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及權利的更改. 股本 發行股份 3.1 於本細則採納日期,本公司法定股本為1,000,000,000 港元,分為10,000,000,000 股每股象徵價值或面值0.1 港元的普通股。 3.2 在細則及本公司於股東大會發出的任何指示的規限,以及在 無損任何現有股份賦予其持有人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的任 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可按董事會的決定,在發行任何股份時隨附或於股份中附帶在股息、投票權、退回資本或其他方面的優先、遞延、保留或其他特別權利或限制,獲發行的人士、時間及代價亦由董事會決訂。在公司法及賦予任何股東或任何 類別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的規限下,在取得特別決議案授 權的情況下,任何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訂明有關股份為須 予(或於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時須予)贖 回。本公司不會發出不記 名股份。 發行認股權證 如何更改類別權益 App 3 3.3 在上市規則規限下,董事會可發行認股權證,以按本公司不時釐定的條款認購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證券。倘本公司股東 為認可結算所,本公司不會向其(以結算所身分)發出不記名認股權權證。倘認股權證以不記名方式發出,除非董事會在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信納原本的證書已遭毀壞,以及本公司已就 簽發有關新認股權證收到以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形式作出的彌 償保證,否則不得發行認股權證代替已遺失的認股權證。 3.4 於本公司股本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時,當時已發行的任何類 別股份所附全部或任何權 利(除 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行 訂明),可根據公司法的條 文,在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 不少於四分三的持有人書面同意或在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單獨 召開的股東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批准下更改、修訂或取消。本細則中有關股東大會的條文,於作出必要修改後,將適用於任何個別大會,惟有關個別大會或其續會或延會的法定人數而 言,於相關大會當日合共持有不少於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 三分一的一位或多位股 東(或其受委代表或正式授權代 表)即為法定人數。 3.5 除非該等股份的附帶權利或發行條款有明文規定,否則於設 立或發行更多享有同等權益的股份時,不得當作修改任何類 別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的特別權利。 本公司可購買及為購買本身的股份及認股權證提供資金 增大股本的權力 贖回 3.6 在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法例規限下,或只要任何法例並無禁止 及遵守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獲賦予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購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本身的全部或任何股 份(此詞彙於本條細則中包括可贖回股份),惟購回方式須先經股東 以決議案方式授權,並有權購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可認購或 購買其本身股份的認股權證,以及屬其控股公司的公司的股 份及可認購或購買該公司任何股份的認股權證,並以獲授權 或法例並無禁止的方式支付有關款項,包括以股本支付,或直接或間接提供貸款、擔保、贈予、彌償保證、提供抵押品或就 任何人士購買或收購或將予購買或收購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股份或認股權證提供財務資助,而倘本公司購回或收購其自 身股份或認股權證,本公司或董事會概毋須在相同類別股份 或認股權證持有人之間或在彼等與任何其他類別股份或認股 權證持有人之間或按照任何類別股份所賦予的股息或股本權 利,選擇將予按比例或以任何其他特定方式購回或收購的股 份或認股權證,惟任何有關購回或收購或財務資助僅應按照 聯交所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所頒佈不時生效的 有關守則、規則或規例作出。 3.7 本公司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增設新股增大本身的 股本,而不論其當時的法定股份是否已全部發行又或當時所 有已發行股份是否已全部繳足,而新股本的金額及有關金額 將分成的股份數目將為決議案所訂明者。 3.8 根據公司法及大綱,以及任何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或任何類 別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訂明有關股份 為須 予(或於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時須 予)以董事會認為適 合的方式(包括自股本撥款)贖回。 3.9 故意忽略。 購回或贖回 不會導致其他購買或贖回 交回股票以供註銷 董事會處置的股份 本公司可支付佣金 本公司不會承認股份信託 股東名冊 3.10 購回或贖回任何股份不應視為導致購買或贖回任何其他股份。 3.11 股份被購回、交回或贖回的持有人須將有關股票送交本公司 於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註銷,於交 回時,本公司將支付彼與有關股份相關的購回或贖回金額。 3.12 在公司法、大綱及本細則有關新股份的條文規限下,本公司的未發行股 份(不論是否為原有或任何經擴大的股本的部 分)可由董事會處置,其可按董事會決定的時間、代價及條款,向由董事會決定的人士提呈發售、配發、授出據此設立的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3.13 除非法例禁止,本公司可隨時就認購或同意認購又 或(不論無 條件或有條件)促成或同意促 成(不論無條件或有條 件)認購本 公司任何股份,支付佣金予任何人士,惟須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的條件及規定,而於各情況下,佣金均不可超過股份發行價的 10%。 3.14 除非本細則另有明確規定或法例另有規定或有司法管轄權的 法院頒令,否則任何人不會獲本公司承認以任何信託方式持 有任何股份,而本公司亦不受任何股份中的衡平法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或任何不足一股的股份中的任何權益,或任何股份中的任何其他權利所約束及不得被迫承認 該等權益或權 利(即使本公司已知悉有關事 項),但登記持有 人對該股份全部的絕對權利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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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及權利的更改. 股本 發行股份
3.1 於本細則採納日期,本公司法定股本為1,000,000,000 港元,分為10,000,000,000 股每股象徵價值或面值0.1 港元的普通股本公司於採納本章程細則日期的法定股本為15,000,000 美元,拆分為 1,500,000,000股每股面值為0.01美元的股份。
