其他格式之轉讓文據辦理,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之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之轉讓文據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 (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士之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於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該股份之持有人。
7.3 即使有第7.1及7.2條之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進行。
7.4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
7.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書交存於本公司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受讓人發送拒絕登記之通知。
7.6 除非已滿足以下條件,否則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之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即予註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之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文件送交本公司;
(b) 轉讓文據僅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須蓋釐印者);
(d) 倘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則獲轉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名;
(e) 有關股份不附帶任何令本公司受益之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支付不超出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之較少款額)的費用。
7.7 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或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之人士轉讓股份。
7.8 於每宗股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須就此立即註銷,而承讓人可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就其獲轉讓的股份獲發新股票,而倘所放棄股票中包括的股份有任何部分由轉讓人保留,則轉讓人在支付不超過聯交所不時釐定之應付最高金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轉讓費後,將就有關股份獲發新股票。本公司亦須保留有關轉讓文據。
7.9 於本公司透過於聯交所網站刊登廣告方式發出10 個營業日(如屬供股則為6個營業日)的通知,或遵照《上市規則》以本章程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之途徑發出電子通訊,或於報章上刊登廣告後,可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間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惟於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及股東登記手續之期間不得超過30 日,或股東可能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以於任何年度不超過60 日為限。倘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日期變更,則本公司須於宣佈暫停辦理或新的暫停辦理日期前(以較早者為準)發出至少五個營業日的通知。但若因例外情況(例如,八號或之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無法作出該等發佈或公告,且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遵守該等規定。
股份轉讓. 在本公司細則的規限下,任何股東可以上市規則准許且符合其規定的任何方式或以一般或通用格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格式或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股份轉讓書,轉讓其全部或任何股份。該等文件可以親筆簽署,或如轉讓人或承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則可以親筆或機印方式簽署或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其他方式簽署。
股份轉讓.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所有股份的轉讓須在使用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接受的其他格式呈交書面轉讓後方可生效,惟有關方式須為香港聯交所規定的方式及可僅以親筆簽署的簽立方式辦理,或如轉讓人或受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則可以親筆簽署或機印簽署或以董事會可不時批准的其他簽立方式辦理。
股份轉讓. 7.1 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股份轉讓.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的轉讓書或董事會可能批准的其他格式進行,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的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書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
7.2 轉讓書均須由轉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並由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酌情認為適當的任何情況下豁免受讓人簽立轉讓書。任何股份的轉讓書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受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受讓人授權簽署人士的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在受讓人的名字載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
7.3 儘管有章程細則第7.1及7.2條的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轉讓或會因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受影響。
7.4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
7.5 如果董事會拒絕登記轉讓任何股份,其應於向本公司提交轉讓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轉讓人及受讓人發出拒絕通知。 附錄3 第1(1)條 附錄13 B部
股份轉讓. 任何股份的轉讓文據均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雙方之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任何情況下豁免轉讓人或承讓人簽立或接納以機印方式簽立的轉讓文據。在承讓人名稱載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本細則中並無任何規定可妨礙董事會承認承配人為他人的利益放棄任何股份的配發或臨時配發。
股份轉讓. 受公司法所限,所有股份轉讓透過具有常見或普通形式或董事會可能接納的其他形式的書面轉讓文件使之生效,惟倘其須具有聯交所訂定的形式,並可只經簽署或(如轉讓人或受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經簽署或機印簽署 轉讓表格
股份轉讓. 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並不附帶任何留置權。本行股份的轉讓,需到本行委託的股票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股份轉讓. 所有股份轉讓均可按一般或通用格式或董事認可的其他格式以書面轉讓形式進行,並以親筆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