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冻结情况. 2019 年 6 月 18 日,根据申请人西藏三利投资有限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鄂 01 财保 286 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联合创业集团持有的网信证券 27,804.30 万股,占比 55.61%的股权。冻结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 2019 年 8 月 20 日,根据深圳市同心小额再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 请,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粤 0391 民初 4226 号),裁定冻结联合创业集团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 34,831,691.78 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联合创业集团持有的网信证券 11,610.00 万,占比 23.22%的 股权,期限自 2019 年 9 月 4 日至 2099 年 9 月 4 日止。 2020 年 12 月 8 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向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岸公(经)冻财字[2020]0205 号),冻结联合创业集团持有的网信证券 55.61%的股权,禁止一切变更业务,冻结时间从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止。根据管理人出具的书面说明,该冻结系因联合创业集团债权人的关联方涉嫌犯罪导致,网信证券既非涉案企业,亦非犯罪嫌疑人,网信证券与该债权人及其关联方均无关,被冻结股权亦非涉案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但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截至重整受理日,网信证券已严重资不抵债,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将对网信证券原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重整计划》经沈阳中院裁定批准后,原出资人将其持有的网信证券的全部股权无偿让渡至重整投资人名下,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截至重整受理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即联合创业集团持股 55.61%,盛京金控持股 42.29%,恒信租赁持股 2.10%,在重整受理日至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因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权的承继人及/或受让人。 此外,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和《重整投资协议》,《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时,《重整投资协议》生效,指南针支付 15 亿元投资款后,作为重整投 资人有权取得标的资产所有权;原出资人应在《重整投资协议》生效后 60 日内 (如需,可协商延长)将标的资产过户至指南针名下;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标的资产划转和资产过户等手续,需相关部门协助执行的,网信证券或有关主体可向沈阳中院提出申请,由沈阳中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 律文书。 因此,虽然联合创业集团持有的网信证券 55.61%股权存在质押和冻结等权利负担,但是在《重整计划》经沈阳中院裁定批准后,指南针有权依据《重整计划》和《重整投资协议》取得该股权,并有权向沈阳中院申请出具协助执行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解除该股权质押和冻结措施并将该股过户至指南针名下。
股权冻结情况. 经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嘉瑞新材持有的长沙新振升、中圆科技、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嘉瑞新材持有的长沙新振升 74.67%的股权,因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与嘉瑞新材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中,嘉瑞新材未按期履行 (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 95、96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该部分股权同时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与嘉瑞新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嘉瑞新材未按期履行(2007)长中民二终字第 0848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六项所确定的义务,被望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