3.2 在細則及本公司於股東大會發出的任何指示的規限,以及在 無損任何現有股份賦予其持有人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的任 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可按董事會的決定,在發行任何股份時隨附或於股份中附帶在股息、投票權、退回資本或其他方面的優先、遞延、保留或其他特別權利或限制,獲發行的人士、時間及代價亦由董事會決訂。在公司法及賦予任何股東或任何 類別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的規限下,在取得特別決議案授 權的情況下,任何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訂明有關股份為須 予(或於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時須予)贖 回。本公司不會發出不記 名股份。 發行認股權證 如何更改類別權益 App 3在不抵觸本章程細則條文及本公司於股東大會可能作出之任何指示的情況下,及在不影響先前賦予任何現有股份持有人或隨附於任何股份類別之任何特殊權利的前提下,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之時間及對價,向其認為適當之人士發行附有優先、遞延、須符合資格或其他特殊權利或限制(不論關於股息、投票、資本歸還還是其他)的任何股份。在不抵觸 《公司法》規定及任何股東獲賦予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之任何特殊權利的情況下,經特別決議案批准後,任何股份可按該等股份須被贖回或按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贖回的條款發行。股份不得以不記名方式發行。
3.3 在上市規則規限下,董事會可發行認股權證,以按本公司不時釐定的條款認購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證券。倘本公司股東 為認可結算所,本公司不會向其(以結算所身分)發出不記名認股權權證。倘認股權證以不記名方式發出,除非董事會在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信納原本的證書已遭毀壞,以及本公司已就 簽發有關新認股權證收到以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形式作出的彌 償保證,否則不得發行認股權證代替已遺失的認股權證根據《上市規則》之規定,董事會可按其可能不時釐定之條款發行可認購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其他證券之認股權證。倘一間認可結算所(以其作為認可結算所的身份)為股東,則不得以不記名方式發行認股權證。倘認股權證以不記名方式發行,則除非董事會在無合理疑問之情況下確信原有認股權證已被銷毀,而本公司已就發行任何有關新認股權證按董事會認為適當之形式收取彌償,否則不得發行任何新認股權證以替代已遺失之原有證書。
3.4 於本公司股本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時,當時已發行的任何類 別股份所附全部或任何權 利(除 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行 訂明),可根據公司法的條 文,在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 不少於四分三的持有人書面同意或在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單獨 召開的股東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批准下更改、修訂或取消。本細則中有關股東大會的條文,於作出必要修改後,將適用於任何個別大會,惟有關個別大會或其續會或延會的法定人數而 言,於相關大會當日合共持有不少於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 三分一的一位或多位股 東(或其受委代表或正式授權代 表)即為法定人數倘本公司股本在任何時間拆分為不同類別股份,則在《公司法》條文之規限下,除非某類股份之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否則當時已發行之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之全部或任何權利,可經由不少於持有該類已發行股份面值四分之三之持有人書面同意,或經由該類股份持有人在另行召開之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更改或廢除。本章程細則內有關股東大會之全部條文在作出必要修訂後均適用於各另行召開之大會,惟該等另行召開大會及其任何延會之法定人數為召開有關會議之日合共持有(或受委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所代表)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三分之一之一名或多名人士。
3.5 除非該等股份的附帶權利或發行條款有明文規定,否則於設 立或發行更多享有同等權益的股份時,不得當作修改任何類 別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的特別權利。 本公司可購買及為購買本身的股份及認股權證提供資金 增大股本的權力 贖回除非有關股份所附帶之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否則賦予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之特殊權利,不得因進一步設立或發行與其享有同等權益之股份而被視為有所更改。
3.6 在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法例規限下,或只要任何法例並無禁止 及遵守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獲賦予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購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本身的全部或任何股 份(此詞彙於本條細則中包括可贖回股份),惟購回方式須先經股東 以決議案方式授權,並有權購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可認購或 購買其本身股份的認股權證,以及屬其控股公司的公司的股 份及可認購或購買該公司任何股份的認股權證,並以獲授權 或法例並無禁止的方式支付有關款項,包括以股本支付,或直接或間接提供貸款、擔保、贈予、彌償保證、提供抵押品或就 任何人士購買或收購或將予購買或收購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股份或認股權證提供財務資助,而倘本公司購回或收購其自 身股份或認股權證,本公司或董事會概毋須在相同類別股份 或認股權證持有人之間或在彼等與任何其他類別股份或認股 權證持有人之間或按照任何類別股份所賦予的股息或股本權 利,選擇將予按比例或以任何其他特定方式購回或收購的股 份或認股權證,惟任何有關購回或收購或財務資助僅應按照 聯交所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所頒佈不時生效的 有關守則、規則或規例作出倘本公司股本包括未附有投票權之股份,該等股份的名稱必須加上「無投票權」的字眼。倘本公司股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權的股份,每一類別股份(附有最優先投票權的股份類別除外)的名稱必須加上「受限制投票權」或「有限投票權」的字眼。
