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 11.9.1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11.9.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按本所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公告。 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本次激励计划中成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11.9.3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授予事项,并按本规则和本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授予安排情况。 11.9.4 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公司应当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后,及时披露限制性股票 或者股票期权授予完成情况。 因上市公司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关参数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权益分配或者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的调整公式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及时披露调整情况。 11.9.5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得到满足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实施方案,并按本规则和本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者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具体实施安排。 11.9.6 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股权激励获授股份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登记手续,并及时披露获授股份解除限售公告或者股票期权行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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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 11.9.1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11.10.1 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股权激励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11.9.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按本所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公告。 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本次激励计划中成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11.10.2 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异议、批复情况,股东大 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情况,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并按本所规定提交 相关文件。
11.9.3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授予事项,并按本规则和本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授予安排情况11.10.3 上市公司刊登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应当同时在本所网站详细披露各激励对象姓名、职务(岗位)和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百分比等情况。
11.9.4 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公司应当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后,及时披露限制性股票 或者股票期权授予完成情况11.10.4 上市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授予日、激励对象、激励数量、激励价格、以及对公司当年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情况。 因上市公司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关参数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权益分配或者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的调整公式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及时披露调整情况股票期权存续期间,股票期权的行权比例、行权价格按照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的调整公式进行调整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调整情况。
11.9.5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得到满足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实施方案,并按本规则和本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者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具体实施安排11.10.5 上市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激励股份的,应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根据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对激励股份授予申请予以确认。公司据此向中国结算提交有关文件,办理激励股份的授予登记,并在授予登记手续完成后及时披露激励股份授予完成公告。
11.9.6 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股权激励获授股份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登记手续,并及时披露获授股份解除限售公告或者股票期权行权公告11.10.6 限制性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审议,并向本所申 请解除限售。本所根据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申请予以确认。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情况。
11.10.7 股票期权满足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审议并披露股票期权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结论性意见,以及股票期权行权起止日期、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每一个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和拟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等情况。 股票期权未满足行权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满足行权条件的原因;未满足本期行权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明确对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
11.10.8 本所根据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对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予以确认,公司据此向中国结算提交有关文件,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手续,并披露行权结果公告。
11.10.9 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股份有限售期的,限售期届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审议,并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披露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况。
11.10.10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出现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件、离职、继承、死亡等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已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相关后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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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权激励. 11.9.1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11.9.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按本所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按本所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对外发布股权激励计划公告。 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本次激励计划中成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11.9.3 上市公司应当在刊登股权激励计划公告的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详细披露激励对象姓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比例等情况。 激励对象或者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本所指定网站更新相应资料。
11.9.4 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抄报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11.9.5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向本所报送相关材料并对外公告。
11.9.6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授予事项,并按本规则和本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授予安排情况。
11.9.4 11.9.7 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公司应当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后,及时披露限制性股票 或者股票期权授予完成情况。 因上市公司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关参数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权益分配或者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的调整公式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及时披露调整情况因公司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关参数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权益分配或者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的调整公式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及时披露调整情况。
11.9.5 11.9.8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得到满足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实施方案,并按本规则和本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者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具体实施安排。
11.9.6 11.9.9 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股权激励获授股份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登记手续,并及时披露获授股份解除限售公告或者股票期权行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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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股权激励. 11.9.1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11.9.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按本所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按本所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对外发布股权激励计划公告。 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本次激励计划中成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11.9.3 上市公司应当在刊登股权激励计划公告的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详细披 露激励对象姓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比例等情况。 激励对象或者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本所指定网站更新相应资料。
11.9.4 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抄报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11.9.5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向本所报送相关材料并对外公告。
11.9.6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授予事项,并按本规则和本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授予安排情况。
11.9.4 11.9.7 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公司应当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后,及时披露限制性股票 或者股票期权授予完成情况。 因上市公司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关参数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权益分配或者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的调整公式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及时披露调整情况因公司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关参数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权益分配或者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的调整公式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及时披露调整情况。
11.9.5 11.9.8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得到满足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实施方案,并按本规则和本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者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具体实施安排。
11.9.6 11.9.9 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股权激励获授股份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登记手续,并及时披露获授股份解除限售公告或者股票期权行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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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