3.7 本公司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增設新股增大本身的 股本,而不論其當時的法定股份是否已全部發行又或當時所 有已發行股份是否已全部繳足,而新股本的金額及有關金額 將分成的股份數目將為決議案所訂明者在《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規限下,或在並無任何法律或《上市規則》禁止的情況下,以及根據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獲賦予的任何權利,本公司有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任何自身股份(本章程細則所指股份包括可贖回股份),但購買的方式須先獲得股東決議案授權;本公司有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可認購或購買其自身股份的認股權證,以及屬其控股公司的任何公司的股份及可認購或購買該公司股份的認股權證,並以法律批准或並不禁止的任何方式(包括自股本撥款)付款,或直接或間接地以貸款、擔保、贈與、彌償、提供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就任何人士購買或將予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或將予收購本公司或屬本公司控股公司的任何公司股份或認股權證提供財務資助,倘若本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本身股份或認股權證,則本公司及董事會將毋須選擇按比例或任何其他按照同類股份或認股權證的持有人或按照與任何其他類別股份或認股權證的持有人的方式或按照任何類別股份所賦予的股息或資本方面的權利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股份或認股權證,惟僅可根據聯交所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不時頒佈並生效的任何相關守則、規則或規例進行任何該等購買或其他方式的收購或提供財務資助。
3.8 根據公司法及大綱,以及任何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或任何類 別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訂明有關股份 為須 予(或於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時須 予)以董事會認為適 合的方式(包括自股本撥款)贖回董事會可接受無償退回任何已繳足股款之股份。
3.9 故意忽略。 購回或贖回 不會導致其他購買或贖回 交回股票以供註銷 董事會處置的股份 本公司可支付佣金 本公司不會承認股份信託 股東名冊不論當時之所有法定股份是否已發行,亦不論當時之所有已發行股份是否已繳足股款,本公司均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以通過普通決議案增設新股份以增加股本,該等新股本之款額及拆分股數均由有關決議案規定。
3.10 購回或贖回任何股份不應視為導致購買或贖回任何其他股份在《公司法》及章程大綱之條文以及任何股份持有人獲賦予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之任何特殊權利之規限下,股份之發行條款可規定,該等股份可能須或須依本公司或持有人之意願,按特別決議案確定之條款及方式(包括從股本中撥款)贖回。
3.11 股份被購回、交回或贖回的持有人須將有關股票送交本公司 於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註銷,於交 回時,本公司將支付彼與有關股份相關的購回或贖回金額倘本公司購買或贖回其任何股份,而購買或贖回並非透過市場或投標進行,則須設定最高限價;倘透過投標購入,則所有股東均可投標。
3.12 在公司法、大綱及本細則有關新股份的條文規限下,本公司的未發行股 份(不論是否為原有或任何經擴大的股本的部 分)可由董事會處置,其可按董事會決定的時間、代價及條款,向由董事會決定的人士提呈發售、配發、授出據此設立的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購買或贖回任何股份均不得視為會引致購買或贖回任何其他股份。
3.13 除非法例禁止,本公司可隨時就認購或同意認購又 或(不論無 條件或有條件)促成或同意促 成(不論無條件或有條 件)認購本 公司任何股份,支付佣金予任何人士,惟須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的條件及規定,而於各情況下,佣金均不可超過股份發行價的 10購買、退回或贖回股份之持有人須將有關股票(如有)送交本公司香港主要營業地點或董事會指定之其他地點予以註銷,而本公司須隨即向其支付有關股份之購買或贖回款項。
3.14 在《公司法》、章程大綱及本章程細則有關新股份之條文規限下,本公司尚未發行之股份(不論是否構成本公司初始股本或任何增加股本之一部分)須由董事會處置,董事會可按其釐定之時間、對價及條款向其指定之人士發售、配發股份或就股份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
3.15 除非法律禁止,否則本公司可隨時就認購或同意認購(不論無條件或有條件)本公司任何股份或促使或同意促使認購(不論無條件或有條件)本公司任何股份而向任何人士支付佣金,惟須遵守及符合《公司法》之條件及規定,且在任何情況下,佣金不得超過股份發行價之10%。
3.14 除非本細則另有明確規定或法例另有規定或有司法管轄權的 法院頒令,否則任何人不會獲本公司承認以任何信託方式持 有任何股份,而本公司亦不受任何股份中的衡平法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或任何不足一股的股份中的任何權益,或任何股份中的任何其他權利所約束及不得被迫承認 該等權益或權 利(即使本公司已知悉有關事 項),但登記持有 人對該股份全部的絕對權利不在此限3.16 除本章程細則另有明文規定、法律另有規定或具司法管轄權之法院另行頒令外,本公司概不承認任何人士以任何信託持有任何股份,且本公司概不受任何股份之任何衡平法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或任何零碎股份之任何權益或有關任何股份之任何其他權利(登記持有人持有全部上述股份權益之絕對權利除外)所約束,亦不會以任何方式被迫承認(即使在獲悉有關事項後)上述權益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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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本及權利的更改. 股本 發行股份
3.1 於本細則採納日期,本公司法定股本為1,000,000,000 港元,分為10,000,000,000 股每股象徵價值或面值0.1 港元的普通股本公司於採納本章程細則日期的法定股本為 2 0 0 , 0 0 0 美元, 拆分為 2,000,000,000股每股面額或面值為0.0001美元的股份。
3.2 在細則及本公司於股東大會發出的任何指示的規限,以及在 無損任何現有股份賦予其持有人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的任 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可按董事會的決定,在發行任何股份時隨附或於股份中附帶在股息、投票權、退回資本或其他方面的優先、遞延、保留或其他特別權利或限制,獲發行的人士、時間及代價亦由董事會決訂。在公司法及賦予任何股東或任何 類別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的規限下,在取得特別決議案授 權的情況下,任何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訂明有關股份為須 予(或於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時須予)贖 回。本公司不會發出不記 名股份。 發行認股權證 如何更改類別權益 App 3根據本章程細則條文及本公司於股東大會所提出之任何指示,及在不影響賦予任何現有股份持有人或任何股份類別附帶之任何特殊權利的前提下,董事會可按其釐定之時間及代價,向其釐定之人士發行任何股份或在股份中附帶優先、遞延、保留或其他特權或限制(不論是否有關股息、投票權、資本退還或其他)。在不抵觸公司法規定及任何股東獲賦予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之任何特殊權利的情況下,經特別決議案批准後,任何股份可按該等股份須被贖回或按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贖回的條款發行。股份不得以不記名方式發行。
3.3 在上市規則規限下,董事會可發行認股權證,以按本公司不時釐定的條款認購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證券。倘本公司股東 為認可結算所,本公司不會向其(以結算所身分)發出不記名認股權權證。倘認股權證以不記名方式發出,除非董事會在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信納原本的證書已遭毀壞,以及本公司已就 簽發有關新認股權證收到以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形式作出的彌 償保證,否則不得發行認股權證代替已遺失的認股權證根據上市規則,董事會可按其可能不時釐定的條款發行可認購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其他證券之認股權證。倘一間認可結算所(就其本身而言)為股東,則不得以不記名方式發行認股權證。倘認股權證以不記名方式發行,則除非董事會在無合理疑問之情況下確信原有認股權證已被銷毀,而本公司已就發行任何有關新認股權證按董事會認為適當之形式收取彌償保證,否則不得發行任何新認股權證以替代已遺失之原有證書。
3.4 於本公司股本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時,當時已發行的任何類 別股份所附全部或任何權 利(除 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行 訂明),可根據公司法的條 文,在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 不少於四分三的持有人書面同意或在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單獨 召開的股東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批准下更改、修訂或取消。本細則中有關股東大會的條文,於作出必要修改後,將適用於任何個別大會,惟有關個別大會或其續會或延會的法定人數而 言,於相關大會當日合共持有不少於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 三分一的一位或多位股 東(或其受委代表或正式授權代 表)即為法定人數倘本公司股本在任何時間拆分為不同類別股份,則在公司法條文之規限下,除非某類股份之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否則當時已發行之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之全部或任何權利,可經由不少於持有該類已發行股份面值四分之三之持有人書面同意,或經由該類股份持有人在另行召開之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更改或廢除。本章程細則內有關股東大會之全部條文在作出必要修訂後均適用於各另行召開之大會,惟該等另行召開大會及其任何續會之法定人數為於召開有關會議之日合共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三分之一之一名或多名人士(或受委代表或正式獲授權代表)。
3.5 除非該等股份的附帶權利或發行條款有明文規定,否則於設 立或發行更多享有同等權益的股份時,不得當作修改任何類 別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的特別權利。 本公司可購買及為購買本身的股份及認股權證提供資金 增大股本的權力 贖回除非有關股份所附帶之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否則賦予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之特殊權利,不得因設立或發行與其享有同等權益之額外股份而被視為有所更改。
3.6 在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法例規限下,或只要任何法例並無禁止 及遵守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獲賦予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購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本身的全部或任何股 份(此詞彙於本條細則中包括可贖回股份),惟購回方式須先經股東 以決議案方式授權,並有權購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可認購或 購買其本身股份的認股權證,以及屬其控股公司的公司的股 份及可認購或購買該公司任何股份的認股權證,並以獲授權 或法例並無禁止的方式支付有關款項,包括以股本支付,或直接或間接提供貸款、擔保、贈予、彌償保證、提供抵押品或就 任何人士購買或收購或將予購買或收購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股份或認股權證提供財務資助,而倘本公司購回或收購其自 身股份或認股權證,本公司或董事會概毋須在相同類別股份 或認股權證持有人之間或在彼等與任何其他類別股份或認股 權證持有人之間或按照任何類別股份所賦予的股息或股本權 利,選擇將予按比例或以任何其他特定方式購回或收購的股 份或認股權證,惟任何有關購回或收購或財務資助僅應按照 聯交所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所頒佈不時生效的 有關守則、規則或規例作出倘本公司股本包括未附有投票權之股份,該等股份的名稱必須加上「無投票權」的字眼。倘本公司股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權的股份,每一類別股份(附有最優先投票權的類別股份除外)的名稱必須加上「受限制投票權」或「有限投票權」的字眼。
3.7 本公司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增設新股增大本身的 股本,而不論其當時的法定股份是否已全部發行又或當時所 有已發行股份是否已全部繳足,而新股本的金額及有關金額 將分成的股份數目將為決議案所訂明者在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規限下,或在並無任何法律或上市規則禁止的情況下,以及根據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獲賦予的任何權利,本公司有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任何自身股份(本條細則所指股份包括可贖回股份),前提是購買的方式須先獲得股東決議案授權;本公司有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可認購或購買其自身股份的認股權證、屬其控股公司的任何公司的股份及可認購或購買該公司任何股份的認股權證,並以法律批准或並不禁止的任何方式(包括自股本撥款)付款,或直接或間接以貸款、擔保、贈與、彌償、提供抵押或其他方式,就任何人士購買或將予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或將予收購本公司或屬本公司控股公司的任何公司股份或認股權證提供財務資助,倘若本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本身股份或認股權證,則本公司及董事會將毋須選擇按比例或任何其他按照同類股份或認股權證的持有人或按照與任何其他類別股份或認股權證的持有人的方式或根據任何類別股份所賦予的股息或資本方面的權利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股份或認股權證,惟僅可根據聯交所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不時頒佈並生效的任何相關守則、規則或規例進行任何該等購買或其他方式的收購或提供財務資助。
3.8 根據公司法及大綱,以及任何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或任何類 別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訂明有關股份 為須 予(或於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時須 予)以董事會認為適 合的方式(包括自股本撥款)贖回董事會可接受無償退回任何已繳足股款之股份。
3.9 故意忽略。 購回或贖回 不會導致其他購買或贖回 交回股票以供註銷 董事會處置的股份 本公司可支付佣金 本公司不會承認股份信託 股東名冊不論當時之所有法定股份是否已發行,亦不論當時之所有已發行股份是否已繳足股款,本公司均可不時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增設新股份以增加股本,該等新股本之款額及拆分股數均由有關決議案規定。
3.10 購回或贖回任何股份不應視為導致購買或贖回任何其他股份在公司法及章程大綱之條文以及任何股份持有人獲賦予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之任何特殊權利之規限下,股份之發行條款可規定,該等股份可能須或須依本公司或持有人之意願,按特別決議案確定之條款及方式(包括從股本中撥款)贖回。
3.11 股份被購回、交回或贖回的持有人須將有關股票送交本公司 於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註銷,於交 回時,本公司將支付彼與有關股份相關的購回或贖回金額倘本公司購買或贖回其任何股份,而購買或贖回並非通過市場或投標進行,則須設定最高限價;倘通過投標購入,則所有股東均可投標。
3.12 在公司法、大綱及本細則有關新股份的條文規限下,本公司的未發行股 份(不論是否為原有或任何經擴大的股本的部 分)可由董事會處置,其可按董事會決定的時間、代價及條款,向由董事會決定的人士提呈發售、配發、授出據此設立的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購買或贖回任何股份均不得視為會引致購買或贖回任何其他股份。
3.13 除非法例禁止,本公司可隨時就認購或同意認購又 或(不論無 條件或有條件)促成或同意促 成(不論無條件或有條 件)認購本 公司任何股份,支付佣金予任何人士,惟須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的條件及規定,而於各情況下,佣金均不可超過股份發行價的 10購買、退回或贖回股份之持有人須將有關股票(如有)送交本公司香港主要營業地點或董事會指定之其他地點予以註銷,而本公司須隨即向其支付有關股份之購買或贖回款項。
3.14 在公司法、章程大綱及本章程細則有關新股份之條文規限下,本公司尚未發行之股份(不論是否構成本公司初始股本或任何增加股本之一部分)須由董事會處置,董事會可按其釐定之時間、代價及條款向其指定之人士發售、配發股份或就股份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
3.15 除非法律禁止,否則本公司可隨時就認購或同意認購(不論無條件或有條件)本公司任何股份或促使或同意促使認購(不論無條件或有條件)本公司任何股份而向任何人士支付佣金,惟須遵守及符合公司法之條件及規定,且在任何情況下,佣金不得超過股份發行價之10%。
3.14 除非本細則另有明確規定或法例另有規定或有司法管轄權的 法院頒令,否則任何人不會獲本公司承認以任何信託方式持 有任何股份,而本公司亦不受任何股份中的衡平法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或任何不足一股的股份中的任何權益,或任何股份中的任何其他權利所約束及不得被迫承認 該等權益或權 利(即使本公司已知悉有關事 項),但登記持有 人對該股份全部的絕對權利不在此限3.16 除本章程細則另有明文規定、法律另有規定或具司法管轄權之法院另行頒令外,本公司概不承認任何人士以任何信託持有任何股份,且本公司概不受任何股份之任何衡平法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或任何零碎股份之任何權益或有關任何股份之任何其他權利(登記持有人持有全部上述股份權益之絕對權利除外)所約束,亦不會以任何方式被迫承認(即使在獲悉有關事項後)上述權益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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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股本及權利的更改. 股本 發行股份
3.1 於本細則採納日期,本公司法定股本為1,000,000,000 港元,分為10,000,000,000 股每股象徵價值或面值0.1 港元的普通股於採納本細則日期,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為50,000美元,分為5,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的股份。
3.2 在細則及本公司於股東大會發出的任何指示的規限,以及在 無損任何現有股份賦予其持有人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的任 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可按董事會的決定,在發行任何股份時隨附或於股份中附帶在股息、投票權、退回資本或其他方面的優先、遞延、保留或其他特別權利或限制,獲發行的人士、時間及代價亦由董事會決訂。在公司法及賦予任何股東或任何 類別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的規限下,在取得特別決議案授 權的情況下,任何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訂明有關股份為須 予(或於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時須予)贖 回。本公司不會發出不記 名股份。 發行認股權證 如何更改類別權益 App 3除本細則的條文及本公司股東大會作出的任何指示另有規定外,在不損害任何現有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任何特權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任何特權的情況下,可按照董事會可能釐定的時間及代價向董事會可能決定的人士發行附有 (關於股息、投票、資本歸還或其他)優先、遞延、須符合資格或其他特權或限制的股份。除公司法及任何股東所獲賦予的特權或任何類別股份附帶的任何特權另有規定外,任何股份在特別決議案的批准下,可按該等股份須被贖回或按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贖回的條款發行。股份不得以不記名方式發行。
3.3 在上市規則規限下,董事會可發行認股權證,以按本公司不時釐定的條款認購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證券。倘本公司股東 為認可結算所,本公司不會向其(以結算所身分)發出不記名認股權權證。倘認股權證以不記名方式發出,除非董事會在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信納原本的證書已遭毀壞,以及本公司已就 簽發有關新認股權證收到以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形式作出的彌 償保證,否則不得發行認股權證代替已遺失的認股權證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董事會可按其可能不時釐定的條款發行可認購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其他證券的認股權證。倘一間認可結算所(作為持有人)為股東,則不得向持有人發行認股權證。倘認股權證以不記名方式發行,除非董事能在毫無合理疑問下信納原有證書已被銷毀且本公司已經就發行任何有關新證書以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方式收到彌償保證,否則不會發出新認股權證證書以取代遺失的證書。
3.4 於本公司股本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時,當時已發行的任何類 別股份所附全部或任何權 利(除 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行 訂明),可根據公司法的條 文,在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 不少於四分三的持有人書面同意或在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單獨 召開的股東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批准下更改、修訂或取消。本細則中有關股東大會的條文,於作出必要修改後,將適用於任何個別大會,惟有關個別大會或其續會或延會的法定人數而 言,於相關大會當日合共持有不少於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 三分一的一位或多位股 東(或其受委代表或正式授權代 表)即為法定人數如在任何時候,本公司股本拆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附於當時所發行任何類別股份的所有或任何權利(除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在獲得持有不少於四分之三的該類別已發行股份投票權的人士書面同意下,或在獲得該類別股份持有人於另外舉行的大會上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批准下,可(在公司法條文規限下)予以更改或撤銷。本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的所有條文經必要修訂後亦適用於各個另行召開的大會,惟任何有關另行召開的大會及其任何續會的法定人數須為於召開有關會議之日合共持有(或受委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所代表)該類別已發行股份不少於三分之一投票權的人士。
3.5 除非該等股份的附帶權利或發行條款有明文規定,否則於設 立或發行更多享有同等權益的股份時,不得當作修改任何類 別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的特別權利。 本公司可購買及為購買本身的股份及認股權證提供資金 增大股本的權力 贖回任何類別股份的持有人所獲授予的特別權利,除非附於該等股份的權利或該等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否則不得因增設或發行更多與其享有同等權益的股份而視作有所更改。
3.6 在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法例規限下,或只要任何法例並無禁止 及遵守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獲賦予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購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本身的全部或任何股 份(此詞彙於本條細則中包括可贖回股份),惟購回方式須先經股東 以決議案方式授權,並有權購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可認購或 購買其本身股份的認股權證,以及屬其控股公司的公司的股 份及可認購或購買該公司任何股份的認股權證,並以獲授權 或法例並無禁止的方式支付有關款項,包括以股本支付,或直接或間接提供貸款、擔保、贈予、彌償保證、提供抵押品或就 任何人士購買或收購或將予購買或收購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股份或認股權證提供財務資助,而倘本公司購回或收購其自 身股份或認股權證,本公司或董事會概毋須在相同類別股份 或認股權證持有人之間或在彼等與任何其他類別股份或認股 權證持有人之間或按照任何類別股份所賦予的股息或股本權 利,選擇將予按比例或以任何其他特定方式購回或收購的股 份或認股權證,惟任何有關購回或收購或財務資助僅應按照 聯交所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所頒佈不時生效的 有關守則、規則或規例作出倘本公司股本包括未附有投票權的股份,該等股份的名稱必須加上「無投票權」的字眼。倘本公司股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權的股份,每一類別股份(附有最優先投票權的股份類別除外)的名稱必須加上「受限制投票權」或「有限投票權」的字眼。
3.7 本公司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增設新股增大本身的 股本,而不論其當時的法定股份是否已全部發行又或當時所 有已發行股份是否已全部繳足,而新股本的金額及有關金額 將分成的股份數目將為決議案所訂明者在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規限下,或在並無任何法律或上市規則禁止的情況下,以及根據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獲賦予的任何權利,本公司有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本身任何股份(本細則所指股份包括可贖回股份),惟購買方式須事先經股東通過決議案授權;本公司有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可認購或購買其本身股份的認股權證、股份及可認購或購買屬其控股公司的任何公司股份的認股權證,並以法律批准或並不禁止的任何方式為其作出付款 (包括以資本撥付);或者為或就任何人士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或將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本公司或屬其控股公司的任何公司的任何股份或認股權證,以貸款、擔保、贈與、彌償、提供抵押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給予財務資助。倘若本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本身股份或認股權證,則本公司及董事會將毋須選擇按比例或任何其他按照同類股份或認股權證的持有人或按照與任何其他類別股份或認股權證的持有人的方式或按照任何類別股份所賦予的股息或資本方面的權利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股份或認股權證,惟僅可根據聯交所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不時頒佈並生效的任何相關守則、規則或規例進行任何該等購買或其他方式的收購或提供財務資助。
3.8 根據公司法及大綱,以及任何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或任何類 別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訂明有關股份 為須 予(或於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時須 予)以董事會認為適 合的方式(包括自股本撥款)贖回董事會可接受任何無償放棄的已繳足股份。
3.9 故意忽略。 購回或贖回 不會導致其他購買或贖回 交回股票以供註銷 董事會處置的股份 本公司可支付佣金 本公司不會承認股份信託 股東名冊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不時藉普通決議案透過增設新股份增加其股本,不論當時的所有法定股份是否均已發行及不論當時所發行的所有股份是否已全部繳足股款,而新股本的數額及將會分為股份的相關款額均將按決議案所訂明者決定。
3.10 購回或贖回任何股份不應視為導致購買或贖回任何其他股份在公司法及章程條文,以及賦予任何股份的持有人或附於任何類別股份的任何特別權利的規限下,股份可按特別決議案所釐定的該等股份須被贖回或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贖回的條款及方式(包括從股本中撥款)發行。
3.11 股份被購回、交回或贖回的持有人須將有關股票送交本公司 於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註銷,於交 回時,本公司將支付彼與有關股份相關的購回或贖回金額若本公司購買或贖回其任何股份,並非透過市場或收購要約進行的購買或贖回應以最高價格為限,若以收購要約方式進行購買,收購要約應向全體股東同等作出。
3.12 在公司法、大綱及本細則有關新股份的條文規限下,本公司的未發行股 份(不論是否為原有或任何經擴大的股本的部 分)可由董事會處置,其可按董事會決定的時間、代價及條款,向由董事會決定的人士提呈發售、配發、授出據此設立的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購買或贖回任何股份不得被視為導致購買或贖回任何其他股份。
3.13 除非法例禁止,本公司可隨時就認購或同意認購又 或(不論無 條件或有條件)促成或同意促 成(不論無條件或有條 件)認購本 公司任何股份,支付佣金予任何人士,惟須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的條件及規定,而於各情況下,佣金均不可超過股份發行價的 10%。
3.14 除非本細則另有明確規定或法例另有規定或有司法管轄權的 法院頒令,否則任何人不會獲本公司承認以任何信託方式持 有任何股份,而本公司亦不受任何股份中的衡平法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或任何不足一股的股份中的任何權益,或任何股份中的任何其他權利所約束及不得被迫承認 該等權益或權 利(即使本公司已知悉有關事 項),但登記持有 人對該股份全部的絕對權利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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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本及權利的更改. 股本 發行股份 App 3 r.2(2) App 3 r.6(2) App 13 Part B r.2(1)
3.1 於本細則採納日期,本公司法定股本為1,000,000,000 港元,分為10,000,000,000 股每股象徵價值或面值0.1 港元的普通股於本細則採納日期,本公司法定股本為 400,000,000 港元,分為 4,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10 港元的股份。
3.2 在細則及本公司於股東大會發出的任何指示的規限,以及在 無損任何現有股份賦予其持有人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的任 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可按董事會的決定,在發行任何股份時隨附或於股份中附帶在股息、投票權、退回資本或其他方面的優先、遞延、保留或其他特別權利或限制,獲發行的人士、時間及代價亦由董事會決訂。在公司法及賦予任何股東或任何 類別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的規限下,在取得特別決議案授 權的情況下,任何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訂明有關股份為須 予(或於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時須予)贖 回。本公司不會發出不記 名股份在本細則條文及本公司於股東大會發出的任何指示的規限下,以及在無損任何現有股份持有人獲賦予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的任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發行任何附有或附帶關於股息、投票權、股本退回或其他方面的優先、遞延、保留或其他特別權利或限制的股份,發行對象、時間及代價由董事會釐訂。在公司法及賦予任何股東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的規限下,在取得特別決議案授權的情況下,任何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訂明有關股份為須予(或於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時須予)贖回。不可發出不記名股份。
3.3 在上市規則規限下,董事會可發行認股權證,以按本公司不時釐定的條款認購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其他證券。倘認可結算所(以結算所身份)為本公司股東,本公司不可發出不記名認股權證。倘認股權證以不記名方式發出,除非董事會在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信納原本的證書已遭毁壞,以及本公司已就簽發有關新認股權證收到以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形式作出的彌償保證,否則不得發行新認股權證代替已遺失的認股權證。
3.4 於任何時候,如本公司股本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當時已發行的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全部或任何權利(除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行訂明),可根據公司法的條文,在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四分三的持有人書面同意或在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單獨召開的股東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批准下更改或取消。本細則中有關股東大會的條文於作出必要修改後,將適用於任何個別大會,惟有關個別大會及其任何續會的法定人數須為一名或多名合共持有不少於該類別已發行股份於相關大會當日面值三分一的股東(或其受委任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
3.5 除非該等股份的附帶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否則賦予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的特別權利不會因設立或進一步發行與其享有同等權益的股份而視為被修改。 發行認股權證 如何更改類別權益 App 3
3.3 在上市規則規限下,董事會可發行認股權證,以按本公司不時釐定的條款認購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證券。倘本公司股東 為認可結算所,本公司不會向其(以結算所身分)發出不記名認股權權證。倘認股權證以不記名方式發出,除非董事會在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信納原本的證書已遭毀壞,以及本公司已就 簽發有關新認股權證收到以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形式作出的彌 償保證,否則不得發行認股權證代替已遺失的認股權證。
3.4 於本公司股本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時,當時已發行的任何類 別股份所附全部或任何權 利(除 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行 訂明),可根據公司法的條 文,在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 不少於四分三的持有人書面同意或在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單獨 召開的股東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批准下更改、修訂或取消。本細則中有關股東大會的條文,於作出必要修改後,將適用於任何個別大會,惟有關個別大會或其續會或延會的法定人數而 言,於相關大會當日合共持有不少於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 三分一的一位或多位股 東(或其受委代表或正式授權代 表)即為法定人數。
3.5 除非該等股份的附帶權利或發行條款有明文規定,否則於設 立或發行更多享有同等權益的股份時,不得當作修改任何類 別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的特別權利。 本公司可購買及為購買本身的股份及認股權證提供資金 增大股本的權力 贖回r.8(1) (2)
3.6 在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法例規限下,或只要任何法例並無禁止 及遵守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獲賦予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購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本身的全部或任何股 份(此詞彙於本條細則中包括可贖回股份),惟購回方式須先經股東 以決議案方式授權,並有權購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可認購或 購買其本身股份的認股權證,以及屬其控股公司的公司的股 份及可認購或購買該公司任何股份的認股權證,並以獲授權 或法例並無禁止的方式支付有關款項,包括以股本支付,或直接或間接提供貸款、擔保、贈予、彌償保證、提供抵押品或就 任何人士購買或收購或將予購買或收購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股份或認股權證提供財務資助,而倘本公司購回或收購其自 身股份或認股權證,本公司或董事會概毋須在相同類別股份 或認股權證持有人之間或在彼等與任何其他類別股份或認股 權證持有人之間或按照任何類別股份所賦予的股息或股本權 利,選擇將予按比例或以任何其他特定方式購回或收購的股 份或認股權證,惟任何有關購回或收購或財務資助僅應按照 聯交所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所頒佈不時生效的 有關守則、規則或規例作出在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法例規限下,或只要任何法例或上市規則並無禁止及受限於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獲賦予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購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本身的任何股份(此詞彙於本條細則中包括可贖回股份),惟購回方式須先經股東以決議案方式授權,並有權購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可認購或購買其本身股份的認股權證,以及屬其控股公司的公司的股份及可認購或購買其控股公司任何股份的認股權證,並以獲授權或法例並無禁止的方式支付有關款項,包括以股本支付,或直接或間接提供貸款、擔保、贈予、彌償保證、提供抵押品或就任何人士購買或收購或將予購買或收購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股份或認股權證提供財務資助,而倘本公司購回或收購其自身股份或認股權證,本公司或董事會概毋須在相同類別股份或認股權證持有人之間或在彼等與任何其他類別股份或認股權證持有人之間或按照任何類別股份所賦予的股息或股本權利,選擇將予按比例或以任何其他特定方式購回或收購的股份或認股權證,惟任何有關購回或收購或財務資助僅應按照聯交所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所頒布不時生效的有關守則、規則或規例作出。
3.7 本公司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增設新股增大本身的 股本,而不論其當時的法定股份是否已全部發行又或當時所 有已發行股份是否已全部繳足,而新股本的金額及有關金額 將分成的股份數目將為決議案所訂明者董事會可接受任何無償放棄的已繳足股份。
3.8 根據公司法及大綱,以及任何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或任何類 別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訂明有關股份 為須 予(或於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時須 予)以董事會認為適 合的方式(包括自股本撥款)贖回不論其當時的法定股份是否已全部發行又或當時的所有已發行股份是否已繳足,本公司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透過增設新股份增加本身的股本,而新股本的金額及將分成的股份數目將為決議案所訂明者。
3.9 故意忽略。 購回或贖回 不會導致其他購買或贖回 交回股票以供註銷 董事會處置的股份 本公司可支付佣金 本公司不會承認股份信託 股東名冊受限於公司法、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以及任何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的特別權利,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訂明有關股份為須予(或於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時須予)以特別決議案所訂明的的方式(包括自股本撥款)贖回。
3.10 倘本公司購回或贖回任何股份,並非透過市場或競價方式作出的購回或贖回應設置最高價格,而倘以競價方式進行,有關價格須向所有同類股東提供。
3.11 購回或贖回任何股份不應視為導致購買或贖回任何其他股份。
3.11 股份被購回、交回或贖回的持有人須將有關股票送交本公司 於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註銷,於交 回時,本公司將支付彼與有關股份相關的購回或贖回金額。
3.12 在公司法、大綱及本細則有關新股份的條文規限下,本公司的未發行股 份(不論是否為原有或任何經擴大的股本的部 分)可由董事會處置,其可按董事會決定的時間、代價及條款,向由董事會決定的人士提呈發售、配發、授出據此設立的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被購回、交回或贖回的持有人須將有關股票送交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如有)註銷,於交回時,本公司將向其支付股份的購回或贖回金額。
3.13 除非法例禁止,本公司可隨時就認購或同意認購又 或(不論無 條件或有條件)促成或同意促 成(不論無條件或有條 件)認購本 公司任何股份,支付佣金予任何人士,惟須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的條件及規定,而於各情況下,佣金均不可超過股份發行價的 10%在公司法、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此等細則有關新股份的條文規限下,本公司的未發行股份(不論是否構成原有或任何經擴大股本的部分)可由董事會處置,其可將有關股份提呈發售、作出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對象、時間、代價及條款均由董事會決定。
3.14 除非本細則另有明確規定或法例另有規定或有司法管轄權的 法院頒令,否則任何人不會獲本公司承認以任何信託方式持 有任何股份,而本公司亦不受任何股份中的衡平法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或任何不足一股的股份中的任何權益,或任何股份中的任何其他權利所約束及不得被迫承認 該等權益或權 利(即使本公司已知悉有關事 項),但登記持有 人對該股份全部的絕對權利不在此限除非法例禁止,本公司可隨時就認購或同意認購(不論無條件或有條件)本公司股份或促成或同意促成(不論無條件或有條件)認購本公司任何股份,向任何人士支付佣金,惟須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的條件及規定,且於各情況下,佣金均不可超過股份發行價的 10%。 App 13 Part B r.3(2) App 13 Part B r.3(2)
3.15 除非此等細則另有明確規定或法例另有規定或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頒令,否則任何人不會獲本公司承認以任何信託方式持有任何股份,而本公司亦不受任何股份中的衡平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或任何不足一股的股份中的任何權益,或任何股份中的任何其他權利所約束及不得被迫承認該等權益或權利(即使本公司已知悉有關事項),但登記持有人對該股份全部的絕對權利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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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